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安員值班交接班制度及工作規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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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88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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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保安員值班、交接班制度及工作規程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保安員值班、交接班制度及作業規程1值班1.1嚴禁值班時間擅自離崗。1.2上崗必須著統一制服,做到整齊、清潔,儀容端莊,精神飽滿。1.3值班期間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吃零食、抽煙、聽音樂、看報刊雜志等)。1.4值班期間必須保持高度警惕,嚴密注意責任區域的情況。1.5對來訪人員應禮貌熱情,并做好登記。1.6與其他各崗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各項工作。1.7嚴格執行車輛出入、放行工作細則,控制車輛出入,確保區內車輛安全。1.8發生意外情況時,值班人員應保持2、沉著冷靜,及時有效處理問題。1.9嚴禁易燃易爆品進入物業區域。2外來人員控制2.1客人來訪時,門崗、大堂值班員主動使用服務規范用語詢問。2.2細心檢查證件,將證件號碼、被訪單位、住戶姓名、來訪原因、時間記錄在來訪登記表后給予放行。2.3有與客戶直通對講設施的值班崗位應與住戶聯系,經同意后才給予放行。2.4對形跡可疑人員應通知班長或巡查隊員,由班長或巡查隊員負責監視。2.5值班保安有權拒絕身份不明的人員進入小區。2.6嚴禁外來人員進入小區推銷、收廢品、拴破爛等。2.7對不按規定強行進入人員必須立即阻止,報告班長、管理處經理,必要時報轄區派出所或110報警中心。3物品放行控制度3.1小區的門衛、大3、堂值班人員對物品搬出要嚴格控制。3.2搬出物品必須憑管理處客戶服務部開出的放行條。3.3認真核查搬出物品名稱、數量是否與搬出申請物品相符合。3.4確認無誤后給予放行,在放行條記錄欄注明搬出物品名稱、數量、日期及簽名確認。3.5為防止有毒、爆炸等危險物品進入小區,保安對搬進物品有檢查的責任和權利。4交接班4.1接班人員必須提前十五分鐘到達崗位接班。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不能擅自離開崗位。4.2交班過程中若有人員、車輛出入,應先由交班人員處理,接班人員需進行配合,等事情處理完后再交接工作。4.3交班人員必須向接班人員交清所用裝備、鑰匙、出入證、登記本等。停車場交接班人員還須同時核實車輛停放數是否與4、記錄本相符及停車費收費情況。4.4交班人員必要時須講明下一班的注意事項和來訪人員、車輛進出情況。5.4.5接班人員如發現交班人員在當值期間應處理而未作處理的問題時,有權拒絕接班,直至處理完畢。5.4.6接班人員要詳細了解上一班值勤情況和本班應注意事項,應做到三明:上班情況明,本班接辦的事情明,物品、器械清點明。5.4.7交接必須認真細致,不得敷衍了事,雙方必須按照交接內容逐項檢查記錄。交接完畢,雙方在保安部崗位值班日志上簽字,并在交接前后互相敬禮。5.4.8交接班過程中由交接班班長組織進行,并對交接班情況負責。6.保安員巡邏簽到制度及作業規程6.1簽到箱的位置、簽到的路線、簽到的頻率由各管理處5、根據實際情況制定。6.2保安員在巡邏中,嚴格按規定路線巡邏,經過簽到箱,一經發現作假從重處罰。6.3檢查6.3.1保安部主管在每個巡邏班次時間內抽查不少于一次,保安部班長全面檢查不少于一次,夜間查崗人員必須對簽到抽查。6.3.2簽到人須在卡上簽名并注明時間,檢查人發現不合格的記錄起來,作為考核依據。6.3.3保安部主管定期到簽到箱收發簽到一次,并整理存檔。7.保安部查崗制度7.2.1管理處經理、經理助理、客戶服務部主管、保安主管為夜間查崗人。7.2.2管理處經理、經理助理、客戶服務部主管每周不少于一次對各崗進行巡查,保安部主管每周不少于1至2次對各崗位進行巡查,并填寫查崗記錄表,被查人員須在夜6、間查崗表上簽名。7.2.3檢查時間為不定時抽查。7.2.4檢查部位為所有崗位。7.2.5對違規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8.保安員權限8.1保安班長權限8.1.1對本管理處物業有權進行安全監督。8.1.2有權檢查各保安值勤情況,對玩忽職守、違紀違章人員有權進行處罰。8.1.3每月對考核不合格的保安員有權予以處罰。8.1.4對不稱職的保安員有權提出調離和辭退建議。8.1.5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對各崗位保安員進行調整。8.2保安員權限8.2.1在執行任務時,對殺人、放火、盜竊、強奸等違法犯罪分子,有權抓獲并扭送公護機關,但無實施拘留、關押、審訊、沒收財物和處罰的權力。8.2.2對發生在責任區內的刑事案7、件或治護案件,有權保護現場,保證證據,維護秩序以及提供線索。8.2.3按照規定,制止未經許可的人員、車輛進入責任區內。8.2.4對出入責任區內的可疑人員、車輛及其攜帶或裝載的物品,按規定進行驗證、檢查。8.2.5在執勤中,如遇有不法分子反抗,甚至行兇報復,可采取正當防衛。8.2.6對攜帶匕首、三棱刀等制刀具和自制火藥槍及其它形跡可疑人員有權盤查、監視,并報當地公安機關處理。8.2.7對違反“治保安理條例”的人,有權勸阻、制止和批評教育,但無處罰的權力。8.2.8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嫌疑分子,可以進行監視、檢舉、報告,但無權偵查、扣押、搜查。8.2.9對公司的制度執行落實,無權對任何事件私自同意,必須經班長或主任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