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離職種類及申請審批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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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62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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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離職種類及申請審批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員工離職管理規定第一條目的為規范員工離職及工作移交流程,維持公司有效的人力資本運用,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廣東棕櫚園林股份有限公司各單位。第三條管理機構人力資源部為員工離職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第四條離職須知(一)員工離職時須歸還公司的財物、業務文件、資料以及償付所有未結清的財務賬目。(二)如與公司簽訂相關協議(如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員工應按協議規定履行責任和義務。如未能結清上述事項,公司將從其最后薪資中扣除所欠金額或責令其在規定2、期限內補足所欠金額,同時將保留追究該員工法律責任的權力。第五條離職種類離職包括辭職、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合同屆滿終止、退休等五種情形。(一)辭職1、辭職是員工自愿行為,由其本人提出書面報告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2、員工辭職,須書面提交本人簽名的辭職報告(附件1)。正式員工辭職須提前三十日提交報告,試用期員工須提前三日提交報告。3、員工辭職時,所屬單位負責人(或授權人)、人力資源部應與其進行離職面談,并在辭職報告上寫明離職面談記錄。4、工作移交手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天,特殊崗位工作移交手續時間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二)自動離職1、提出辭職未到批準離職時間或離職交3、接手續不全而任意不上班超過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2、對自動離職者不予結算工資,由人力資源部代為辦理離職手續。3、若有攜款潛逃或財物交接不清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三)解除勞動合同(關系)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關系)(1)試用期內員工辭職須提前3天遞交辭職報告,公司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確定其離職時間,員工在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后方予結算工資。(2)試用期內的員工經考核不合格,公司有權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須在試用期結束至少10個工作日前書面提交該員工不勝任本工作崗位的情況說明。 2、任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在任用期內公司、員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正式員工,按4、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離職手續。3、勞動合同(關系)期屆滿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屆滿,公司與員工任何一方如無意續簽,合同期屆滿時勞動合同(關系)亦隨即終止。4、違紀解除勞動合同(關系)(1)指因個人原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員工手冊、員工獎懲管理規定以及其它管理制度而造成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條件成立的離職行為。(2)員工有違反員工獎懲管理規定情況之一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而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不償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對給公司造成經濟及名譽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力。5、退休員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如公司需繼續聘用退休員工,則雙方重新簽訂退休返聘協議5、書。第六條離職申請審批(一)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應書面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或授權人)、人力資源部填寫員工離職訪談記錄,人力資源總監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須同時知會財務部做好該員工個人帳務查核工作。部門(項目)經理級以上人員的辭職報告須部門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或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審批。(二)公司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由員工直屬上級進行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公司人力資源總監審批,人力資源部須同時知會財務部做好該員工個人帳務查核工作。部門(項目)經理級以上人員的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申請須部門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或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審批。第七條離職工作交接(一)員工的辭職報告經審批同意后6、,由財務部及時做好該員工的財務清點等工作。(二)員工的離職手續一經核準,應根據公司規定辦理工作交接及物品移交手續。相關部門根據移交手續辦理情況,在員工離職交接清單(附表2)及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填寫意見并簽名(附表3)。1、用人部門:盡快完成離職者的工作交接;應將未完成之工作造冊登記,將常規工作、待辦工作、工作文件、技術資料、客戶資料等分類匯總并進行移交等,收回個人使用或保管的資產、生產工具、工作服、辦公用品、各種證照等;2、信息管理中心:收回個人使用的電腦、軟件、U盤等物品,檢查電腦配置、取消公司郵箱、OA地址等; 3、人力資源部:辦理員工手冊、工作卡的歸還,檢查培訓服務合同的履行情況,辦理社7、保、住房公積金停保停繳,確認離職日及薪資核算截止日期等。4、財務管理中心:核實欠款,清理個人帳務等;5、審計部:審查離職者經濟責任等。(三)離職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時,其部門負責人應指派接交人(或監交人)予以配合。交接工作不合作或不正常時,部門負責人和接交人(或監交人)應詳加審查、指正。(四)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期間,仍必須遵守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至正式離職。 (五)員工未按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而擅自離開公司的,視為自動離職,拖欠公司欠款、財務、違約金不予歸還或對單位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單位將保留追究離職者及其擔保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的權力。(六)離職員工工作交接完畢后,憑員工離職交接清單及員工離職工作交接8、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人力資源部出具該員工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附件4)。第八條離職人員薪資的核發(一)違約金1、員工享受公司為其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參加過專業技術培訓,并與公司訂立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的,違反服務期約定而提出辭職,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若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而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及上述保密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3、員工離職時,相關違約金由人力資源部進行核算,從工資中扣除。(二)員工離職手續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完畢者,其薪資暫不予發放,直至手續辦理完畢為止。(三)自動離職者,9、其未結算工資不予發放。(四)離職員工有經濟問題,或對單位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單位將保留追究離職者及其擔保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的權力。(五)員工按規定辦理完離職手續的,其結算的工資原則上由人力資源部于次月的工資發放日進行發放。1、人力資源部根據離職員工當月的出勤計算該員工當月工資,薪資計算截止到實際離職日期(含實際離職當日)。2、員工辦理離職的手續時,若有財務借款未清還或所保管使用的資產、用品或工裝等物品損壞或丟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扣款。3、辭職人員當月薪資于次月工資發放時發放。勞動合同(關系)期屆滿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其薪資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結清。4、員工因違法違紀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且當月薪資不足以補償者,由其本人予以賠償。第九條 附件附件1: 辭職報告 附件2: 員工離職交接清單 附件3: 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 附件4: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第十條 附則(一)本規定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二)本規定經公司總經理簽批,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關細則、規定、通知、辦法等制度同時廢止,相關事項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