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審計及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制度5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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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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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內部審計及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錄1、內部審計工作制度32、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12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督工作,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根 據審計法、公司章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內部審計 工作規定,結合我公司目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所屬經營部門、子(分)公司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 接受內部審計監督。第二章審計機構和人員第三條 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獨立行使 內部審計監督權,對公司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 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審計部的工作人員:1、從事內部審計的工作2、人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與其從 事的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獨立的內部審計機 構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中級以上審計、會計或其他本單位專業相適應 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2、審計部的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審計、會計、財政稅務等相關 法規,要努力學習專業知識和提高業務能力,積極配合公司領導加強 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當好領導的參謀和企業的經濟衛士;3、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祕密、 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3、 不得打擊報復。第六條 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 審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第七條 公司建立重大事項內審會審制度。對于公司重大事項, 應建立由審計部、紀委及相關業務部門組成會審小組,協助解決內審 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會審小組按照本制度規定在臨時審計組領導下開 展工作。第八條 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審計部提出,報分管領導同 意,經公司研究決定,可委托事務所(中介機構)協助開展審計工作。第三章任務、范圍與依據第九條 審計工作的任務是: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 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對公司內部控制、 經營方案及經濟效4、益進行評價和鑒證。第十條內部審計的范圍:1、貫徹審計法規、組織人員培訓,參與研究、制定內部審計制 度和實施辦法,提出并執行公司內部審計年度計劃;2、對公司經濟活動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審計調查;3、對財務計劃、工程建設預(決)算,重大經濟合同事項的執 行情況進行監督;4、對公司所屬經營部門和子(分)公司的財務收支、資產、負 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適時開展專項業務;5、對公司所屬經營部門和子(分)公司的經濟效益審計;6、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7、任期審計。公司所屬經營部門主要負責人任期超過一個完整 年度的,任期每滿三年進行一次任期審計。8、內部控制制5、度的監督與評價;9、辦理公司領導臨時交辦的審計事項。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依據: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2、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決議;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4、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5、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1、參加公司的重大經濟活動會議,了解相關信息和工作部署;2、要求公司所屬經營部門和子(分)公司按規定定期報送經濟 活動、財務分析、會計報表等的有關文件資料,有權對相關事項提出 問題,并要求其做出答復,必要時對其進行審計;3、有權檢查公司及所屬單位、部門的憑證、賬冊、報表,核實 資金和財產狀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6、拒絕、拖延、 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報表、賬冊 和有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相應的臨時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4、依法向被審計單位、部門及個人調查詢問并索取證明材料時, 有關單位、部門和個人必須給予支持、協助,并如實反映情況,提出 真實材料。被審計單位不得以其他檢查為由,拒絕內部審計;5、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 的行為,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作出臨時制止的決定。對審計 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在審計意見書出示前,可直接向公司報告,待結 論出來后,由公司批準處理;6、向公司領導及有關單位、部門提出改進經營、財7、務等管理的 建議和審計意見;7、檢查監督被審計單位、部門對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必要 時可開展后續審計,查明原因,督促審計意見的執行;8、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第四章審計種類和方式第十三條內部審計種類(一)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 行監督檢查。(二)專項審計。包括:1、內控審計。對被審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及公司管理制度遵 循性進行審計;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 合理性進行審計;3、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分為三種形式,即任前經濟責 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離任經濟責任。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 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第五章內部8、審計工作程序第十四條 審計部的工作程序1、根據公司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和臨時交辦的審計事項,在實 施審計前,先了解基本情況,擬定審計方案;2、在審計進行前,向被審計單位、部門發出由公司領導簽發的 審計通知書(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3、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向被審計單位、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審計終結,征求被審計單位、部門意見,提出審計報告,報送公司及 抄送被審計單位、部門。