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察審計部權限及處罰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034
2024-09-07
7頁
22.61KB
1、公司監察審計部權限及處罰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提高各部門的行政職能,強調執行力,發揮監察審計工作在企業內部監控體系中的監督作用,制定本公司監察審計部管理制度。第二條 監察審計部是公司行使監察審計職能的部門,負責公司各項目部、各員工對公司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以及企業經營中各具體事宜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審計。第三條 監察審計部的監察審計工作對公司總經理負責并匯報工作。第四條 監察審計工作必須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公司規章制度上人2、人平等。第五條 監察審計部工作圍繞公司經營生產工作,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積極有效的開展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 監察審計部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監察審計業務,遵紀守法,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第七條 監察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能,受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工作,不得打擊報復監察審計人員。第二章:監察審計部主要職能第八條 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具體負責監察審計部的全面工作開展。除監察審計部專職人員外,公司可視監察工作需要,臨時成立檢查組或指定其他部門和項目部的人員參與。第九條 制定、監督、3、落實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對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各部門履行崗位責任及從事管理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監察,加強規范公司內部管理,執行獎懲條例。第十條 會同公司行政部門對項目部及員工進行不定期的工作能力、遵章違紀、廉潔自律方面的審查與考核。第十一條 協同公司各部門對項目部內部各種違規違紀、材料(設備)采購、財務管理、成本控制、經營計劃、制度執行、工作和生活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審核和處理,發動鼓勵員工檢舉揭發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并對舉報人員嚴格保密。第十二條 受理對公司各項目部及其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申訴。第十三條 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公司審計管理檢查,嚴格落實審4、計管理規定,對營私舞弊、中飽私囊、行賄受賄、弄虛作假者嚴懲不貸。第十四條 召集綜合檢查組定期、不定期的綜合檢查,對查處問題及時處理并責令限期整改。第十五條 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根據檢查、調查結果,做出罰款、警告、降職、撤職處分的決定,并上報總經理。第十六條 定期公布監察審計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第十七條 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第三章:監察審計權限第十八條 公司監察審計部履行監察職能,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監察審計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它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二、要求被監察審計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審計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三、5、責令被監察審計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行政紀律的行為。第十九條 監察審計部在調查違規違紀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公司行政紀律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和其它有關的材料。二、責令案件涉嫌部門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三、責令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嫌疑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四、建議公司或有關部門暫停有嚴重違規違紀的嫌疑人員的執行職務。第二十條 監察審計部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或做出監察審計決定。一、拒不執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規章制度6、和行政紀律,應當予以糾正的。二、公司各部門做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行政紀律,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三、給公司利益和員工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五、依照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行政紀律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六、對于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罰款、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七、對于違規違紀行為所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八、其它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第二十一條 監察審計部根據有關規定做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監察審計部根據有關決定提出的監察審計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7、理由的,應當采納。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察審計部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經核查屬實的有功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200-2000元獎勵(按追繳、挽回直接經濟損失額度的20%予以獎勵)。第四章:監察審計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條 監察審計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公司年度監察計劃和實施方案。第二十四條 對于需要查處的事項,要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規違紀的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要立案。對重要復雜的案件經公司批準后移交國家司法部門立案。第二十五條 監察審計部工作人員在調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證據,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第二十六條 監察審計部工作人員辦理的監察審計事項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厲害關系8、或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監察審計事項的,應當回避。第二十七條 監察審計部對于立案調查的案件,經調查認定違法違紀事實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予撤銷,并告知被調查部門和被調查人員。第二十八條 監察審計部做出的重要的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的監察建議,需呈報總經理批準。第二十九條 監察審計決定、監察審計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收到監察審計決定或者監察審計建議之日起五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呈報監察審計部。第三十條 對監察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公司總經理提出申請復審,在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第五9、章:處 罰第三十一條 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和其部門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二、利用職權包庇違法、違紀行為的。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它有關材料和其它必要情況的。四、拒絕在規定時間和地點就監察審計部門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五、拒不執行監察審計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審計建議的。六、阻擾、抗拒監察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七、對申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和監察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以上條款所列行為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六章:附 則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