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罰關系程序與范圍管理制度.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634
2024-09-07
5頁
30.32KB
1、公司員工獎罰關系、程序與范圍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行政獎罰制度一、 獎勵辦法嘉獎、記小功、記大功、晉升。二、 處罰辦法警告、記小過、記大過、停職檢查、解雇。三、 獎罰關系1、以崗位員工的每天基本工資作為獎罰標準。嘉獎一次獎一天薪金(基本工資)警告一次扣一天基本工資。無論獎罰,均存檔案記錄。2、嘉獎三次等于記一小功,記小功一次獎三天薪金,記三次小功等于記一大功,記大功一次獎當月獎金,記三次大功給予特別加薪。3、警告三次等于記一小過,記小過一次扣三天薪金,記二次小過等于記一大過,記大過一次扣當月獎金,2、記二次大過者將給予解雇。四、獎罰程序1、獎罰由同事或主管依據事實提出建議,并填寫獎罰申請單,一式三份,部門、財務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各一份。2、經理根據上報資料經查實后簽署。3、人力資源總監復核簽署意見,交行政人力資源部存檔。4、人力資源部每月底前將一份交財務部,由財務部在當月工資中獎罰。五、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公司酌情給予嘉獎,記小功、記大功的獎勵:1、對改善公司管理,提高業務水平有重大貢獻者。2、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創造優良成績者。3、在對外接待中,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提高公司知名度,成績顯著者。4、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5、為保護公司財產和顧客生命安全3、,見義勇為者。6、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有顯著成績者。7、嚴格控制費用,節約開支有顯著成績者。8、嚴格控制費用,節約開支有顯著成效者。9、拾金不昧者。六、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為警告處罰:1、對上司及客人有不禮貌行為。2、在人力資源及行政中心或公司公共場所發泄個人情緒。3、上班時間不穿制服或不戴工卡以及儀容儀表不整者。4、上班時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非工作性會客,寫私人書信、聽機、吃零食、看小說雜志、打私人電話、在辦公場所玩電腦游戲等等。5、無故不參加公司或部門會議者。6、無故串崗、閑聊、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者。7、下班時間未將所辦業務完成或所用工具收拾妥當就離開工作場所者。8、不經部門經理4、同意,私自調班調休者。七、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記小過處分:1、違反第六項規定三次者。2、辦事不力,廢馳公務,引起投訴者。3、儀容不整,有損公司形象者。4、捏造請假理由或偽造病假單等,經查證為實者。5、工作時間偷閑、怠工、睡覺者。6、未經許可,私自出借公司財物者。7、辱罵同事及管理人員情節嚴重者。8、請假未經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者。9、向他人或外界透露個人的薪金數額,違反公司薪金保密制度者。八、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記大過處分:1、違反第七項規定二次者。2、造謠惑眾,挑撥是非或在公司內部帶頭不守規定,有事實證明但情節較輕者。3、違反規定工作程序,造成公司利益受損者。4、賄賂公司管理人員以達到不5、可告人之目的者。5、散播謠言,破壞公司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者。6、工作不負責任,浪費公司財物者。7、私配人力資源及行政中心、宿舍及營業區鎖匙者。8、私自動用或損壞消防及安全設備者。9、未經許可,受雇其他公司者。10、拾遺不報者。九、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公司有權對員工作出停職處理,在停職期間,員工不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待遇及薪津:1、經警告或其它紀律處分,依然故意重犯公司規則者。2、經記大過處分后仍再犯,等待公司決定是否予以解雇者。3、涉嫌及聽候刑事案件審判結果者。4、拒絕接受公司指定的身體檢查、診治或防疫注射者。5、做出其它不利于公司或同事的行為,造成影響者。十、有下列行為者,可不經預告給予解雇:1、6、違反第八項規定二次者。2、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盜竊或協助各類違法行為者。3、泄露公司機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者。4、在公司有打架行為之雙方。5、造謠惑眾,挑撥是非或以強暴手段唆使他人怠工或罷工,情節嚴重者。6、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賄賂或為自己牟取私利者。7、利用社會不良分子解決公司內部問題者。8、擅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其他有損公司利益、聲譽之行為者。9、故意損壞公司設備、工具、原材料及重要文件者。10、遇非常事變,借故躲避,致使公司財物蒙受損失者。11、對公司職員及其家屬實施威脅,暴行或有侮辱之行為者。12、未得預先準許而缺勤三天以上,或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無悔改之意者。13、經常疏忽職守,經批評教育后無悔改之意者。14、向公司或上司提供虛假證明或資料,有欺騙或嚴重不誠實行為者。15、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客戶利益影響公司聲譽者。16、蓄意違抗公司或上司的合理安排或調遣,不服從工作分配或頂撞上司者。17、竊取公司機密技術資料或財物者。18、經公司績效考核不合格者。19、一年內記大過二次或小過三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