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訴訟案件律師選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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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66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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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訴訟案件、律師選聘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集團(以下簡稱“集團”或“公司”)及下屬機構訴訟案件的管理,增強法律風險防范能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訴訟案件是指集團及下屬機構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民事、勞動、行政法律糾紛,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訴訟案件、勞動爭議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執行案件、申訴案件等。集團及下屬機構作為案件當事人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糾紛,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訴訟案件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合法權益及聲譽,集團各部門和下2、屬各機構應本著誠實信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開展經營,盡量避免訴訟案件的發生;對已發生的訴訟案件應充分重視,及時、妥善處理,有效規避、控制風險,避免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第四條訴訟案件管理的目標是運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提高案件的訴訟效益,盡可能避免和減少訴訟案件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信譽損失。第五條訴訟案件管理包括以下內容(一)處理集團及下屬機構發生的各類訴訟案件;(二)選聘訴訟案件外聘代理律師;(三)組織、協調公司及下屬機構的案件執行工作;(四)對訴訟案件進行統計匯總、分析論證和總結;(五)處理與訴訟案件有關的其他工作。第六條集團及下屬機構的訴訟案件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別分別實施3、統一管理:公司經營過程發生的業務類訴訟案件(主要指各類追償案件)由集團資產管理部歸口統一管理。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除追償案件外的其他各類非業務類訴訟案件由集團法務部歸口統一管理。第七條集團資產管理部、集團法務部和其他有關部門、下屬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做好與訴訟案件管理有關的各項工作。第八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及下屬各機構。第二章案件管理職責第九條訴訟案件管理實行案發部門與案件管理部門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的原則。案發部門指發生訴訟案件的部門或機構,是訴訟案件的最終責任部門,因訴訟案件的處理產生的一切費用納入案發部門預決算管理。案件管理部門指集團資產管理部、集4、團法務部。第十條案發部門的主要職責(一)明確專人作為訴訟案件的經辦人,積極配合案件管理部門和/或外聘律師處理訴訟案件;(二)負責提供與訴訟案件相關的證據資料;(三)參與訴訟案件的處理討論;(四)承擔訴訟案件處理所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案件處理費、案件執行費等);(五)負責與訴訟案件相關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條案件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一)牽頭組織訴訟案件的司法程序處理;(二)指導業務部門收集、整理訴訟案件證據材料;(三)依據證據材料,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論證,出具法律意見;(四)對沒有委托外聘律師辦理的訴訟案件,指定案件承辦人負責訴訟案件的起訴、應訴、開庭、執行等工作5、;(五)對需委托外聘律師處理的重大、復雜非業務類訴訟案件,集團法務部負責或協助案發部門完成外聘律師的選聘,并對外聘律師的工作予以支持;(六)對需委托外聘律師處理的重大、復雜業務類訴訟案件,集團資產管理部負責確定外聘律師的選聘及委托代理合同的審核,并對外聘律師的工作予以支持;(七)針對起訴書、仲裁申請書、判決書、裁決書出具法律意見,并對是否啟動下一步訴訟程序提出分析意見。