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37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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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全體員工。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第四條獎勵辦法第五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1通告表揚;2獎金獎勵;3晉升提級;第六條有下列表現(xiàn)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3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第七條有以下表2、現(xiàn)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采納;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5節(jié)約資金,節(jié)儉費用,事跡突出;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第八條有以上表現(xiàn),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第九條獎勵程序如下: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2監(jiān)察委員會或監(jiān)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jiān)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jiān)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第十條處罰辦法第十一條3、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1警告;2記過;3降級;4辭退;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3因過失以致發(fā)生工作錯誤情節(jié)輕微者;4妨害現(xiàn)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wèi)生工作守則;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7浪費公物情節(jié)輕微;8檢查或監(jiān)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10出入廠區(qū)不遵守規(guī)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qū)而拒絕警衛(wèi)或管理人員查詢;11破壞環(huán)境衛(wèi)生。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4、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6在禁煙區(qū)吸煙者;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10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1違反國家法規(guī)、法律、政策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4泄漏生產或業(yè)務上機密;55、違反公司規(guī)定帶進出物品;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jiān)督;10違反安全規(guī)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guī)則情節(jié)嚴重;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yè)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86、拒不執(zhí)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wěn)定的;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7、;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yè)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yè);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20在廠區(qū)范圍內賭博;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22在禁煙區(qū)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23經常違反公司規(guī)定屢教不改;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guī)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公司損失;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8、償10一50;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jiān)察部或監(jiān)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shù)慕痤~。第十八條企業(yè)領導發(fā)現(xiàn)本企業(yè)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jiān)察部或監(jiān)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fā)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第十九條監(jiān)察部監(jiān)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fā),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jiān)察部或監(jiān)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交有關部門執(zhí)行并通知受處分人。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jù),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第二十一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第二十三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人事課制定,經呈總經理、董事長核準后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