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共化工管廊巡檢作業規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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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01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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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共化工管廊巡檢作業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共化工管廊巡檢作業規章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共化工管廊管理維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有限公司公共化工管廊管理制度和管廊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第二條本作業指導書中所稱的公共化工管廊主要指展有限公司擁有產權的化工管廊:空管廊。第三條本作業指導書適用于公共化工管廊的巡檢管理、第三方作業管理、安全運行管理、應急管理等。第二章巡檢管理第四條巡檢人員(分為兩組,兩人一組)每天2、8:30-12:00、13:30-17:00及20:00-22:00這三個時間段徒步對管廊全線各進行一次安全巡檢,每周一、周五8:30-12:00巡檢人員應在管廊架上巡檢通道徒步巡檢兩次,認真填寫巡檢記錄。第五條巡檢中應對管廊架上所有管道的運行情況,如管道有無滴漏、銹蝕、漏氣、損壞等現象,管廊架自身及周邊有無危害到管廊安全運行的情況等進行查看、記錄。發現所轄的管線及管廊自身存在隱患或缺陷應及時通知園區公用事業處。1、管道接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2、保溫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3、管道振動情況;4、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5、管道之間、管道和相鄰構件的摩擦情況;6、閥門等操作機構3、潤滑是否良好;7、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8、是否存在其它缺陷。第六條如巡檢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公用事業部,對處理不了的要及時匯報,如巡檢中發現管線附近有施工,應到現場提前了解情況,做好如下工作:1、核實施工活動相關情況(了解施工單位名稱、施工內容、負責人姓名等);2、告知管廊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3、交代管廊安全運行的重要性、破壞的后果及法律責任;4、交換聯系方式。對施工手續齊全的,巡檢人員需了解施工進度,每天報告施工單位的進度情況及對管道的潛在影響,并在記錄上反映,以便及時了解相關情況;對未辦理相關施工手續的應堅決制止其施工行為,并做好現場的監4、護,待手續完備后方可準許施工,必要時24小時旁站看護。第七條巡檢人員發現有危害管廊安全行為時,應立即進行制止,并報告公用事業部。同時巡檢人員應向危害活動的實施人員講清其危害后果,勸阻其停止危害活動。對于巡檢人員勸阻不能制止其危害活動時,應報告公司相關負責人,公司相關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及時上報公用事業部。對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報警處理。第八條巡檢人員對管道巡檢發現的問題,必須在當天填寫在公共管廊巡檢記錄上,必要時需附圖片,應報告公司相關負責人,公司相關負責人接到報告后及時上報公用事業部。第九條公用事業部應定期檢查公共管廊巡檢記錄內容的嚴謹性和真實性。第十條定期組織巡檢人員進5、行業務培訓,包括規章制度、安全規范、危害識別和風險預防、記錄填寫等方面的內容,提高巡線人員的安全意識、巡檢技能和責任心,確保巡線工作能做到“早發現、早溝通、早處置”。第三章第三方作業的管理第十一條公共化工管廊的第三方作業是指在管廊上、下方及管廊兩側5米范圍內有危害管廊安全的各類作業。包含管廊上、下方交叉穿行其他管道,管廊上方的人、物通行或吊裝作業,管廊下方及管廊兩側5米范圍內的動土(或定向穿越)、動火作業等,以及此范圍內的其他不明作業。第十二條巡檢人員在巡檢過程中發現公共化工管廊有第三方人員在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的,必須查看第三方作業單位是否有園區公用事業處辦理的相關手續,符合相關手續要求方可施工6、。第十三條巡檢人員發現第三方作業有危害管廊安全的行為時,應立即進行制止,并及時上報。現場應向危害活動的實施人員講清其危害后果,勸阻其停止危害活動。巡檢人員不能制止的危害活動,應逐級上報,并現場取證,由園區相關職能部門處理;對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報警處理。第四章安全運行管理第十四條巡檢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工以上職稱的化工石油設備壓力管道施工技術證書,焊工具有合法有效資格證書,同時繳納意外傷害等相關保險。第十五條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巡檢崗位壓力管道的運輸介質、技術特性、系統結構、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7、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第十六條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在沒有安全防護設施和管道內介質未置換的情況下對管道、閥門進行維修。第四章應急管理第十七條巡檢人員發現公共管廊上管線、閥門跑冒滴漏現象,立即通知園區公用事業處并詢問輸送介質,啟動管廊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第十八條疏通事發現場道路,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疏散人群至安全地帶,晚間必須在動土區域設置紅色燈作為警示燈光,警示燈設置高度應離地面1.0m -1.5m。第十九條遇有威脅人身安全情況時,應首先確保人身安全,迅速組織脫離危險區域或場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第二十條調配工程車輛、發電機、防爆應急燈、防毒面具、可燃氣體檢測儀、堵漏應急器材、防靜電工具等相應的應急物資,并保證完好可用。第二十一條發生突發事件,須停供輸送介質時,聽從園區公用事業處統一指揮,做好應急搶修工作。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xx施行。第二十三條本指導書xx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