公司員工聘用制度暫行管理規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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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57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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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聘用制度暫行管理規范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市xxxx聘用制度暫行規定總 則一、公司的人事政策,本公司致力于:1. 建立并維護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和諧關系;2. 使每位員工對公司政策、服務和發展感到自豪;3. 尊重每位員工,維護其尊嚴,注重其發展;4. 選擇優秀員工擔任各級管理職務;5. 為每位員工安排完善的培訓,以提高其技能和效率;二、人事原則:建立一個結構合理、職責分明的組織,并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把適當的人力安排到合適的工作崗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人才吸引和員工激勵機制,是本公司的人事工作原則2、。招聘與錄用一、員工錄用的基本條件 身體健康、相貌端莊; 熱愛并忠誠于公司的事業、品行端莊、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具備一定的基礎知識和文化素養,具備公司所需要的某些專業知識和特長;第1條 招聘工作流程1、 各部門根據崗位設置、業務發展、工作需要和人力資源狀況,由部門負責人提出招聘要求,報人事行政部審批。2、 人事行政部是負責公司統一招聘的職能部門,依據各部門招聘申請匯總情況,提出公司招聘總計劃,報總經理批準。3、 人事行政部會同用人部門明確招聘職位的崗位職責、學歷、經驗、技能、年齡等要求,以統一的格式成文,形成招聘信息。4、人事行政部通過以下方式招聘:4.1通過新聞媒介(報紙、電臺)發布招聘信3、息;4.2通過網上招聘;4.3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的人才市場設展招聘;4.4通過人才中介公司(獵頭公司)招聘;5、 公司成立招聘組負責對人員的篩選,一般由三人組成,分別來自人事行政部、用人部門負責人及公司領導。5.1初選,人事行政部對所有應聘材料通覽后,挑選初步合格者,電話通知面試。5.2初試, 應聘者需填寫員工入職簡歷表,由人事行政部門了解其個人基本信息,教育及培訓情況以及薪資要求,考查其溝通能力、應變能力、團隊精神、親合力等綜合素質。5.3 復試:由公司領導來完成,主要綜合考查應聘人員的專業技能、邏輯分析能力、創造力、價值方向等。5.4錄用,對于被錄用者,人事行政部門向應聘者發送錄用通知入4、職通知書,并約見面談薪資等相關待遇事宜,確定具體到崗時間。對不錄用者,也要通知,并致謝。人事行政部門需對所有應聘者資料分類妥善存檔。第2條 面試注意事項1、營造坦誠、輕松、融洽的面試氣氛;2、隨時記錄面試重要事項;3、注意控制時間及場面;4、涉及錄用、面試須澄清的事項:第3條 工資待遇及其結構;1、 福利待遇;2、 是否愿意調換工作崗位、地點;3、 報到日期;4、 聘用工作第4條 對于被錄用者,人事行政部用電話或E-mail的方式發出入職通知書,并附注報到須知。被錄用人員如在發出錄用通知3天內不能報到者,可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準后可延期報到。1、新進員工報到應帶以下證件:1.1身份證復5、印件;1.2最高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1.3其它能證明本人能力及水平的資料;1.4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張。2、入職手續:2.1填寫員工入職簡歷表(如員工住址、電話、婚姻狀況、子女出生情況、學歷等發生變更,須在七日內通知人事行政部);2.2交納各種證件原件及照片;(留復印件)2.3領取工作胸卡;2.4申領辦公用品和其他與工作相關的用品; 2.5熟悉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第5條 試用期管理1、公司對所有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2、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內,員工為非正式員工。3、員工上崗后要先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公司簡介、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本部門工作流程、工作任務、本崗位職責以及其它部門的工作情況等。46、 試用期間,若所在試用部門負責人和人事行政部認為員工的各方面能力達不到公司的要求,經總經理審批,公司有權停止試用。 5、試用期間,員工不能晉升職位。6、試用期間,若員工請假超過3天,公司將延長試用期限。特殊情況酌情考慮。7、 試用期結束后,人事行政部及所在部門將根據新員工在試用期的考核結果及各方面表現進行綜合評估,最終決定是否按期轉正、重新試用或解聘。8、 員工在試用期內,也可對公司進行考查選擇,若不滿意,可提出離職申請,若各方面完成出色,亦可以提出提前轉正。 第6條 轉正管理1、 試用期員工可于試用期結束前7日,依轉正考核表所列內容逐一評估。如員工試用期表現欠佳,部門負責人應及時與員工溝通7、。如果試用評估不合格,部門負責人需在轉正考核表上說明原因,并提出處理建議:轉崗、降職、重新試用或解除勞動關系,由部門負責人將處理意見向員工說明,并提交人事行政部。2、 被批準轉正的員工,由人事行政部為其辦理轉正手續,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及其相關附件,一式兩份,一份由人事行政部存檔,一份由員工自行保管。3、關于轉正員工服務期的規定: 3.1一般情況下,員工的服務期限為1-2年; 3.2以公司的名義辦理了戶口或工作寄住證的員工,服務期限為五年以上,已經簽訂合同的,需要在原來合同的基礎上續延三年。第7條 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的終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1.1員工退休; 1.2員工8、死亡; 1.3勞動合同截止前30日內公司與員工并未就合同續簽達成書面協議。