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職z****i
編號:111891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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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獎懲規定細則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各項制度的執行,促進公司全體員工奮發上進,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之獎勵分為下述五種: (一) 嘉獎 (二) 記功 (三) 晉級 (四) 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 (五) 授予“勞動模范”稱號 第三條 本公司之懲處分為下述五種: (一) 罰款 (二) 警告 (三) 記過 (四) 降級 (五) 除名 第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員工,經人事監察室調查核實后,得給予一次獎勵,其獎勵種類視事跡突出程度而定。 (一) 工作積極 、忠于職守、遵紀守法 2、文明禮貌、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全年未出現事故者。 (二) 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三) 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采納者。 (四) 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五) 堅持業余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內,獲取中專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證書者。 (六) 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者。 (七) 敢于制止、揭發各種侵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 (八) 對社會作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九) 具有其他功績,總經理或總經理認為應給予獎勵者。 第五條 員工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或主管3、領導向公司人事監察室推薦,并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進行審核批準,由人事部落實執行。 事跡突出的員工除按第二條給予獎勵外,公司還將在住房、 進修、 休假 、出國考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第六條第七條 有下列事由之員工,經調查核實后,得根據情節給予一次罰款或警告處分。 (一) 初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工作調動,影響生產、工作秩序者。 (二) 泄露公司經營管理秘密,未經領導同意,擅自將公司的機密文件透露給外公司人員者。 (三) 私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外單位或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介紹費者。 (四) 各下屬公司、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行為,不及時向公司總部報告或有意隱瞞者。 (五4、) 工作時間喧嘩、打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 工作時間吃食物、睡覺、干私事、閱讀與工作無關之書報者。 (七) 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干私事者。 (八) 工作時間不按公司要求著裝及佩戴公司微章者。 (九) 無故曠工半日者。 (十) 個月之內累計遲到早退次者。 (十一) 犯有其他不良行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應予罰款或警告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由之員工,經人事監察室調查核實后,得給予一次記過處分。 (一) 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 、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二) 違反操作規程 、損壞設備、工具 、浪費原材料 、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三) 貪污 、盜竊 5、賭博 、營私舞弊、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尚未達到受刑事處分程度者。 (四) 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 (五) 工作不負責任,管理混亂,因過錯造成經濟損失者。 (六) 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和領導威信,影響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譽者。(七) 對公司董事會議、總裁和部門經理的決定拒不執行者。 (八) 通過非正當途徑,開假發票報銷,牟取非份利益者。 (九) 年之內累計曠工達日者。 (十) 犯有其他不良行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應予記過者。 第九條 對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本規定第七條 第八條進行懲處外,還應按以下規定索賠公司損失 (一) 造成公司經濟損失萬元以下者(含萬元),責任人應賠償損失的至。(6、二) 造成公司損失萬元以上者,由人事監察室和法律事務室提出索賠處理意見,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監察室監督執行,情節嚴重者上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員工的獎勵或懲處由各部門、各主管領導提供材料,由人事監察室負責調查落實,其審核批準權限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第十一條 凡按本規定第九條處理的責任人,在賠償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本司。 第十二條 員工罰款處分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為罰元 、 罰元等二種情況,警告處分則扣發1/3的月工資,記過處分扣發個月工資。員工受嘉獎1 次,增發個月基本工資,記功次,增發個月基本工資。 第十三條 員工受獎懲情況記入人事考核檔案中,受警告以上處罰情況每月由人事7、監察室統一公布次。 第十四條 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同一年度中之功過可以相抵和轉換,方法如下: (一) 次嘉獎可與次警告相抵; (二) 次記功可考次記過相抵; (三) 次警告相當于次記過; (四) 次嘉獎相當于次記功; (五) 同年中次記功,工資自動升級; (六) 同年中次記過,工資自動降級; (七) 同年中功過抵銷后,對年終評比、提薪、晉級等不發生影響。 第十五條 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進行,當年內受過警告處分以上懲處的員工若功過未抵銷,不得參與評選,每月考核平均等級未達到“”者也不能參與評選。第一條 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 嘉獎:每次加發天獎金,并8、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二) 記功:每次加發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三) 大功:每次加發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四) 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 拾物不昧(價值元以上)者。 (三) 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 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五) 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之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 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 遇有災難9、,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 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 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 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 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一) 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二)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 年內記大功次者。 (四) 服務每滿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10、 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 警告:每次減發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二) 記過:每次減發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三) 大過:每次減發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四) 降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五) 開除:予以解雇。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一) 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 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 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 妨礙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 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 不能適時完成重11、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二) 在工作場所喧嘩 、嬉戲、吵鬧 、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 對同仁惡意攻訐或誣害 偽證,制造事端者。 (四) 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 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 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 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九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 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 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三) 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12、物者。 (四) 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 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 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 、下棋 、閱讀 、炊煮.等(干部連帶處分)。 (八) 個月內曠工達日者。 (九) 機器 、車輛 、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壞并負賠償責任)。 (十) 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第十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 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 、妨害團體秩序者。(二) 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 在公司廠區、13、宿舍內賭博者。 (四) 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 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六)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 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 年中記大過滿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 無故連續曠工日或全月累計曠工日或年曠工達日者。 (十) 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 吸食毒品者。 (十二) 散播不利于公司之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 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 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 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 故意泄漏公司技術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 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 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 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 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 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十一條 員工功過抵銷規定如下 (一) 嘉獎與警告抵銷。 (二) 記功次或嘉獎次,抵銷記過次或警告次。 (三) 記大功次或記功次,抵銷大過次或記過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