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勞務派遣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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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67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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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員工勞務派遣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制度第三章 勞動合同第四章 薪酬制度第五章 社會保險第六章 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第七章 勞動紀律第八章 培訓制度第九章 保密制度第十章 離職制度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第十二章 附則第一章 總 則一、為加強勞務派遣業務管理,規范勞務派遣服務行為,維護派遣員工、用工單位以及XX(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2、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稱的用工單位指的是已與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合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含個體經濟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派遣員工是指與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的人員。三、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所有派遣員工(包括被派往用工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或被用工單位退回的派遣員工)。四、公司擁有對本手冊的最終解釋權、修訂權和頒布權。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制度一、招聘原則(一)公司發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單位自行招聘),組織候選人面試,并由用工單位最終決定錄用人員名單。(二)公司或用工單位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二、招聘流程公司根3、據用工單位提出的人力資源需求和崗位說明,由公司統一發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組織初試、復試。復試合格者,由公司通知報到,辦理入職手續。三、入職手續派遣員工應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和流程辦理入職手續,再到用工單位報到。第三章 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的訂立(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入職的派遣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公司確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三)其他未盡事宜,公司與派遣員工可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并簽名蓋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四)公司與用4、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提出的需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崗位應保證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務派遣相關規定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要求,且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成數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協議。(五)公司已招用的派遣員工,原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由公司向派遣員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協商合同續簽事宜。(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單位建立派遣員工花名冊備查,名冊包括派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單位、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其中用工形式寫明屬勞務派遣用工。(七)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公司書面通知后,派遣員工仍不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5、的,公司將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和員工都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二)當公司或用工單位遇有緊急情況時,可指令員工臨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之外的勞動任務,員工不得拒絕其所能承擔的勞動或工作任務。(三)派遣員工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調換或安排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應當服從合理的安排:1、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合理調動員工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的;2、根據員工的技能特點,需調換工作崗位或臨時安排工作的;3、員工因6、身體、技能等因素達不到工作質量、生產服務、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而需調動工作崗位或地點的;4、其他合理的崗位調動、工作地點變更以及臨時工作安排。(四)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將被用工單位退回的派遣員工改派新用工單位的,員工應服從公司的安排。員工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四章 薪酬制度一、基本原則(一)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其工資計算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制度。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7、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二)公司與派遣員工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約定試用期的,其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三)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按照員工派遣單位的注冊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向其支付報酬。(四)公司及時足額支付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至少每月向派遣員工支付一次工資。(五)公司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派遣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至少保存8、二年。(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公司和用工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費用。二、付薪時間及方式 派遣員工工資發放時間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執行。發放方式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也可以委托用工單位向派遣員工代發,員工可以向公司或用工單位查詢當月工資明細。 三、計發辦法(一)公司根據用工單位工資制度、派遣協議的規定及客戶提供的月度考勤、考核情況等核算員工工資。派遣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二)派遣員工在工作日加班的,應優先安排調休,如不能安排調休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三)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9、款項:1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四、特殊工時的工資 用工單位經當地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派遣員工的工資按照用工單位的薪酬制度執行。五、特殊情況的工資(一)因派遣員工過錯造成用工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且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工單位提前書面告知公司,公司將扣除原因及數額告知派遣員工本人后,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 公司與派遣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其應承擔的賠償費用經按月扣除10、后仍未足額的,公司可在職工離職時要求其一次性清償;派遣員工無正當理由拒絕清償又不依法提出權利救濟的,公司可從其離職時領取的各項貨幣性待遇中抵扣。 第五章 社會保險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依法為派遣員工辦理各項勞動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二、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在用工單位所在地未設立辦事機構的,在派遣公司所在地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六章 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一、工作時間派遣員工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的工時制度執行,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二、請假制度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擅自離崗或不遵守用工單位考勤制度(遲到、早退)的按曠工11、處理。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一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和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單獨解除勞動合同,并保留追訴其相關法律責任。 派遣員工請假必須按公司和用工單位規定的制度和流程執行,經公司和用工單位同意后方能休假。任何休假都須按公司和用工單位相關規定進行申請,在申請尚未被審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曠工處理;特殊或緊急情況未申請的,須按用工單位規定執行。三、加班管理 派遣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用工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四、休假(一)周休息日派遣員工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二)派遣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元旦一天(元月一日);春12、節三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 (五月一日);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 (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三)帶薪年休假:1、派遣員工年休假的具體休假方式和時間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2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2)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派遣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派遣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派遣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四)婚假:派13、遣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歲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五)產假:1、女員工生育需符合國家和地方計劃生育政策;2、女員工產前請假孕檢的,需提供結婚證、縣區級醫院出具的孕產婦保健手冊;3、產假申請需提交相關證明: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證(可產后提供);4、女員工產假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六)喪假:派遣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派遣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用工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七)派遣員工休婚假、產假、喪假的、應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六、醫療期派遣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需要14、停止工作醫療的,按照國家和合同履行地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七章 勞動紀律一、 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是派遣員工勞動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派遣員工同時遵守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派遣員工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公司可以按照相應的規定給予處分;造成公司或用工單位損失的,公司和用工單位有權追究員工相應的責任。