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流動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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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70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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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流動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總則2第二章職責分工5第八條公司其他相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5第九條審計部負責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6第三章流動資產管理6第一節流動資產管理原則6第二節存貨的請購與采購控制6第三節存貨的入庫驗收與保管控制7第十六條外購存貨入庫前一般應經過以下驗收程序:7第五節存貨的盤點與處置控制8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9第一節固定資產管理原則9第二節固定資產的請購與采購控制9第三節固定資產入庫驗收與保管控制10第四節固定資產領用、變更及退回10第五節固定資產的盤點、維2、護和保養11第五章無形資產管理12第六章長期股權投資管理12第七章資產評估管理13第八章資產處置管理13第四十九條公司項下資產處置范圍包括:14第五十一條資產處置程序15第九章違反規定的責任15第十章附則16第五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6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資產管理,明確資產的獲取、保管、領用、處置與轉移的權責關系與管理流程,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不受侵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資產管理,主要包括流動資產管理、3、固定資產管理、無形資產管理、長期投資管理以及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管理等。本制度所稱的流動資產,是指公司可以在一年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和其他各種債權、存貨等。本制度所稱的存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外購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周轉材料、備品備件等。本制度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公司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4、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本制度所稱的無形資產,是指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技術成果、特許經營權和土地使用權等。本制度所稱的長期投資,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以及其他不準備一年內變現的投資。本制度所稱的資產處置,是指公司將其占有、使用的各類資產轉讓給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第三條公司綜合部(以下簡稱“綜合部”)應當指定有關人員為資產實物管理員,專門負責辦理存貨、固定資產的入庫、領用、轉移等登記工作,組織定期盤點,建立存貨、固定資產實物臺賬,并定期與綜合部資產價值管理員核對存貨、固定資產臺賬。不5、得以綜合部資產價值管理員兼任資產實物管理員,以確保不相容崗位相分離;也不得以存貨、固定資產的財務臺賬代替存貨、固定資產的實物臺賬;采購人員不得兼任驗收人員或資產實物管理員。資產實物管理人員變動時,對于所管理的存貨或固定資產應當按辦理移交手續。第四條資產實物管理員對存貨、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中發現的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情況時,應及時查明原因并申請處置。使用單位保管的存貨、固定資產發生盤虧、報廢、毀損等情況需要進行資產損失核銷時,需按照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由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報總公司履行決策程序。第五條公司采購存貨及固定資產時,應當根據公司采購管理制度規定的程序進行,并6、訂立相應的采購合同。第六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各類資產的管理活動。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七條綜合部作為資產管理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擬訂公司資產管理制度;(二)負責資產的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建立相應的資產價值臺賬與實物臺賬;(三)負責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辦公用品、備品備件等存貨及固定資產盤點與賬實相符核對工作;(四)負責特許經營權與土地作用權類無形資產的管理;(五)負責管理設施、泵站設施等資產的實物管理;(六)負責辦理產權登記工作;(七)其他與資產管理相關的工作。第八條公司其他相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對本單位領用的資產進行保管;(二)負責建立本單位資產實物臺賬,并定期7、或不定期組織開展盤點工作;(三)負責根據綜合部的通知,組織本單位開展辦公用品、備品備件等存貨盤點與賬實相符核對工作;(四)其他與資產實物管理相關的工作。第九條審計部負責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一)對各資產實物管理責任單位的資產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二)對各資產實物管理責任單位的資產管理活動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并對違規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三)其他與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相關的工作。