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者關系及危機處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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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38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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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投資者關系及危機處理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統稱“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對內規范運作,對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推動公司完善理結構,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投資者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投資者關系是指公司通過各種方式的投資者關系活動,加強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2、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條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第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它合法權益。第五條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第二章投資者關系的目的、原則和內容第六條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一)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三)形成服3、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投資者財富增長并舉的投資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七條投資者關系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4、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第八條投資者關系工作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項目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5、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五)企業文化建設;(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第三章投資者關系活動第九條公司網站中設置了“投資者關系”,公告公司相關信息,以供投資者查閱。第十條公司應根據規定在定期報告中公布網站地址。當網址發生變更后,應及時公告變更后的網址。第十條公司應對公司網站進行及時更新,并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對錯誤信息應及時更正,避免對投資者產生誤導。第十一條公司可在認為必要的時候,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與投資者進行一對一的溝通,介紹公司情況、回答有關問題并聽取相關建議。第十二條公司可盡量安排投資者到公司或募6、集資金項目所在地進行現場參觀。第十三條公司應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使參觀人員了解公司業務和經營情況,同時應注意避免在參觀過程中使參觀者有機會得到未公開的重要信息。第十四條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對相關的接待人員給予有關投資者關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訓和指導。第十五條公司應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投資者可利用咨詢電話向公司詢問、了解其關心的問題。第十六條咨詢電話應有專人負責,并保證在工作時間電話有專人接聽和線路暢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時候,公司應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第十七條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對外公布咨詢電話號碼。如有變更要盡快在公司網站公布,并及時在正式公告中進行披露。第四章投資者關7、系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第一節投資者關系負責人與部門第十八條投資者關系工作由董事長領導,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負責人,投資者關系負責人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工作,董事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承辦和落實。第十九條投資者關系負責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第二十條投資者關系負責人負責制定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負責具體落實和實施。第二十一條投資者關系負責人負責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就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全面和系統的培訓。第二十二條在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之前,投資者關系負責人應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有針8、對性的培訓和指導。第二十三條投資者關系負責人應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網上有關公司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第二十四條公司從事投資者關系工作的人員需要具備以下素質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二)具備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第二節投資者關系工作職責第二十五條投資者關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職責是:(一)分析研究。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二)溝通與聯絡。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咨詢;9、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三)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第三節投資者關系工作實施第二十六條公司應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機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負責投資者關系工作的部門或人員應及時歸集各部門及下屬公司的生產經營、財務、訴訟等信息,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應積極配合。第二十七條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員10、工不得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第二十八條公司可采取適當方式對全體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工作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可做專題培訓。第二十九條公司在認為必要和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顧問咨詢、策劃和處理投資者關系,包括媒體關系、發展戰略、投資者關系管理培訓、危機處理、分析師會議和業績說明會安排等事務。公司在聘用投資者關系顧問應注意其是否同時為對同行業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服務。如公司聘用的投資者關系顧問同時為存在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務,公司應避免因投資者關系顧問利用一家公司的內幕信息為另一家公司服務而損害其中一家公司11、的利益。公司應避免由投資者關系顧問代表公司就公司經營及未來發展等事項作出發言。公司應盡量以現金方式支付投資者關系顧問的報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關證券、期權或認股權等方式進行支付和補償。第三十條公司在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不得向投資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對于公司向分析師或投資經理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資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時,公司應平等予以提供。第三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在適當的時候選擇適當的新聞媒體發布信息。對于重大的尚未公開信息,公司應避免以媒體采訪及其它新聞報道的形式披露相關信息。在未進行正式披露之前,應避免向某家新聞媒體提供相關信息或細節。公司應把對公司宣傳或廣告性質的12、資料與媒體對公司正式和客觀獨立的報道進行明確區分。如屬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費用的宣傳資料和文字,應在刊登時予以明確說明和標識。第五章危機處理第三十二條公司遇到下列危機事項,應根據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積極采取應對措施,以保證投資者了解真實情況:(一)媒體的重大負面報道;(二)重大不利訴訟;(三)監管部門的處罰;(四)經營業績大幅下滑或者出現虧損;(五)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第三十三條針對媒體的重大負面報道,公司應按照下列指導性程序處理:(一)解決跟蹤媒體、判斷負面報道對市場的影響,爭取在影響尚未擴大之前處理問題;(二)發現有對公司重大負面報道后,應當及時向公司董13、事會和管理層匯報,并在第一時間進行公告;(三)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部門應對媒體報道的事項進行調查,并就報道真實性、解決處理情況等調查處理結果,在上報監管部門后,予以公告;董事會辦公室就其事態及時與投資者溝通。第三十四條針對重大不利訴訟,公司應按照下列指導性程序處理:(一)發生重大不利訴訟時,應及時進行披露,根據訴訟進展進行動態公告;(二)訴訟判決后,應及時公告,公司應就訴訟判決對公司產生的不利影響進行評估,并公告中予以說明;(三)董事會辦公室就其事態及時與投資者溝通。第三十五條針對監管部門的處罰,公司應按照下列指導性程序處理:(一)受到處罰通知時,應及時公告;(二)公司應根據監管部門的意見進行整14、改,并就整改措施予以公告;(三)若公司認為相關處罰不當,應根據相關程序進行申訴,同時就事情的進展和處理結果,予以公告;(四)董事會辦公室就相關情況及時與投資者溝通和通報。第三十六條針對經營業績大幅下滑或者出現虧損,公司應按照下列指導性程序處理:(一)由于突發事件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應當分析原因、影響程度,并及時公告;(二)預計出現年度虧損時,公司應及時發布預警公告;(三)在定期報告中應對經營業績下滑或者虧損進行認真分析,并提出對策;(四)董事會辦公室就相關情況及時與投資者溝通和通報。第六章附則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