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廠區交通安全規范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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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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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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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廠區交通安全規范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 為了維護廠區交通安全,廠內交通運輸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確保廠內行車安全,防止廠內行車中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GB4387-8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各單位、企業要有車輛管理專(兼)職機構(可以成立交通協管組織),二級單位應設置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崗;班組應設立兼職安全員。負責貫徹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2、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完善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貫徹、落實;組織并參加企業內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對駕、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負責本單位自有機動車及駕駛員的管理,組織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定期檢審,負責本企業內部機動車輛及專職駕駛員保險;組織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術考核和評聘工作;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檔案資料(機動車輛檔案;機動車駕駛員檔案;道路交通事故檔案;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機動車輛保險檔案);參加并協助地方交3、警部門進行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表彰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對違反各種法規、規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處罰;及時總結、發現、推廣交通安全管理先進經驗做法。第三條 各單位、企業應開展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安全檢查應建立完整的檔案,隱患整改應有記錄。交通安全專項檢查每半年組織一次,二級單位(部門)每季度組織一次,班組每月組織一次。企業每月路檢、場查或夜查應不少于一次;二級單位每月應不少于兩次;班組每月應不少于四次。第四條 企業車輛管理專(兼)職機構,負責本廠所有車輛的安全及駕駛人員管理,并協助廠安監部門進行廠區內各類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五條 各電廠應當有4、計劃地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預防交通事故。應當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人為、自然突發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第二章 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第六條 機動車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登記并領取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輛應投保有效行駛期內的第三者責任險,方可在道路上行駛;廠內機動車輛須經質監部門審核登記掛牌后,方可在廠區道路上行駛。第七條 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其車輛所屬路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第八條 外來車輛進入廠區行駛,應當到廠保衛部門辦理廠區通行卡,在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應隨車攜帶。廠區通行卡不得轉5、借、冒用;遺失、損壞的,應當及時補領或者換領。第九條 嚴禁特種作業機動車輛、礦山專用機動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第十條 機動車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第十一條 廠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停)不搶道行駛, 轉彎時應觀察。(二)必須按”交通標志”規定的行駛路線行駛,在平交、叉路、轉彎的地方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進入平坦、良好的直道,進入廠門、支道時必須嚴格執行限速標志上所規定6、的時速行駛。(三)機動車貨箱上不能載人,駕駛室內不得超額乘人和乘坐無關人員(鏟車、叉車、裝載車嚴禁坐人)。(四)機動車在行駛前后和行車過程中,須注意各個部件(包括制動器、轉向器、方向燈、喇叭、雨刷等)和裝載貨物是否牢固正常,行車時要集中精力。(五)各種車輛載貨不能超長,超高,超寬和超載。(六)特殊情況載物超寬、超高、超長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派專人指揮,前后左右要有人監護,在車輛、行人稀少的情況下,慢速緩行,其超出部分不得接觸地面拖行。鏟車鏟內的貨物超過司機視線時,應有人領路行駛。(七)車輛裝載的貨物要捆扎牢固,車輛側板,后尾板要拴牢,后尾板和所載貨物不得遮擋車號牌,尾燈和剎車燈。裝載貨物要防7、止偏重,裝載散碎、液體貨物的車輛必須有擋板或使用容器,貨物不得散落或飛揚。(八)停車(含夜間停放)必須確保安全,保證道路暢通。嚴禁在消防通道,交叉路口的變道,狹道和消防栓10米以內停車。(九)叉車、鏟車、推土機以及未準許駛離廠區的其它車輛(加油除外)不能駛離廠區,特殊情況,需經廠領導批準。第十二條 載貨汽車的車身應當噴涂車輛所有單位(廠內機動車應噴涂車輛所有單位及部門和自編號),還應當分別噴涂核定載質量、核定載客人數、放大的本車牌號等。第十三條 機動車(廠內機動車)應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車警告標志等;重型、中型載貨汽車應當按規定安裝側、后防護裝置。第十四條 機動車(廠內機動車)車身8、兩側的車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貼、噴涂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文字、圖案,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 第十五條 環衛及清掃、設施維修(試驗)及綠化等道路作業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危險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環衛及清掃(含運渣運粉及其它)車輛要有防粉塵飛揚、防泄漏等措施。第十六條 危險品運輸車輛車身前后及兩側應當噴涂或者懸掛醒目的危險品警告標志。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持有政府頒發的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應進行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取得政府頒發的證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9、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途中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車輛中途臨時???、過夜,應安排專人看管,不得將車輛停放在生產區、辦公區和住宅區。在運輸危險貨物的車上嚴禁吸煙。運輸禁火危險貨物車輛不應接近明火、高溫場所。