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工董事監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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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40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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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職工董事、監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規范公司制企業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保障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上級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一定數量的職工代表進入公司制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參與企業民主決策和2、民主監督權利的制度。 第二條職工董事人數應占公司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 之一;董事會成員人數較少時,職工董事至少一人。 職工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任職基本條件: (一)與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二)具有良好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 (四)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具有相關工作經驗,有一定的參與經營管理和協調溝通的能力。 (五)公司工會主席、副主席應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第一候選人;未擔(兼)任工會主席的公司高級行政管理人員,公司法中規定的不能擔任或兼任董事、監事的人員,3、不得擔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四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產生的程序: (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根據自薦、推薦情況,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名,公司黨組織審核確定(沒有黨組織的公司可由上一級工會審核確定),并報上一級工會。 (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選舉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必須獲得應當參加會議人員的過半數選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產生后,應當報上一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備案,并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一并履行有關手續。 第五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公司其他4、董事、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六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嚴重過錯的,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聯名提議,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 第七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離職的,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空缺應及時進行補選。空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八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期內,其勞動合同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任職期間以及任職期滿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職責的原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對其進行不利履行職 責的崗位變動、解除職務等。 第九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職工董事依法5、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加董事會會議,行使董事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請召開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四)要求公司工會、公司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職工監事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參加監事會會議,行使監事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就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 (三)監督公司的財務情況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監督檢查公司對涉及職6、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有關生產經營工作的重要會議; (五)要求公司工會、公司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認真履行職責; (二)定期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上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述職和報告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在7、董事會、監事會會議上,對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的事項,應當按照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決議 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監事代為反映意見,并在委托書中明確委托范圍。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職情況進行一次民主評議、考核。公司工會和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對政績突出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評議為不稱職者,按法定程序經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撤換或罷免。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應當保障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開展工作,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六條公司董事會議、監事會議的議題,應提前十日通告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十七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