1.4勞動合同自然終止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解除。2、 勞動合同的續簽:勞動合同截止前30日公司與員工就勞動合同續簽事宜達成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3、勞動合同終止、續簽程序:3.1人事行政部于員工勞動合同終止前45日通知部門負責人,員工合同即將終止;3.2部門負責人需至少于員工合同終止前40日將是否與員工續簽合同意向反饋至人事行政部; 3.3人事行政部于員工合同終止前30日與員工確認終止/續簽意向,并辦理相關手續(勞動合同續訂書或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3.4續簽勞動合同期限默認為原合同的相同期限,有特殊情況者,另行9、協商確定。員工異動第8條 異動類型員工異動包括晉升、降職、調崗。第9條 晉升1、公司建立正常的職務升遷機制。2、對自身的崗位工作盡心盡力,成績出色,并且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品德高尚者,可以晉升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升。 3、 職位的晉升由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領導提出,員工提供具體的書面總結報告,經公司研究通過,由人事行政部行文通告。第10條 降職1、 員工在一定的時期內,未能完成本職崗位職責,部門負責人可根據其工作表現提出降職申請,與人事行政部審議,報總經理審批。2、 被降職的員工應虛心接受公司的意見,并積極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提升工作業績。3、 被降職員工若不接受公司的降職意見,公司將10、按自動離職處理,停發工資及一切福利待遇,解除勞動關系。第11條 調崗1、調崗原則 1.1人事行政部及各部門負責人本著知人善任、用人所長、優勢互補、優化組合的原則,把每位員工安排到能夠發揮其專長的崗位。 1.2 根據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可隨時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被調動員工應服從分配,不服從分配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停發工資及一切福利待遇,解除勞動關系。2、 員工職位升遷、調崗或降職后,其工資待遇和福利應進行相應調整, 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保留。 員工解聘與辭職第12條 解聘1、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1.1受聘人因本人業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查和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對于經公司考11、核不能勝任崗位需要的員工,人事行政部/總經理將進行面談,若一個月之后該員工經公司考核仍達不到崗位要求,公司將給予解聘。 1.2患有嚴重疾病,經指定醫院證明,不能繼續工作者; 1.3除特殊事故外,一季度病事假超過20天者;1.4員工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連續請假超過1個月(22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酌情考慮;1.5員工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刑事處罰,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1.6玩忽職守(有具體事實),其情節嚴重者;1.7盜用公司財產者,業績惡劣,貪污受賄;1.8泄露公司經營機密者;以上所列第(1.4)-(1.8)項,員工違反其12、中的任何一項,均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公司不予經濟補償。2、員工解聘流程2.1公司員工的解聘,均由本部門負責人、副總經理、人事行政部審議后,呈報總經理審批。2.2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行政部提前30日下發解聘通知書。凡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事行政部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從解聘之日起,停發工資及一切福利待遇。 2.3對于因上述第二款第1條第(1.2)至(1.3)項所列情況解聘的員工,公司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第13條 員工辭職1、 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向其部門負責人提出,試用期員工需提前一周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經總經理同意方為有效。2、 人事行政部應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了解辭職的真正原因,對13、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3、 人事行政部需辦理辭職人員離職移交手續,部門負責人應妥善安排本部門其他人員接替辭職人員的工作和職責。第14條 離職工作移交員工申請辭職,或被解聘、調配均應按規定辦理工作移交手續。1、移交事項,員工需交接事項包括:1.1公司的文書、客戶資料、項目資料(包括書面及電子的)1.2公司的胸卡、名片、辦公室鑰匙;1.3員工宿舍交接;1.4清理個人使用的文件柜、檔案柜、辦公桌(包括抽屜)1.5 未完成工作事宜的交接。 1.6其它應移交的物品;2、 員工辦理好離職手續后,須在60日內辦理檔案關系、社會保險關系、黨員關系等轉調手續。否則,檔案關系逾期不辦的,公司將其退回本人戶口所在街道或原籍。第15條 離職員工工資福利結算1、離職員工工資及福利待遇結算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2、離職員工結算款項如下:2.1結算工資;2.2各種報銷費用;3、須扣除以下項目:3.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3.2勞動合同違約金;3.3社會保險費用中應由個人承擔而未扣除的費用。4、離職員工工資的發放日為其辦理完畢離職工作交接手續后的次月的正常發薪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