根據運輸貨物的性質,應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泄漏等措施。裝運危險貨物的車廂應保持清潔干燥,車上殘留物不應任意排棄。 裝卸作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重壓、倒置。使用的工具不應損傷貨物,不準粘有與所裝貨物性質相抵觸的物品。貨物應堆放整齊、捆扎牢固,10、防止失落。操作過程中,有關人員不得擅離崗位。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進入廠區,應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按指定的行車路線行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排氣管應裝有有效的隔熱和火星熄滅裝置,電路系統應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火花的裝置,車輛應有良好的接地等有效安全保護措施。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要求。第十七條 車輛安全十大禁令(一)嚴禁超速行駛、酒后駕車;(二)嚴禁無證開車或學習、實習司機單獨駕駛;(三)嚴禁空檔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四)嚴禁人貨混載、超限裝載或超員;(五)嚴禁違反規定裝運危險化學品;(六)嚴禁迫使、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七)嚴禁車輛帶病行駛或私自11、開車;(八)嚴禁非機動車輛或行人在機動車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九)嚴禁吊車、叉車、電瓶車等工程車輛違章載人行駛或作業;(十)嚴禁撐傘、撒把、帶人及超速騎自行車。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一)可在廠外行駛的機動車駕駛員管理按照國家要求執行。(二)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并取得國家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格機動車輛駕駛證。經有車部門書面申請,經車輛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督部門審核批準后,發給廠內機動車準駕證,在有效期內,可駕駛屬于本企業(本部門)的機動車(特種車輛)。(三)廠內機動車準駕證可駕駛屬于電廠(本部門)的機動車在廠區內和廠區外(規定的區域內)行駛 (12、加油等除外)。其它特種車輛的駕駛員只能駕駛與技術監督局(安監局)核定的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加油等除外)。(四)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出車,必須隨身攜帶“廠內機動車準駕證”,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相符合的車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五)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嚴禁酒后開車,不得在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駕駛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廠內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規定。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具備五年或150000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對所駕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施工工藝流程有一定的了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13、險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方可上崗。(六)廠內機動車輛(貨車)只能用來裝運貨物和生產消缺或生產應急,嚴禁用于與生產無關的事項, 廠內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及一般損傷, 除及時搶救傷員外,還應保護現場,要及時報告部門主任和安監部門。(七)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參加廠車管部門組織開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不少于規定學時。(八)機動車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必須接受車管部門組織開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必要時強制送到公安部門培訓,教育培訓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十九條 機動車車輛記錄臺帳及制度(一)加油登記本。(二)各部門專(兼)職駕駛員安全學習記錄及違章14、記錄。(三)車輛維修記錄及申請單。(四)工作用車出車記錄表。(五)路檢路查制度。(六)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以下簡稱“準駕證”)制度。準駕證管理制度至少應明確申請領證的范圍和準駕證的申領種類、準駕證的審驗辦法和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七)出車路單(派車單)和長途車輛審批制度。(八)法定節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車輛的“二交一封一定”(交車、交鑰匙、封車、定位停車)制度。(九)惡劣天氣下的車輛行駛規定。(十)租用外部車輛的安全管理制度。(十一)駐外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二)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定。(十三)廠區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十四)水陸聯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15、業的企業應根據作業特點制訂聯合作業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三章 廠區交通事故的處理第二十條 機動車輛在公路或廠區道路上行駛過程中(包括途中停放)發生的碰撞、碾壓、翻車、落水、擦掛、失火等而造成人、畜傷亡,車、物損壞(盜竊)均稱為交通事故。第二十一條 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計算,包含如下:車、物損失。車、物損壞只計算其直接經濟損失。廠房、設備、車輛、貨物及原材料的損失。因事故而支付的賠償費用。受傷者的損失:醫療費、護理費、就醫交通費;醫療期間的工資;生活補貼費;喪葬費、扶恤費。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須立即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急救傷員移動現場時須設標記),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16、交通管理機關,不得逃逸、私撤、破壞和偽造現場。凡屬交通事故,均以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為準,不得私下了結。第二十三條 在廠區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安監部門。安監部門可請交通警察代維護現場秩序,組織現場救援等,并按照有關現場勘查規范勘驗、檢查交通事故現場、參照有關交通法規處理事故,作出事故認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員被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收繳駕駛證,在聽侯處理期間,應暫調做其他工作。第二十五條 對交通事故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除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外,并根據經濟損失和責任大小,給予當事人及相關領導一定的經濟處罰和事故損失賠償。具體標準17、由各單位制定。