對審計部下達的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 部門應當執行;4、被審計單位、部門應向公司并審計部報告審計意見執行情況, 審計部應督促其落實整改;5、審計部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并按公司檔 案管理規定辦理有關9、復制、查閱等事宜。第十五條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 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 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第十六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 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 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 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 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 審計決定。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第十八條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10、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 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第十九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5、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6、申訴、申請復審報告;7、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8、其他應保存的資料。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 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導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 限為十年。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流程圖說明流程節點責任部門/人工作及責任說明1年度審計計劃審計部按照上級11、審計主管部門和本公司的工作部署確 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寫年度審計計劃;審核審計部部長審核全年審計工作計劃,上報分管領導審核;審核分管領導審核全年審計工作計劃,上報董事長、總經理 審批;審核總經理審核全年審計工作計劃;審批董事長審批通過。2成立審計組審計組成立審計小組,明確分工,確定審計組負責人;審計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編寫審計工作方案,制定審計工作的重點、難 點;3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組送達審計通知書,介紹審計的依據、目的、范圍、重點;4召開審計 進場座談 會審計組審計組進場后召開會議,所屬單位負責人及相 關人員參加,提出配合審計的具體要求,工作 紀律等;5現場審計取證審計組運用檢12、查、監盤、訪談、函證、計算、分析性 復核等方法,查閱有關原始憑證、重要資料等;6整理、編 寫、復核 審計底稿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各成員根據分工據實 編寫審計底稿,存在風險問題匯報,檢查審計 證據是否完整、充分、合規,提出合理化建議 及措施等;7撰寫審計報告審計組負責人對照審計方案,復核審計底稿,檢查審計的各 項內容,取證材料,審計結論是否客觀、恰當、 充分,編寫審計報告;8審計報告審核審計部部長審核審計報告,處理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審計意 見;9審計報告初稿征求意見審計組負責人/被審單位負責人對審計報告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能存在的風 險,與被審單位負責人進行溝通、征求意見;10形成審計報告13、審計負責人審計報告定稿;11審計報告審批主要領導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通過后簽發;12送達審計報告審計部審計報告簽發給被審單位,對審計發現的主要 問題,被審單位應提出落實計劃和措施,限期 整改到位;13后續整改審計部實施整改督促和跟蹤檢查;14審計資料歸檔審計部將審計資料整理歸納,建立審計檔案。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所屬企業的管理和監督,規范公司所屬單位 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工作,客觀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 責任及經營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國有企業及國有 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安徽省省屬企業經 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合肥市市屬國有企業14、領導人員經濟責任 審計暫行辦法等法規的文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公司各部門、子(分)公司。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領導人員是指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 責人,主管經濟業務的重要部門、重要崗位的負責人。第四條本辦法所指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公司內 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收本單 位主要領導人或董事會的委派、或者是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依據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以及公司內部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對所 屬單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的真實性、合 法性、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情況進行的15、監督和評價的活動。第五條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具體包括:1、任期屆滿審計。是指單位負責人任期屆滿,或者任職期內辦 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的審計。2、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單位負責人任職期間所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3、任職期內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對企業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 如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資產質量較差,以及合并分立、 破產關閉等重大經濟事件的,應當組織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及時 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第二章審計程序第六條審計立項。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實施任期經濟責任 審計,應依據以下幾個方面來源進行立項: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2、本單位16、董事會或主要領導的委派;3、本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第七條 組成審計組,制定審計方案。根據審計單位規模大小、 經營業務的特點,預計審計業務量的大小和審計時間的要求等情況組 成審計組,并指派勝任人員擔任審計組組長,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以前制定方案,其內容包括:被審計人員所在單位 名稱、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組內部人員分工;審計依據、目標、范圍、 內容、重點、方式;實施方案的步驟及審計時間安排等。第八條 送達審計通知書。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 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 位和被審計人員時,應要求收件人簽收。