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門員工問責程序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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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1994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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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部門員工問責程序及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增強員工敬業盡職的責任意識,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工作質量和執行力,確保公司、部門決策事項及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員工問責的對象:部門全體員工。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員工問責是指在生產、經營、行政、管理等活動(包括工程管理內業和外業)的各個環節當中,各級員工對本部門或本崗位應承擔的工作,由于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損害公司經濟利益或影響生產經營秩序和工作效率、貽誤工作時機或造2、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一)不履行職責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放棄、推諉、拖延、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 (二)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公司管理程序、管理制度、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情形。第四條 對部門員工問責堅持以下原則:(一)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二)一級對一級負責,上級對下級層層追究責任的原則;(三)實事求是、權責對等、公開透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四)回避原則,與被問責事件有關聯的人員不參與調查、處理決定等工作。第二章 問責事項第五條 按過失性質將部門問責事項劃分成以下情形,員工出現任何一類情形時,必須對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及其直接3、領導問責。一、員工不認真履行公司規定的職責,執行部門做出的工作安排,工作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人員及其領導問責:(一)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公司明確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或未認真執行部門交辦事項的;(二)工作效率低下、辦事遲緩、經常拖期、相關部門反映強烈的;(三)工作質量差、多次返工、致使工作拖期的;(四)工作中回避矛盾和問題、推卸責任,導致不能及時解決,造成較嚴重后果的;(五)工作監管不嚴、發現違紀、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包庇、袒護、縱容的;(六)對下屬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知情不報、不制止或不處置的;(七)作風不務實、不嚴謹、工作粗疏、敷衍塞責、拖沓,效能低下,不能認真執行4、部門和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致使政令不暢、執行不力,影響部門整體工作部署的;(八)不認真履行職責,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一個時期的某項重要工作未能按時完成,影響全局工作安排的。(九)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按公司規定進行處罰,部門進行批評教育;發生一個月內三次以上違犯公司勞動紀律的,由部門進行問責,做處分或罰款處理。二、員工違反規定擅自決策,發生重大決策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人員及其領導問責:(一)超越部門權限擅自決策、審批或沒有依照公司規章制度、權限、程序進行決策、審批,制定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規定相抵觸的文件、決定或者命令的;(二)違反公司規定,人為設置障礙,拖延工作的。三、員5、工發生不作為、濫作為或行為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人員及其領導問責:(一)違反規定泄漏公司秘密或者職務工作秘密,不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規定,致使文件、檔案或資料泄密、損毀、丟失,損害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二)在管理、協調、服務工作中,對外來(子公司、其它部門或外單位)辦事人員態度蠻橫,故意刁難,甚至“吃、拿、卡、要”的現象,損害公司利益或企業形象,造成投訴或其他不良影響的;(三)弄虛作假或指使、授意他人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的;(四)工作時間擅自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而耽誤工作的。(五)上級對工作任務沒有布置清楚,下級沒有理解和掌握工作目標和方向,導致任務沒有完成的上6、下級員工。第三章 問責組織及問責程序第六條 問責組織工程管理部暫按四個科室,每科室抽調一人,加上部門經理,成立五人問責小組。問責小組由部門經理任組長,組織領導部門問責工作。問責小組的職責是: (一) 監督問責制度的實施;(二) 研究問責事項;(三) 對被問責事項進行調查;(四) 負責形成調查報告并向部門經理報告;(五) 提出問責建議;(六) 執行問責小組的決定;(七) 接收并反饋被問責人的申訴;(八) 起草問責處理報告,報部門經理批準后下達問責處理決定文件;(九) 修訂問責制度。第七條 問責程序對員工問責按下述程序進行:(一)公司或部門領導發現有關人員或接到有關方面(子公司、職能部門或相關人員7、)的信息,反饋有本辦法規定的問責情形時,提出問責建議報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審批后啟動問責程序。(二)啟動問責程序后,問責小組對需要調查的事項予以登記立項,由問責小組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三)問責小組對調查過程中的訪談應形成現場筆錄,要求被調查人核實后簽字確認,對調查過程中取得的書面證據材料,要求出據材料的單位領導確認并蓋章。(四)問責小組調查結束后,將調查結果書面告知被調查人,征詢其對調查事實是否持有異議,并根據調查結果,出據調查報告,做出問責處理意見或建議。(五)部門召開會議討論研究問責處理決定,并根據決定下達處理文件,報主管領導備案。協助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處理文件落實問責處理意見。(六)過失責8、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科室負責人提出申訴,報部門經理審核、復查。第四章 責任認定和責任處理第八條 員工被問責有過錯或過失的,其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根據其在問責事項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多少或帶來的不良影響大小或延誤的工作時間長短由問責小組認定,原則上分為責任較小、責任較大、責任重大三個等級,按下述標準劃分:(一)具備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為責任較小: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含)以下的;2、延誤工作時間15天(含)以下的;3、不良影響較小。(二)具備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為責任較大: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20萬元(含)的;2、延誤工作時間15-30天(含)的;3、不良9、影響較大。(三)具備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為責任重大: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50萬元(含)的;2、延誤工作時間30天以上的;3、不良影響重大或導致他人人身傷害的。 第九條 員工被問責有過錯或過失的,根據問責事項的成因,原則上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直接領導責任、主管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一)直接責任:指在業務活動中負有經辦、主持、牽頭、組織等職責,并導致事項發生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責任; (二)間接責任:指在業務活動中負有參與、協助、輔助等職責,而導致事項發生的行為人應承擔的責任;(三)直接領導責任:指直接或間接行為人的直線上級領導應承擔的責任;本制度所稱直接領導為部門各科室負責人;(四)主管10、領導責任:指直接或間接行為人所在部門經理應承擔的責任; (五)主要領導責任:指直接或間接行為人所在部門主管領導人應承擔的責任。第十條 員工被問責有過錯的,公司將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處理,責任處理分為經濟責任處理和行政處分兩類。(一)對員工經濟責任處理控制在50元以上,但最多不超過本人年度績效工資。(二)對員工行政責任處分按輕重依次為:通報批評、取消先進稱號、降低季度及年度考評檔次、部門警告、部門記過。第十一條 受到部門警告后年度考核只能為一般及以下;受到部門記過后年度考核只能為待改進。第十二條 對主觀故意和瀆職行為造成責任事件或事故的,給予部門警告和記過,并加重經濟處罰;對不作為、失職或過失行為造11、成責任事件或事故的,降低季度及年度考評檔次、給予部門警告,并進行適度經濟處罰;對能力不夠或努力不夠造成責任事件或事故的責任人,給予取消先進稱號、降低季度及年度考評檔次,較輕的經濟處罰;對主觀善意因素或因外部不可控因素造成責任事件或事故的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先進稱號,免于經濟處罰。第五章 附則第十三條 對涉及政治事件、黨風黨紀或非常重大的違紀行為需要更深入的調查,由問責小組報部門經理同意后,轉由公司審計部門或紀委監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第十四條 問責小組的人員發生問責事項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追究其責任。第十五條 在實施處罰時,應根據錯誤性質、情節和員工平時表現以及對錯誤的認識程度全面考察決定,使處罰恰當合理。對于主觀故意、瀆職等情節嚴重的,可以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第十六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工程管理部。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