第三章流動資產管理第一節流動資產管理原則第十條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和其他各種債權等流動資產的管理,按照公司其他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存貨的管理,執行本制度的規定。第二節存貨的請購與采購控制第十一條綜8、合部應當分別根據經常性采購項目、生產經營管理計劃、銷售計劃等制定存貨采購計劃,并根據預算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業務特點編制存貨的年度采購預算。第十二條公司采購實施責任單位(以下簡稱采購單位)在外購存貨時,應當建立長期的供貨渠道和客戶信用評價體系,保證貨源穩定、質量從優、價格合理、供應及時。第十三條采購單位確定采購時點、采購批量時,應當考慮本單位需求、市場狀況、行業特征、實際情況等因素,盡可能降低材料庫存。第十四條采購單位應當根據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進行采購,嚴格控制預算外或計劃外采購。第三節存貨的入庫驗收與保管控制第十五條綜合部應當分別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對入庫存貨的數量、質量等進行檢查與驗收,保9、證存貨符合采購要求。第十六條外購存貨入庫前一般應經過以下驗收程序:(一)采購人員應當在到貨后會同綜合部資產實物管理人員或其聘請的專業人員對數量、外觀、質量及相關附隨資料進行實物驗收;(二)對經驗收不符合要求的貨物,由采購人員及時辦理退貨或索賠;驗收合格的,由采購人員發起驗收入庫單,詳細填明資產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格、發票號等,驗收人員審核確認、綜合部負責人同意后,由實物保管員清點數量、核對規格型號后,辦理實物入庫簽收手續。第十七條綜合部應當按倉儲物資所要求的儲存條件貯存存貨,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盜和防變質等措施;貴重物品、生產用關鍵備件、精密儀器和危險品的倉儲,應當實行嚴格入庫10、出庫審批制度。第十八條綜合部應當對驗收入庫的存貨建立存貨明細臺賬,詳細登記存貨的資產編碼、資產名稱、類型、規格型號、制造商、計量單位、數量、采購金額。第四節存貨的領用與發出控制第十九條各使用單位領用存貨時,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本單位預算,由經辦人填寫領用(料)單,單位負責人審核,報綜合部負責人審批。超出本單位預算領用(料)限額的,應當報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第二十條資產實物保管人員應當根據經審批的領用(料)單發出貨物,并在存貨明細臺賬中記錄啟用日期、使用狀態、領用人、使用部門、存放地點。第五節存貨的盤點與處置控制第二十一條綜合部資產價值管理員應當于每年年末定期組織資產實物管理人員及各資產實物使用單11、位進行一次存貨實地盤點。第二十二條進行存貨定期盤點時,資產實物管理員應當編制存貨盤點表,分析存貨盤盈、盤虧結果及原因,資產價值管理員審核后提出處理意見,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查,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按照公司規定應當報送董事會批準的,由綜合部報董事會審批。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第一節固定資產管理原則第二十三條公司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與修理和改擴建工程項目應嚴格按總公司下達的專項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執行。第二十四條公司項下固定資產零星購置和技術改造與修理,必須嚴格按照總公司審定的預算執行,不得突破預算。確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預算,須報總公司審批。第二十五條公司項下基建項目、改擴建項目、技改12、工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增加固定資產。第二節固定資產的請購與采購控制第二十六條公司相關單位根據科研、生產及工作的實際需要,在每年年底編制本單位下年度所需新增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報綜合部編制固定資產投資預算并履行報批程序。其中科研性設備、生產性技術裝備、計算機與網絡設備的購置計劃,需注明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參考價格等明細情況。第二十七條預算內的固定資產購置,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指定的采購單位按照公司采購管理制度和招標管理辦法等的規定進行采購;預算外的固定資產購置,還應當由使用單位提出專項申請,按公司預算管理辦法調整預算后再行采購。第三節固定資產入庫驗收與保管控制第二十八條13、公司占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等不動產,經取得所有權證書或自建房屋于竣工結算后,應即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綜合部應當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單并建卡列管,之后交公司財務部建卡及入賬。第二十九條外購動產類固定資產入庫前的驗收,按照存貨驗收入庫規定執行。第三十條資產實物管理員建立固定資產管理明細臺賬,詳細登記固定資產的資產編碼、資產名稱、類型、規格型號、制造商、計量單位、數量、采購金額。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辦理完入庫手續后,資產實物管理員應在固定資產標簽上填寫資產編碼,并將標簽粘貼在已入庫固定資產的醒目位置,以作為標記,方便以后核對。第三十二條采購人員在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后,應當將發票原件交至財務部門辦理付款手14、續。第四節固定資產領用、變更及退回第三十三條各使用單位領用計算機與網絡設備、生產設備及科研儀器等固定資產時,應當由使用人或經辦人根據年度預算,填寫領用(料)單,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報綜合部負責人審批。第三十四條資產實物管理員應當根據經審批的領用(料)單發出貨物,并在固定資產明細臺賬中記錄啟用日期、使用狀態、領用人、使用部門、存放地點。第三十五條各使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設備、儀器等固定資產,精心維護與使用,不得任意拆卸、改裝或擅自轉借、出售。發現有毀損、遺失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資產實物管理員報告。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在公司不同單位之間相互轉移時,應由轉出單位經辦人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經單位負責人審15、批,轉交轉入單位負責人同意、接收人審核確認,并抄送公司綜合部,以調整固定資產明細臺賬中的記錄。