第四章 廠區交通道路的管理第二十六條 為了維護廠區道路(企業有所屬權的)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在廠區道路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GB4387-8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二十七條 廠區道路的維護、規劃與建設應當與道路交通安全相協調,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住宅區或者單位內部供社會車輛通行的道路,應當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第二十八條 廠級車輛管理部門(協會)是廠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各級18、安監部門負責本廠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條 廠區道路供社會車輛通行的道路,應由安監部門與車輛所屬單位簽署安全協議,劃清責任,并請地方參照鄉村級公路參與管理和事故處理。第三十條 廠區鐵路專用線、廠區專用碼頭及其它專用道,應與當地的專業管理機構簽署代管代維護合同,便于專業管理。對規定應當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應完善,并接受有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第三十一條 應當保障道路、道路配套設施與道路交通信號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與管理符合廠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消除廠區道路安全隱患;對陡坡、急彎、連續彎道、視線不良及其他危險路段,應當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急19、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以及下邊坡高度為六米以上的路段,應當設置交通指示、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第三十二條 廠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時,應當進行廠區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第三十三條 在廠區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以及在道路上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行為,應當征得廠級車管部門和安監部門的同意。第三十四條 在廠區道路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固定作業應當在作業區范圍設置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設施、施工標志和變更車道指示標志、注意危險警告標志等,夜間開啟示警燈;移動作業時,應當在路段上設置可移動的作業標志;(二)移動作20、業車輛、機械應當噴涂明顯的反光標志圖案,作業時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三)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反光服飾、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讓過往車輛;(四)過往車輛對作業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第三十五條 不得占用廠區道路從事車輛修理、清洗等活動;在廠區道路上及道路兩側的設施、建設建(構)筑物,不得遮擋、干擾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新建橫跨道路的管線、道路附屬設施、交通管理設施等,從地面起凈高不得低于五點五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技術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已建成的橫跨道路的管線、道路附屬設施、交通管理設施等,從地面起凈高低于五點五米的要設置醒目的提示標識。第三十六條 機動21、車通行規定(一)機動車進入廠區公路,在道路上行駛嚴格按照GB4387-8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執行,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機動車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及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公里。(二)機動車在廠區公路行駛時,如在夜間或者在廠房內行駛時,或者在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在霧天行駛時,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三)機動車在廠區公路行駛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三十米開啟轉向燈。(四)廠區道路上同方向左右兩側車道的機動車向同一車道變更車道時,右側車道的機動車讓左側車道的機動車22、先行。(五)機動車在廠區公路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指揮的交叉路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有讓行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2沒有讓行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觀察,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但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規定,確保附載作業人員安全。在廠區道路上,核定載質和載人與國家有關規定相同。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在廠區道路允許臨時停車的路段臨時停車時,應當按順行方向停留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身右側距路緣不得超過三十厘米,駕駛人不得離車。臨時停車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或者行人的通行。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23、水情,辨清道路輪廓,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第四十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第四十一條 非機動車在廠區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有非機動車道的,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距道路右側邊緣兩米的范圍內行駛,人力車、三輪車、畜力車在距道路右側邊緣二點五米的范圍內行駛;(二)行經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三)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滯留;(四)設有轉向燈的,轉彎前開啟轉向燈;無轉向燈的,伸手示意;(五)制動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六)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未24、成年人駕駛的自行車不得載人;(七)自行車在廠區行駛,不得載人;(八)三輪車、畜力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載人數。第四十二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人行道的,應當在距道路邊緣一點五米的范圍內行走。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第四十三條 車輛未停穩前,乘車人不得上下車。乘坐機動車時,身體和攜帶物品不得伸出車外,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第四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人力車、三輪車、畜力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經廠車管部門同意方可在允許的進入廠區道路上行駛。第四十五條 經廠車管部門同意的非機動車在廠區上道路行駛,應當按規定懸掛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第四十六條 生產用的滑輪車、手推車等機具,只能在允許其生產必經通行的道路上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