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行為規范及處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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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04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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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行為規范及處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處罰制度第一條 目的為創建公司高效工作團隊,獎勵先進,促進落后,規范員工行為與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處罰原則一、 處罰有依據的原則:處罰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二、 處罰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處罰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處罰必須及時。三、 處罰標準嚴格的原則: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四、 處罰公開2、的原則:為了使處罰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處罰結果必須公開。五、 處罰公正的原則:防止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第三條 處罰項目設置一、 本公司員工處罰分為下列五類:1、 警告;2、 記過;3、 記大過;4、 降級(薪酬調整為相應標準);5、 終止勞動合同,扣除當月工資。二、 累計處罰:3次警告視為1次記過,2次記過視為1次大過,2次大過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第四條 處罰細則一、 有下情節之一(不僅限于以下情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證據者,予以警告,并給予相應經濟處罰:1. 不按規定穿戴工裝、工牌者,每次罰款10元/人;2. 上班無故遲到超過一小時不3、足四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理,超過四小時不足八小時按曠工一天處理,具體處理辦法參照最新考勤管理規定);3. 上班時間從事與本工作無關事情者,吃零食、聽音樂、玩手機、上網、玩游戲等每次罰款20元/人,睡覺、打牌等每次罰款50元/人,其他情況視情節而定;4. 下班離開時不關電腦、空調、飲水機或其它電器者,每次罰款20元/人(部門內公共用品未關閉者,每次罰款100元/部門);5. 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或其他集體活動者,第一次罰款20元/次;第二次罰款50元/次;第三次記曠工一次;6. 在本人工作時間內擅離崗位,情節輕微者,每次罰款50元/人;7. 休息或公務外出,因交接不慎影響工作,情節輕微者,4、每次罰款50元/人;8. 無故拖延或不交工作總結、工作計劃等上級領導規定按時上交的文件資料者,第一次通報警告,第二次處罰50元/次,第三次罰款100元/次,并記過一次;9. 因過失導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每次罰款100元/人。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僅限于以下情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證據者,予以記過,并給予相應經濟處罰:1. 對直接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提前申告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每次罰款200元/人;2. 因疏忽或工作馬虎,致使公司財產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或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者,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每次罰款200元/人;3. 不服從領導合理工作安排、頂撞領導5、者,每次罰款200元/人;4. 在本人工作時間內飲酒或醉酒上班者(因業務除外),每次罰款100元/人,并按曠工處理;5. 在本人工作時間內擅離崗位延誤工作事宜或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者,除賠償公司損失外,每次罰款300元/人。三、 有下列情節之一(不僅限于以下情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予以記大過,并給予相應經濟處罰:1. 遺失重要文件、證件、物件者,每次罰款500元/人;2. 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四、 有下列情節之一(不僅限于以下情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予以降級,薪酬自動調整為相應標準:1. 對于嚴重違反紀律或者有嚴重失職行為,使公司利益受重大損失,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者6、;2. 管理水平不足以勝任者;3. 技術水平不足以勝任者;4. 敬業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不足以勝任者;5. 不采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經營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6. 不能勝任本職位工作者。五、 有下列情節之一(不僅限于以下情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不經預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1.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2. 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偽造身份、學歷證件或作虛偽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失者;3.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七日,或年度內無故曠工累計十五日者;4.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義受重大損害或偽造、變造、盜用公司或部門印章、信件者;5. 侵占公有財物、營私舞弊利7、用職務收受賄賂者;6.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在外兼職、從事相同業務或與本公司利益沖突工作者;7. 工作、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或客戶利益者;8. 故意破壞公司財產,情節重大者,應按市價雙倍賠償且立即解除勞動合同;9. 故意泄露公司秘密致公司蒙受損失者,按相關法律規定論處后,立即解除勞動合同;10. 涂改、損壞公司重要文件,造成重大損失者;11. 擅用公司名義,或盜用公司印信,或仿效主管領導筆跡牟取不正當利益者;12. 參加非法社會組織者;13. 其他違反國家法規或公司制度規定等情節重大者;14. 凡受過公司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員工,公司有權視情況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第五條 責任追加當事人直接領導負有監督責任,一人違規連帶受罰,視情況處罰200-500元。第六條 處罰執行1、 處罰由本部門或行政部開具處罰單,或以通報文件進行通報。2、 處罰單由本人及相應領導簽字確認后,于48小時內將現金交至財務,否則給予雙倍處罰,在工資中扣除。3、 如當事人拒簽,執行時強制由工資中三倍扣除。4、 個人處罰記錄收入個人檔案,作為本人考核依據。第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