第五節固定資產的盤點、維護和保養第三十七條固定資產的盤點與處置控制,按照本制度存貨的盤點與處置控制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綜合部應當對各項固定資產實施定期和不定期的保養及維修。固定資產的保養及維修由使用單位提出固定資產請修單,綜合部經辦人根據年度預算審核確認后,提交經綜合部負責人核準后辦理。固定資產的保養及維修,需要發包給外部專業廠商維護時,按照公司采購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第五章無形資產管理第三十九條綜合部對依法以公司名義取得的特許經營權與土地使用權的狀況及其變更進行監管。綜合部負責建立特許經營權臺賬與土16、地使用權臺賬,對特許經營權與土地使用權進行登記管理。第六章長期股權投資管理第四十條公司制定投資管理辦法,規范長期股權投資行為、加強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果。第四十一條長期股權投資實行統一決策、分級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負責集中決策,各單位經公司批準后,方可履行對外投資職能。第四十二條長期股權投資必須嚴格遵照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加強風險評估、決策立項、資產投出和持有、收益回籠、投資處置和監督檢查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對外股權投資涉及到實物資產轉移的,應當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履行好相關報批手續。第四十三條各單位生產經營資金不足或者財務狀況嚴重惡17、化、資不抵債的,不得對外開展股權投資活動。第四十四條公司對股權投資項目實行跟蹤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要及時做好投資項目的效益測算和分析評價工作,定期對投資項目開展價值測試和分析,并及時向公司匯報投資進度、經營狀況、收益實現等情況,對投資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或處置建議。第七章資產評估管理第四十五條公司在發生產權轉讓及其他影響國有權益等行為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第四十六條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同意進行資產評估后,由財務部負責選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資產評估合同由綜合部代表公司與中介機構簽訂。第四十七條公司綜合部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當向公司總經理18、進行報告。第八章資產處置管理第四十八條公司的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規依程序的原則進行,嚴格按照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履行決策程序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第四十九條公司項下資產處置范圍包括:(一)以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且可以依法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特許經營權等;(二)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三)各類機器、設備、儀器;(四)機動車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五)報廢與核銷資產;(六)存貨;(七)債權資產;(八)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九)其它依法可以轉讓的實物和無形資產。上述資產不包括企業正常經營過程中對外銷售的產品。第五十條公司經批19、準進行資產對外轉讓的,根據轉讓標的資產的實際情況,采用拍賣、競投等公開競價方式進行;需采用協議轉讓等其他處置方式的,必須按程序報經總經理辦公會審定。第五十一條資產處置程序(一)申報與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由資產使用單位經辦人發起資產處置審批單,提出資產處置申報意見和資產處置方案,資產使用單位負責人審核,資產實物管理單位負責人審核,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報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二)資產評估。對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在總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同意后,由總公司財務部選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作為確定資產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三)公司董事會決策與審批。20、公司財務部收到資產評估報告后,提交公司董事會決策;董事會同意后,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四)結算交易資金。綜合部應嚴格按照公司審批確定的處置方案進行資產處置,確定受讓方后應組織交易雙方簽署資產交易合同,并在資產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資金結算和資產移交工作。第九章違反規定的責任第五十二條公司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綜合部提出處罰意見,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按照公司相關責任追究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一)因對實物資產管理不善,導致價值受損或實物遺失的;(二)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相關資產的;(三)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評估結果失真,或者未經評估就進行轉讓、造成資產流失的;(四)與對方當事人串通,低價轉讓或高價受讓相關資產,造成資產流失的;(五)隱瞞或截留處置資產和處置收入;(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第十章附則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授權綜合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