第九條審計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審17、計人員、被審計企業 名稱,審計依據、范圍、內容和形式,需要延伸和追溯的審計事項, 審計的起始日期,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十條隨同審計通知書告知被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并限期(審計工作開始后3日內)提供如下資料:1、被審計人員的述職報告。內容包括所在單位的基本情況;任 職期間經濟效益和完成的主要經濟指標情況;任職期內主要經營業 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應承擔的責任;為進一步改善經營管理 的意見和建議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2、財務會計報表、統計資料、年度工作總結、上級部門的有關 文件,經營政策,本單位現行管理制度和辦法等。3、財產盤點和債權、債務清理資料。任期內有關經濟管理部門 及18、檢查機構做出的重大檢查事項結果,處理意見及糾正情況的資料。4、審計組或審計人員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第十一條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行承諾制度。被審計人員和被審 計單位對提供給審計組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做出 書面承諾,明確相關責任。審計組應當就其交回的承諾書提供的其他 資料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二條 實施審計工作。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后,應組織召 開有被審計負責人、被審計單位其他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 議。聽取被審計負責人的述職報告。說明審計方法、步驟和要求。根 據實際情況,采取與有關部門、人員,以談話、問卷調查等方式,聽 取他們對被審計人員的意見和評價,進一步了解19、掌握被審計人員以 及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第十三條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組按照審計實施方案及被審 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測試,以進一 步確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具體范圍、內容、重點和審計方法。第十四條審核檢查有關資料和經濟活動,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取得審計證據,并經過被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或其提供證明材料者 的認證。若有特殊情況無法認定的,審計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并經 兩人簽字證明。第十五條 匯總審計資料及審計證據,與被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 位初步交換意見。審計組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前,應對審計底稿和審計 證據等資料進行初步整理,檢查審計方案所列全部審計事項是否按要 求已全20、部實施,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對審計工作底稿進 行復核,對審計事項進行初步評價,并與被審計人員、被審計單位就 一些必要事項初步交換意見。第十六條 提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小 組對全部審計事項實施審計結束后,在綜合分析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 證據的基礎上,并征求被審計人員本人和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后形成審 計報告。審計組要及時向內審機構及分管領導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組 應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關的責任。第十七條下達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第十八條審計組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內審機構要及 時向主要領導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內審機構對其提出的審計結果報告承擔有關21、責任。第三章審計內容第十九條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推動企 業可持續發展情況;(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情況;(三)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及其效果;(四)有關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六)企業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損 益情況;(七)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A)重要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九)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以及財務管理、業 務管理、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厲 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等情況,對所屬單位的監管情況;22、(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 守有關廉潔從業規定情況;(十一)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十二)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第二十條 審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合法性。1、資產審計的目標是查證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其記錄與保管是 否完整,所有權是否歸屬本企業,各項資產的計價是否符合會計準則 的要求,有關資產的增減變動、會計信息是否已在相應的會計報告中 予以反映,債權是否清楚,有無長期拖欠形成呆壞帳和其他重大經濟 遺留問題。2、負債審計的主要目標是:審查企業的各項負債是否存在,有 無隱瞞、漏列負債的事項,各項負債的發生、償還及計息的業務變動 是否完整,負債余額在報23、表上是否充分披露3、所有者權益審計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 審查目標是:確認實收資本增減變動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各項變 動記錄是否完整;確認實收資本余額是否正確,是否在會計報表上真 實反映。審查資本公積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其使用是否合規、合法; 資本公積余額是否在報表上正確反映。對未分配利潤的審計要結合利 潤的形成和分配進行審計,從而確認未分配利潤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第二十一條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確認被審計人員初期和期末資 產狀況和盈虧情況,查明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確認其任職期間的經 營業績。主要審查有無違反規定、擅自進行資產評估,虛增資產問題, 有無因管理不善,造成資產損失的問題,24、有無人為轉移、隱匿資產和 不按規定程序擅自處置資產,造成資產流失的問題等。第二十二條 經營決策是否具有科學性、有效性,有無損害單位 長遠利益的短期行為。主要審查重大經營決策事項是否經過可行性研 究、論證,是否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投資效益是否真實、完 整,有無只投不管的現象。有無截留投資收益不入帳的問題,有無決 策不慎或決策失誤而造成巨大的浪費。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審查 企業遵守財經法紀的情況;確認被審計人員有無違反財經法紀侵占國 有及集體資產,違反與財務收支的有關廉政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第二十四條 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審計目標是確認企業每一項經 濟業務流程,25、是否遵循了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程度及效果如 何,能否降低已經識別出的風險。