(八)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并負責提起執行程序或配合案發部門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第三章訴訟案件的起訴與應訴第一節公司作為原告訴訟案件的起訴第十二條案發部門、案件管理部門對需要提起訴訟案件的時效負責,確保訴訟案件在法定的6、訴訟時效內啟動法律程序。第十三條案發部門認為有必要主動提起訴訟的,應當在下列時限之前向案件管理部門提交起訴申請:(一)訴訟時效屆滿前60天;(二)保證期間屆滿前60天;(三)與本案相關的其他法定期間屆滿前60天。第十四條起訴申請應包括案件基本情況、案發部門的意見、訴訟目標、債務人有可執行無財產等內容的分析或說明。起訴申請經案發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會同案件資料報送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審批。下列資料應在提交起訴申請時一并提交:(一)合同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其他往來文件復印件;(二)債務人(含擔保人)現狀和債務履行能力情況說明;(三)抵押物或質物的現有狀況、價值及權屬關系證明;(四)債權債務變更材7、料;(五)已經采取非訴訟手段清收的情況及效果;(六)與本案有關的其他資料。案件資料不完整或有缺陷的,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可要求案發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補充,有關單位有責任及時補充、完善案件資料。第十五條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收到起訴申請和相關資料后,應及時對案件事實和起訴理由進行審查,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訴前論證。第十六條訴前論證應當以審查案件事實和起訴理由為基礎,重點對下列因素進行研究和分析:(一)案件法律關系及定性;(二)現有證據的充分性及證明效力;(三)訴訟成本分析;(四)訴訟風險及訴訟結果預測;(五)訴后執行情況預測;(七)采取非訴訟手段清收的可能性;(八)選擇最適合的8、法律手段。第十七條根據訴前論證結果,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應在收到起訴申請及相關資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法律意見并反饋給案發部門,對于不建議起訴的案件,應說明理由并另行研究解決辦法。第十八條案發部門收到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出具的法律意見后,對擬提起訴訟的案件,二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申請及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出具的法律意見一并上報主管領導審批決定是否提起訴訟。第十九條經領導批準決定主動提起訴訟的案件,案發部門應在收到領導批復意見后二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意見反饋給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并確定案件的具體對接人。第二十條集團法務部或集團資產管理部收到案發部門反饋的領導同意提起訴訟批復意見后9、,三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由案件承辦人收集整理證據材料、擬定起訴書,并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立案手續。第二十一條如案發部門未在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關工作,導致超過訴訟時效,由案發部門承擔相應責任。如案件管理部門未在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關工作,導致超過訴訟時效,由案件管理部門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二條案件起訴后,案發部門及案件承辦人應時時關注了解案件相關信息,及時向相關領導及案件管理部門報告案件審理情況,爭取最有利的訴訟結果。第二節公司作為被告訴訟案件應訴第二十三條對公司作為被告或第三人的訴訟案件,案發部門應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被訴通知后,二個工作10、日內填寫訴訟案件呈報表,向主管領導匯報并抄送案件管理部門,同時向案件管理部門提供與案件相關的全部資料并指定案件對接人。第二十四條案件管理部門收到訴訟案件呈報表后三個工作日內指定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人應立即對案件進行研究分析,向有關部門了解相關情況并收集證據,制定應訴方案,并在被訴通知要求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有關部門及案發部門指定的案件對接人應積極配合案件承辦人的工作,積極協助提供相關證據資料。應訴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案件基本事實;(二)結合案件事實對本案風險進行客觀、詳細的分析論證;(三)結合與該案有關的確定或不確定因素,對本案訴訟結果進行合理預測;(四)本案的訴訟策略及相關工作安排。11、第二十五條案件承辦人原則上按以下方式確定:(一)集團作為訴訟案件當事人的各類訴訟案件及未配備法務人員下屬機構的各類非業務類訴訟案件,由集團法務部指定案件承辦人。