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頒布程序和施行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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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59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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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規章制度頒布程序和施行管理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規章制度頒布程序和施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設定公司各類規章制度名稱,規范公司和各下屬管理處規章制度的制定、頒布操作程序,加強施行考核管理,促進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因公司經營管理需要而制定的章程、職責、規定、細則和辦法,統稱為規章制度。 一、由公司依據國家或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經營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公司基本規章,統稱為章程。 二、由公司或各職能部門依據國家或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就企業2、具體經營管理事項而制定、要求員工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為準則,稱之為制度。 三、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會同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公司各部門、各管理處之特定事務而制定的管理范圍與要求,稱之為職責。 四、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會同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公司經營、管理等事項制定的具體貫徹要求與標準,稱之為規定。 五、由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或各管理處依據某一規定而制定的具體執行要求和標準,稱之為細則。 六、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會同公司各職能部門,對特定事務的操作流程和具體要求進行規定的事項,稱之為辦法。 第三條 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部門為公司行政人事部;各管理處規章制度的管理部門為各管理處辦公室;其他各部門的負責人均負有督促、推行3、的責任。 第二章 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條 公司章程由其董事會制定,并分別依法定程序呈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單位)批準,或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即生效、施行。 第五條 制度、職責、規定、辦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各管理處辦公室會同各部門制定,并呈報公司董事會或分管副總經理審定后頒布實施。 第六條 細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或各管理處會同各部門制定,并呈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核準后頒布實施。但應送規章制度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規章制度的制定格式必須統一和規范: 一、內容繁復和條文較多的,應劃分章節。 二、分條書寫,冠以“第條”字樣,并根據需要依次分為款、項、目(實際書寫時,款、項、目字樣可省略) ,款冠以一、二、4、三等數字,項冠以(一) 、 (二) 、 (三)等數字,目冠以 1、2、3 等數字,并加具標點符號。 第八條 公司或各管理處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相抵觸,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公司的規章制度相抵觸,否則視為無效。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施行與適用 第九條 規章制度的生效日期以頒布日期為準, 但規章制度中訂有施行日期的,依所訂日期為準。 第十條 規章制度規定對某一事項或某一部門適用,則只對該事項和該部門發生效力;如同時明確可適用其他事項或部門,且其他事項或部門沒有同樣規章制度時,則對其發生效力。 第十一條 不同規章制度對同一事項有不同程度規定時,以特別規定為優先適用;無從適用5、時,由規章制度管理部門解釋和裁定;仍無法解決時,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裁定。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修訂與廢止 第十二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修訂: 一、局部條款與政府現行的法律、法規不盡相符的。 二、局部條款已不符合企業現行的經營方針或實際需要的。 三、同一事項的規定存在多種規章制度重復、內容雷同,或同一事項所適用的不同規章制度,其內容是互相矛盾的。 四、規章制度涉及的部門名稱與現有名稱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部門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五、因有關規章制度的修訂或廢止而應配合修訂的。 六、其他有必要修訂的。 第十三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廢止: 一、規定事項與國家法律、法6、規及企業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符的。 二、同一事項已有新的規章制度頒布施行的。 三、規章制度適用的部門已裁并,且無保留必要的。 四、因其他情形致使規章制度已無保留必要的。 第十四條 規章制度的修訂與廢止程序同制定程序,但須規定修訂后重新頒布施行日期及廢止日期。 第五章 規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五條 為使公司各類規章制度切實得以貫徹執行、發揮應有作用,須對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一、公司各部門、各管理處應組織本部門員工認真學習貫徹相關的規章制度,并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自查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績效考核和總體評價材料。 二、公司領導和公司各職能部門應對本公司規章制度的施行、管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各部門、各管理處進行局部抽查或全面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入對該部門、該管理處的考證材料。 三、公司規章制度管理部門應隨時掌握規章制度的適用性和實用性情況,了解各部門對規章制度的修訂要求與建議,并視實際需要配合做好修訂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因不了解規章制度而發生違規違紀的,將根據實際情況,追究其所在部門領導的責任;明知故犯的,則追究其本人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