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安管理制度及人員職責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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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88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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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保安管理制度及人員職責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保安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為規范保安值勤工作,使保安人員值勤執行任務有所依據,特訂定本準則。第二條 保安人員的工作范圍為全公司。第三條 保安勤務應每日24小時執行,其各班服勤時間,由總經辦人是行政部制定呈準公布實施。 第二章 保安人員的職責規定第四條 職責和規定 4.1門衛職責任務: 1)對出入公司人員進行驗證檢查、登記,嚴禁外部人員隨便進入,對來訪者要經被訪部門人員同意后方可進入。 2)對出入車輛攜帶或裝載的物品進行檢查。對進出貨車作特別查驗2、,經確認載貨與提貨、發貨單據無誤后方可放行。 3)指揮、疏導出入車輛、清理無關人員,維護出入口的正常秩序。 4.2 巡邏職責任務: 1)對公司全部區域、地段、目標,定時或不定時地進行巡邏,發現和消除不安全隱患,發現可疑人員進行詢問并上報。 2)及時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4.3 守護職責任務: 1)對存在貴重財物、危險物品的場所依法進行守護。 2)對公司的人員、庫房、廠房、生產生活設施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專人守護。 3)保衛公司大型文化、體育、展覽展銷等活動的安全。 4.4 交通和車輛停放管理: 1)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行車指示標志,3、規定車輛行駛路線,指定車輛停放區域。對進出的各類車輛進行管理,保證車輛便于通行、易于停放; 2)非機動車定點停放與管理。4.5 消防安全管理: 定期對消防設備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保持其完整、完好,能正常使用,如發現消防器材有異常情況,及時予以調換或報修。 4.6 災害預防: 如遇暴雨或其他災害性天氣時,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對停車場、公告欄等露天設施的抗強風能力進行檢查和加固; 2)對排水系統進行檢查疏通,清除雜物,確保排水暢通; 4.7 其他交辦事項的處理。第五條 保安人員除前條各項職責外應恪守本公司一切規定,尤應嚴遵下列守則: 1)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切實執行任務,不得偏袒徇私。 4、2)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職務時態度和藹嚴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應整肅服裝儀容,對于應急及防身器具等應經常佩帶,或儲備齊全,以應不時之需。 4)服勤中應嚴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或酗酒、閑聊、閱讀書報、睡覺等失職行為。 5)應熟記廠內各處之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放置地點,以免臨急慌亂,對重要路口電燈、門窗、圍墻等有缺損時,應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6)應管制入廠人、物、車輛,對未掛識別證(廠牌/工作牌)或未辦妥入廠手續者,一概不準入廠,并絕對禁止攜(夾)帶違禁品入。 7)應遵照與上級主管部門共同制訂的巡邏路線定時或不定時巡邏公司各處。 保安巡邏路線及時間表班別值班時間值班安排巡邏范5、圍巡邏頻率白班07:30 19:302人全公司(除正在生產車間)每3小時晚班19:30 07:303人(其中1人在保安室休息,以便機動應急)全公司(除正在生產車間)每2小時注:值班人員應在規定交接時間前15分鐘到崗,與上一值班人員現場交接。 8)交換班時,應檢查所有值班物品,并將注意事項交代清楚,并將值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以及巡邏時間等登列入“保衛日志簿”,并附有關資料逐日分呈上級主管部門核閱批示。第三章 人員管制第六條 確實管制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人員的請假卡、出門條等記錄。并于次日交公司主管部門。第七條 員工工作時間因公外出或事(病)假離廠時,應切實查驗和收存人員外出憑證和請假6、手續后放行。每日收存的各類手續應在當天下午下班前送至公司總經辦。 1)上班時間員工外出需填寫外出手續,經直接主管審批后方可外出,部門經理需總經理同意后方可外出。2) 公司部分指定人員的車輛進出公司,保安值班人員應敬禮示意(限總經理、廠長)。第八條 上班時間內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如有特殊或緊急事項,須安排來訪者在保安室等候,并立即請示人事行政部,按上級指示進行處理。第九條 外界來賓到廠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采購、檢查、安裝人員等應至保安室辦理入廠手續,發給來賓證,并聯絡有關單位接待。第十條 休息日、節假日加班人員或因事需進廠者,應登記后準予進廠。第十一條 廠內住宿人員,在公7、司正常作息時間外,憑住宿證進出公司,但夜間不按規定時間出入廠者,應立即通知宿管員處理。夜間進出公司規定由人事行政部另行通知。第四章 物品管制第十二條 公司成品出廠 出廠物資必須憑核準的出門手續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 1) 經公司指定人員批準后的出門條由保安室按順序裝訂保管。按月呈送人事行政部存檔。 2) 核準放行公司物資(主要是成品)的權限由公司另行通知保安室執行。第十二條 供貨廠家出廠 各供貨廠家送貨時所隨帶其他公司物品的運出,在進廠時先由保安人員查驗登記,于離廠時再經保安人員依原先登記查對符合后始予放行。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離廠1)離廠人員經保安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暫扣留物品,并以8、下列程序處理: a記錄攜帶人所屬部門、姓名、時間、地點。 b由攜帶者說明物資名稱、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c 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并迅速上報公司處理。 2)廠內住宿人員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出廠者,由保安人員查驗后放行。第五章 車輛管制第十四條 公司各類公用車輛出廠憑用車申請表登記后放行。各類貨車出廠按本制度第十二條規定放行。第十五條 進出公司車輛(主要是貨車)應一律檢查,進廠車輛當注意確認未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出門條查驗無誤后放行。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車輛(含非機動車)應按指定區域有序停放管理。第六章 緊急事件處理第十七條 發現竊盜時,以收回失竊物9、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第十八條 保安人員應熟練消防器材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件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使災害減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 1)判斷情況若尚可協調解決時,立即采取行動,并報告上級及通知相關部門。 2)判斷事故無法鎮壓,應急速通報上級及通知相關部門。 3)遇突發事件,保安人員應盡力協調處理,實屬不能協調的,需上報公司主管部門,經公司同意后呈報派出所、消防單位或救難單位。第十九條 夜間或休假日公司附近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廠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主管。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條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或修正。第二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對本制度擁有解釋權。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