(二)已配備法務人員(包括機構專職法務人員和機構風險管理部法務人員)機構的非業務類訴訟案件,原則上由機構法務人員作為案件承辦人,集團法務部指定專人提供支持和協助,如案發部門認為有必要,也可由集團法務部另行指定法務人員作為案件承辦人。(三)各類業務類訴訟案件,由集團資產管理部統一指定案件承辦人。第二十六條對我方確實存在過錯且有可能敗訴的被訴案件,應力爭通過協商、和解等方式,化解訴訟風險,盡可能減少實際損失。第四章外聘律師的選聘第二十七條重12、大、復雜訴訟案件報經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可委托外聘律師辦理,案發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指定的承辦人予以協助。第二十八條需委托外聘律師處理的業務類訴訟案件,由集團資產管理部按本辦法的規定選定外聘律師。需委托外聘律師處理的非業務類訴訟案件,由集團法務部按本辦法的規定選定或協助案發部門選定外聘律師。第二十九條對有必要委托外聘律師辦理的重大、復雜訴訟案件,案發部門應結合案件情況就是否外聘律師出具意見,并報送主管領導審批。第三十條結合集團區域化管理,各區域應建立外聘律師資源庫作為備選合作對象,原則上外聘律師應從資源庫里的合作律所中選聘,特殊情況下,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也可選聘確有資源、有利于案件處理的資源庫13、外的律師。第三十一條外聘律師的選聘應綜合考慮案發部門和案件管理部門意見,必要時可結合公司的招標流程進行。第三十二條聘請律師代理訴訟案件,原則上實行風險代理,將律師代理費用同訴訟結果及執行結果掛鉤,督促外聘律師盡職代理。第三十三條對委托外聘律師處理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門指定的案件承辦人應積極協助外聘律師的工作,及時與外聘律師進行溝通,研究訴訟對策,確保在舉證期內按時舉證,盡最大努力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第四節訴訟案件處理的基本要求第三十四條案件管理部門指定的案件承辦人或外聘律師應按時出庭,在規定的舉證期內積極舉證。開庭完畢后,應就庭審情況以書面或郵件的形式及時向相關領導匯報。第三十五條案發部門收到一14、審判決書后,應于兩日內報送案件管理部門,并向主管領導匯報。案件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案發部門報送的一審判決書后兩個工作日內就一審判決的合理、合法、公正性出具法律意見并反饋給案發部門。第三十六條對案件管理部門建議上訴的一審訴訟案件,案發部門應在收到案件管理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后兩日內報送主管領導審批,并在收到領導批復后當日內將批復意見反饋給案件管理部門。考慮到上訴期的限制,案發部門應確保至少在上訴期屆滿前三天將領導批復意見反饋給案件管理部門,案件管理部門在上述期限內收到案發部門反饋的領導批復意見后,應確保在上訴期內辦妥上訴手續。第三十七條法律文書生效后,案發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案件管理部門報備。第三十15、八條以我方為原告且獲得勝訴的案件,債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案發部門應會同案件管理部門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申請執行。第三十九條案發部門應根據對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調查掌握情況,靈活采取執行措施,努力提高執行效果。同時,主動做好與法院、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積極探索多種途徑執行勝訴法律文書。第四十條對于以我方為被告或第三人且敗訴的案件,案發部門應主動與法院或對方當事人溝通,爭取通過采取執行和解等措施,盡可能減少實際損失,避免損失擴大或被強制執行。第四十一條對判決我方承擔責任的案件,履行判決義務后,應及時采取訴訟或非訴訟手段,依法向相關債務人或第三人追索,盡可能挽回損16、失。第四十二條對確有錯誤的敗訴生效判決,案發部門應會同案件管理部門采取申請再審、提請抗訴等法律救濟手段,維護我方合法權益。第四十三條訴訟案件結案后,案件管理部門應對案件情況、審理結果、啟示收獲等進行總結并形成結案報告,連同案件材料一并歸檔。對敗訴案件,案發部門應認真分析原因,對案件暴露的內部風險隱患、管理漏洞等進行分析總結,提出改進措施,避免同類情況再次發生。第五章罰則第四十四條案發部門指定的案件對接人、案件管理部門指定的案件承辦人以及與爭議案件相關的業務部門的業務經辦人應恪盡職守,共同努力促成案件訴訟目標地達成。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一)有案不報、遲延上報、謊報案情或隱瞞案件事實,導致訴訟不利,給公司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二)因工作失誤造成訴訟證據材料丟失、毀損的;(三)因工作失職導致超過訴訟時效或上訴期的;(四)案件承辦人未按時出庭,導致案件缺席判決的;(五)案件勝訴后未及時申請執行,導致超過申請執行時效的;(六)敗訴后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公司被強制執行、被有權機關處罰或被加入黑名單的。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集團資產管理部、集團法務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