二、 派遣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一) 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或未能保證安全生產的;(二) 曠工(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一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的;(三) 不按時完成公司和用工單位約定的工作內容或從事任何兼職活動的;(四) 不愛護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財產或不保守公司和15、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五) 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六) 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的安排、管理和調整的;(七) 派遣員工提交虛假入職資料、婚姻生育狀況的或隱瞞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情況的;(八) 派遣員工向第三方打聽、透露或討論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勞動合同內容及相關附件的;(九) 組織、教唆、脅迫他人聚眾滋事,影響公司或用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聲譽名譽的;(十) 打擊報復,造成人員健康、財產和名譽損害的;(十一) 有盜竊、賭博、打架斗毆、暴力、恐嚇、侮辱、誹謗、擾亂工作秩序及性騷擾等行為之一的;(十二) 違反用工單位勞動紀律受到2(含)次以上書面警告的;(十三) 其16、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第八章 培訓制度一、崗前培訓 公司和用工單位對員工進行必要的職業教育,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勞動紀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經驗教訓的教育等。 所有員工必須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單位的安全教育。對于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應先參加相關安全培訓,并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 公司在與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培訓時,應將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內容告知員工。二、轉崗培訓 (一)公司根據情況,協同合作的用工單位對下列派遣員工安排轉崗培訓:1申請轉崗并經公司和用工單位批準的員工;2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3患病或非因工負17、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員工;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同意轉崗的員工。三、專業技術培訓(一)用工單位需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公司安排與該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具體培訓費用、服務期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由公司、用工單位及派遣員工三方協商確定。(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三)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另有約定的,則按約定執行。(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解除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派遣員工嚴重違18、反公司或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派遣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或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派遣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5派遣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公司要求派遣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九章 保密制度一、保密義務 派遣員工在工作期間應當嚴格保守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方式獲得的有關公司或用工單位的一切保密事項。如因其違反保19、密義務給公司或用工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 保密內容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內容由用工單位與我司及派遣員工三方確定。三、競業限制(一)公司可以與下列派遣員工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條款:1派遣至用工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2派遣至用工單位的高級技術人員;3經與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二)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上述約定了競業限制的人員在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內,不得到與用工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三)競業限制人員違反競業限20、制約定的,需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第十章 離職制度一、協商解除經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公司依法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1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派遣員工嚴重違反公司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3派遣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他重大損害的;4派遣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或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派遣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21、更協議無效的;6派遣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派遣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1派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派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派遣員工欲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員工未提前通知而給公司和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需承擔賠償責任。(二)公司和用工單位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2、,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公司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協議無效的;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7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8公司或用工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23、;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四、勞動合同終止(一)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續延派遣員工合同期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二)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的,公司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2公司依法終止工傷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4、的;4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公司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五、流程及手續(一) 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和用工單位。試用期滿后提出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和用工單位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泛亞人力外派員工離職手續單。如未按照以上所述履行離職義務,公司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二)派遣員工持用工單位確認的泛亞人力外派員工離職手續單(個人原因離職需附帶辭職信)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并由公司出具派遣員工離職證明。(三)若公司在合同25、期內解除與派遣員工的勞動關系,或派遣員工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四)員工自動離職并未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公司有權暫停發放其工資,直至相關手續辦理完結后發放。(五)派遣員工離職前應向公司或用工單位返還所有屬于公司或用工單位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證、設備儀器、公司或用工單位的鑰匙或門卡、與用工單位業務有關的文檔或其他相關物品。若員工拒絕或未能按公司要求完成離職手續的,公司或用工單位可要求其賠償因此所產生的一切損失。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一、爭議協商、調解(一) 派遣員工如因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與用工單位發生分歧時,應及時向公司反映,也可先26、行與用工單位溝通,但不能以粗暴、消極怠工等方式回應。(二) 派遣員工勞動爭議經公司調解達成協議的,可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當事人簽名并加蓋公司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二、爭議仲裁、訴訟(一)勞動者不愿調解或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協議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我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二)當事人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另有規定的外,如果雙方任何一方對訴訟結果不服的,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第十二章 附 則一、本制度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法律、法規、規章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二、本規章制度與員工代表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員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確定。三、員工可以通過公司網站查閱本規章制度全文。員工認為本規章制度不適當的,可以向公司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四、本規章制度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