第二十五條任職期間完成經濟績效指標的真實性、效益性審 計。其主要包括:財務效益狀況;如資產收益率、凈資產收益率、資 本保值增值率,銷售利潤率、成本費用利潤率;資產營運狀況,如總 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償債 能力狀況,如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發展能力狀況,如 銷售增長率、總資產增長率等。第四章審計評價第二十六條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非常重要的環節,必 須堅持在弄清經濟責任的基礎上,以謹慎的態度,客觀公正、實事求 是的原則作出客觀的評價。第二十七條 對單位領導人員的經濟責26、任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對單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 合法性評價。一般采用對其真實程度予以評價。如資產真實率、負債 真實率、損益真實率、所有者權益真實率等。2、對被審計企業領導人任職期間經濟績效指標的真實性、效益 性進行評價(評價指標同審計內容)。3、資產保值增值評價。主要是對期末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合法 性進行審查,任職期間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評價。評價指標有資 產保值增值額和資產保值增值率。4、對被審計人員遵守財經法紀情況進行評價。一般有以下幾個 方面的內容:(1)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核算是否真實,利潤分配是否合 規,有無默許、授意或指使有關27、人員偷漏稅的行為。(2)成本核算是否規范,有無亂擠亂攤成本、費用現象(3)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執行。(4)被審計人員任職期間內是否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規定。第五章審計工作結果第二十八條 在進行經濟責任評價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經 濟責任界定,區分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第二十九條被審計人員的直接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因對主管 的資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事項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企 業經營管理不善,或由于決策失誤而事后又處理不力以及違規操作 等,造成所在企業經濟損失或經濟效益下降應負的經濟責任。包括以 下幾種行為:直接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授意、指使、強令、縱容、 包28、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失職、瀆職的行為;其他違 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第三十條被審計人員的主管責任,是指對其所在單位的財務收 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業務 活動負有的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和管理責任。第三十一條 對被審計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在界定直接責 任和主管責任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1、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2、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3、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第三十二條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果,作為對企業負責人任 免、獎懲的重要依據。第三十三條 對于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因經濟決策失誤 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企業資產狀況不實、經營成果虛假等問題,29、 應當視其影響程度相應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并予以經濟處罰。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反映出的 有關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有關 整改工作做好后續跟蹤審計。第三十五條 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企業領導班子有關成 員存在嚴重問題的,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可實施延伸審計。第六章責任第三十六條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所在企業拒絕、阻礙經濟責任 審計,或拒絕、拖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明材料的,公司應當責令改正 或給予警告,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或 紀律處分。第三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所在企業轉移、隱匿、篡改、偽 造、毀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資料的,30、公司應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 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第三十八條對于打擊報復或者陷害檢舉人、證明人、資料提供 人和審計人員的,公司應當責令其改正,并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給 被害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第三十九條審計人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索賄受賄和泄漏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七章附則第四十條 公司內部各生產經營單位、經費包干單位下屬各部門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流程圖說明流31、程節點責任部門/人工作及責任說明1年度審計計劃審計部按照上級審計主管部門和本公司的工作部署確 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寫年度審計計劃;審核審計部部長審核全年審計工作計劃,上報分管領導審核;審核分管領導審核全年審計工作計劃,上報董事長、總經理 審批;審核總經理審核全年審計工作計劃;審批董事長審批通過。2成立審計組審計組成立審計小組,明確分工,確定審計組負責人;審計前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編寫審計工作方案,制定審計工作的重點、難 點;3下發審計通知書審計組送達審計通知書,介紹審計的依據、目的、范圍、重點;4召開審計 進場座談 會審計組審計組進場后召開會議,所屬單位負責人及相 關人員參加,提出32、配合審計的具體要求,工作 紀律等;5現場審計取證審計組運用檢查、監盤、訪談、函證、計算、分析性 復核等方法,查閱有關原始憑證、重要資料等;6整理、編 寫、復核 審計底稿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各成員根據分工據實 編寫審計底稿,存在風險問題匯報,檢查審計 證據是否完整、充分、合規,提出合理化建議 及措施等;7撰寫審計報告審計組負責人對照審計方案,復核審計底稿,檢查審計的各 項內容,取證材料,審計結論是否客觀、恰當、 充分,編寫審計報告;8審計報告審核審計部部長審核審計報告,處理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審計意 見;9審計報告初稿征求意見審計組負責人/被審單位負責人對審計報告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可能存在的風 險,與被審單位負責人進行溝通、征求意見;10形成審計報告審計負責人審計報告定稿;11審計報告審批主要領導報公司主要領導審批通過后簽發;12送達審計報告審計部審計報告簽發給被審單位,對審計發現的主要 問題,被審單位應提出落實計劃和措施,限期 整改到位;13后續整改審計部實施整改督促和跟蹤檢查;14審計資料歸檔審計部將審計資料整理歸納,建立審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