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簽訂及規范流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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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14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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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合同簽訂及規范流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合 同 管 理 制 度為規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確保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風險帶來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合同定義、合同管理原則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指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勞動合同除外。第二條 合同管理原則,合同管理實行會簽、審核責任制原則和安全、效率原則。第二章 管 理 組 織第三條 公司具體對外商談合同的部門是合同的承辦部門。財務2、法務、審計是合同會簽審核部門。在雙方簽約前,承辦部門要將合同正式文本送財務、審計、法務人員會簽審核。財務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1、履行合同所需資金或所涉及資產的合法性及資金安排的可行性;2、合同中有關價款、酬金條款及結算條款的合法性、適當性及對我方的影響;3、認為需要審核的內容。審計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1、公司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性;2、價款、酬金和結算的準確性、合理性;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4、認為需要審核的內容。法務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1、合同締約方主體、企業資質的實效與合法性;2、合同標的合法性;3、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完整3、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4、與合同業務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第四條 公司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等工作實行各部門具體負責的管理體制。第三章 合同的會簽審核與簽訂第五條 合同標的額超過人民幣10萬元(含)的,須經財務、審計、法務會簽審核后才能簽訂。第六條 在合同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1、主體資格合格: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2、欲簽合同標的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或資質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資質證書;3、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4、力、生產能力、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由開戶銀行或會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5、有擔保的合同,應了解和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6、對于重大合同,還需了解和審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承辦部門應提交審查結果報告。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使用本條規定進行審查。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組成部分,其文本為復印件時,提交方須加蓋公章,并須加注5、“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同時由承辦人簽字確認。第七條 承辦部門負責對下來內容進行審查與管理:1、從事本項合同業務的必要性;2、從事本項合同業務可行性(包括經濟利益、技術條件與安全保障);3、從事本項合同對我方利益的綜合影響;4、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主體、企業資質的時效性與合法性;5、合同對雙方當事人資信、履約能力;6、合同履行;7、及時向法務人員通報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8、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第八條 承辦部門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須將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作為附件供會簽審核部門參考。第九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1、單筆業務金額超過5萬6、元(含)的;2、有擔保合同的;3、我方先履行合同的;4、有封樣要求的;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6、雙方認為有必要簽訂書面合同的。凡國家、行業或公司有標準或格式文本的,應當優先參考適用,所有條款欄目均應作出約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對合同進行修改、補充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第十條 合同文本的起草應力求由我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合同文本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合同文本中涉及數字、日期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除特殊情況外,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制作。第十一條 書面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合同當事人基本情況。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7、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3、標的。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權利憑證號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資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不動產應注明名稱、坐落地點和權屬證明文件號;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數量要準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符合國家規定,國家有強制標準的,應寫明該標準的代號、全稱。如有多種標準的應當與合同標的相適用的標準,并寫明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5、價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價款或勞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貨幣應注明幣種;6、履約期限、地點或方式。8、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要具體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應具體;7、爭議解決方式。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應寫明約定的有管轄權法院的名稱,通常應約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應寫明選定的仲裁機構具體名稱和具體請求裁決的事項。8、違約責任。合同 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9、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11、正副本份數為4份及以上;12、生效時間和條件;13、約定的聯系方式;14、附件名稱;15、簽約地點、日期;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帳號;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9、同章;1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字。第十二條 公司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蓋有公司公章。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權限和權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之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文本、立項意見書及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一并提前請財務、審計、法務順序會簽審核。財務、審計、法務在會簽審核同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和說明有關情況。承辦部門應對其提供材料和說明的真實性負責。會簽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的不同意。承辦部門向各合同會簽審核10、部門提供合同時,應預留至少2個(含本數)完整工作日供其會簽審核;會簽審核部門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會簽審核時間的,應向承辦部門或承辦人說明理由。各會簽審核部門應在規定的會簽審核時限內提交書面會簽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書,逾期未提交書面會簽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又不能說明延期理由的,視為完全同意合同。第十四條 各會簽部門在會簽審核合同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會簽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第十五條 公司總經理或授權委托人根據書面會簽審核意見和法律意見書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11、示意見。第十六條 對需要辦理批準、鑒證、登記,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的合同,承辦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嚴格履行相關手續。第十七條 合同承辦部門對會簽審核部門提出的意見必須予以采納,但主管合同承辦部門的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明確書面批示不予采納的除外。合同生效后經雙方協商需要變更合同主體、增減內容時,按本章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應當辦理會簽審核的合同而未辦理會簽審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沒有按照本規定采納會簽審核意見的,印章部門不得加蓋印章,簽約人不予簽字。第十九條 單份合同文本兩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第二十條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由承辦部門和檔案部門分存。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變12、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條 合同履行是指公司與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對已實際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第二十二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第二十三條 合同承辦人發現合同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或收到對方對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異議時,應立即書面報告部門負責人和法務人員,并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或予以答復。發出的異議文函或答復材料需法務審核、備案。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合同情況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承辦部門在征得13、合同簽約人的同意并經法務審核、備案后,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在未得到對方書面答復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規定履行。承辦部門不得以對方的口頭(包括電話)答復作為合同變更的依據。第二十五條 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口頭(包括電話)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承辦部門必須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文件,否則仍按原合同規定履行。第二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承辦部門必須及時向法務人員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變更、解除合同的,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限向對方提出書面變更、解除要求,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第二十七條 對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14、已無任何意義,提出書面解除合同要求時,應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對方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第二十八條 對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承辦部門在發出書面文函催促履約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則應解除該合同,并追究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經法務審核、備案后,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發出。第三十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審核程序相同。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監督和糾紛處理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承辦部門應負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加強對本部門合同履行的監管,以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及我方的合法權益,發現問題應及時糾正、處理。第三十二條 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發生糾紛,應首先采取協商15、方式解決,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修改或重新簽訂合同。第三十三條 經協商后仍不能達成協議時,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并報法務人員做好仲裁或訴訟準備。合同承辦部門要協助法務人員做好起訴、應訴或仲裁工作,并將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資料交給法務人員。第三十四條 在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法務人員審核和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對方作出實質答復、提供文件資料。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解決后,法務要寫出合同糾紛處理報告,送主管領導。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案情、處理結果、責任分析、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第六章 合同檔案管理第三十六條 合同檔案,是指公司在從事生產、經營、科技等活動中與自然人、法人或16、其他組織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的電子郵件)等應予歸檔的所有文字材料。第三十七條 合同資料包括:1、有關合同的項目計劃文件、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及有關批復文件;2、合同談判會議紀要;3、 有關合同招、投標及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4、對方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文件;5、合同項目的增減憑證及我方人員的簽證;6、合同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判決書;7、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催告函、違約通知書和往來函件;8、合同的變更、解除協議書;9、其他有關材料。第三十八條 每一份履行完畢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長期合同的每一完成階段,承辦部門應及時將合同資料整理清楚并歸檔。合同資料不得隨意擱置、銷毀、遺失。第三十九條 公司人員如需借用或復印合同資料,必須持部門負責人書面簽章的借用單,并按照資料的秘密程度報有關主管領導批準。第四十條 合同借用人必須對需借用的合同資料提交書面說明文書:1、合同資料的借用用途;2、合同資料的借用與返還時間;3、其他須說明的借用情況。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司審計部負責制定、解釋及修訂。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公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