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勞動用工及福利獎懲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711
2024-09-07
14頁
35.54KB
1、公司人事勞動用工及福利獎懲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工招聘與培訓教育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五章 工資福利第六章 社會保險與工傷認定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第八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中小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2、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3條 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4條 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合法證件。第6條 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3、填寫任何虛假內容。第7條 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暫住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第8條 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第9條 企業選送職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 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15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第11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4、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第12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第13條 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業的工作期限。(安排在項目部的職工不實行試用的職工合同期為合同期約定起始日至職工完成所承擔的本崗位作業任務為止)第14條 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5、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24條支付);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第15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6、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第17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6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7、情形。第18條 企業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額的設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職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企業下列損失:(1)企業錄用職工直接支付的費用;(2)企業為職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相當職工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第19條 非企業過錯,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職工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約解除8、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18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企業的損失。第2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3)職工退休、退職的;(4)職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5)企業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勞動合同,企業可以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第21條 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5條的情形除外)。第22條 勞動合同期滿企業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9、職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職工,向職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在職工向企業交還必要證件或資料之日起10日內,為職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第23條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向職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第24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職工在本企業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職工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第25條 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第26條 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1:30,10、下午13:30-17:00 第27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28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資福利 第29條 職工工資不低于臨海市最低工資標準670元/月,最低小時工資標準5.7元/小時。第30條 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準。其中計件工資單價的計算公式: 式中:G是計件單價;G a是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Gb是當地企業平均工資;2和168是常數,2代表最低工資和社會平均工資的中間值,1611、8是月法定工作時間(以小時為單位);T是以小時為單位的勞動定額,即工時定額。第31條 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第32條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第33條 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第34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第35條 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12、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于臨海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36條 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罰款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過職工工資的20%,扣除后余額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670元。第37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處罰的罰款;(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第38條 企業逐步改善和13、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六章 社會保險與工傷認定 第39條 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企業為項目部里職工辦理工傷意外社會保險,支付保險費。第40條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4、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41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第42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第43條 職工傷亡,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事故的,企業將按工傷保險條例承擔相應責任。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第415、4條 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第45條 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第46條 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3)遇有災情,勇于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4)敢于同壞人16、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第42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第4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書面警告1次,并罰款5至20元:(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鐘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6)擅帶外人到施工現場逗留的;(7)攜帶危險物品入工地的;(8)在17、禁煙區吸煙的;(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施工區的;(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47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警告;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記過1次,并罰款20至5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45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18、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第48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第49條 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19、處理意見,并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準后,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日。第50條 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享有申訴權利。申訴程序:第一步向科長申辯事實與理由;第二步對科長再次處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門申辯事實與理由;第三步對人事部門再次處理不服的,向總經理室申辨事實與理由,總經理室作出的再次處理決定為本企業最終處理決定。 第八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第51條 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制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第52條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20、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第53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施工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第54條 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第54條 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21、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第55條 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準。第56條 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第57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第58條 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22、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第59條 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 第九章 附則 第60條 本規章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61條 本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第62條 本規章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第63條 本規章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和審議通過,并張榜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企業勞動用工規章制度手冊,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第64條 本規章制度自年9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