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標標識印制及轉讓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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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28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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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商標標識印制及轉讓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商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商標管理,使公司商標的無形資產不斷保值、增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商標的申請注冊、續展、轉讓、使用、印刷、價值評估和保護等方面管理。第二章 商標管理的目標及策略第三條 商標管理的目標(一) 通過合理有效的商標管理、運用正確的商標戰略和策略,不斷提高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爭創全國馳名商標。(二)利用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推動產品開拓市場、參與競爭、發展生產,不斷提高企業2、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第四條商標管理策略(一) 建立健全規范的商標管理制度(二) 確保商標國內、國際注冊的及時性(三) 確保商標依法正確使用(四) 確保商標專用權的不可侵犯(五) 確保商標信譽的不斷提升(六) 確保商標價值的不斷增值。 第三章 商標管理的職責第五條 公司行政部是商標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一) 負責建立健全公司商標管理的規章制度(二) 負責公司商標的申請注冊、續展、轉讓、許可使用(三) 負責印刷前的商標標識物品樣板的審核批準(四) 參與商標侵權(被侵權)及商標糾紛案的解決(五) 負責商標檔案的建立健全(六) 負責與政府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絡(七) 負責商標相關法律法規及商標3、知識的收集并在公司宣傳(八) 負責有關商標的其他事項第六條 其他相關部門職責(一) 各部門有對商標管理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和義務(二) 市場部負責商標成品包裝設計(三) 供應部負責商標標識印刷工作(四) 行政部負責商標專用權不容侵犯的保護工作第四章 商標在經營活動中的管理第七條 商標國內申請注冊程序名稱提出 檢索申請受理初審公告核準(一) 提出名稱各相關部門書面提出擬用商標的名稱、準備使用的產品或服務,并委托設計部門設計商標圖案后交行政部。(二)檢索行政部接商標注冊申請后在2個工作日內向商標代理機構提出名稱檢索。(三)注冊申請1 行政部根據名稱檢索結果作出是否注冊商標的決定,對需要注冊的文字、圖4、形按要求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收,并提交圖樣(圖樣尺寸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2 行政部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商標注冊申請工作。3 行政部經常查詢商標申請受理情況,接到國家商標局受理通知書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第八條 為避免注冊商標在相關類別被別人搶注,各有關部門應重視聯合商標、防御商標的設計與注冊。第九條 商標設計日起至國家商標局受理止,商標文字惡意圖案屬于商業秘密,任何人不得對外宣揚。第十條 公司行政部應根據公司的經營戰略,做好商標國際注冊計劃并報公司批準。計劃同意后按照國際注冊的規則辦理國外商標注冊。第十一條 公司因經營需要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由公5、司行政部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變更注冊申請。第十二條 商標的轉讓與受讓(一) 公司行政部應對商標進行分類管理,定期進行商標使用宣傳,對公司不使用的商標可向公司提出轉讓建議,經批準后實施商標轉讓。(二) 公司在進行兼并、合并時,應對被兼并、合并企業的商標進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辦理商標受讓手續。(三) 受讓商標必須審核轉讓人持有該商標權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確認該商標權利人沒有因第三人發生商標權利糾紛和質押,才辦理受讓手續。(四) 商標轉讓、受讓必須由行政部負責實施,并嚴格遵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要求辦理手續,避免不當轉讓、受讓造成損失。第十三條 商標注冊有效時間即將屆滿時,6、由公司行政部提前至少六個月向國家商標局辦理續展手續。第十四條 商標的信息處理(一) 公司行政部必須經常與政府商標管理部門和相關協會保持聯系,接受專業指導師,掌握商標政策法規,了解商標信息,提高商標管理水平。(二) 定期與商標代理機構聯系,查閱商標公告,及時發現與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并采取相應措施。(三) 行政部通過公司的內部刊物、電子網絡等方式適時公布相關的商標信息。第五章 商標在經營活動中的管理第十五條 商標使用要求(一)注冊商標使用要求1 使用注冊商標時必須在商標上標記“R”.2 在使用注冊商標時必須確認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圍內。如需在未注冊類的商品上使用,則應當別行提出注冊7、申請,標記主法同未注冊商標。3 使用商標時必須以核準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為準,不得隨意改變。若改變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標記方法同未注冊商標。(二) 未注冊商標由于商標注冊時間需十八個月左右,在此期間若需使用該正在注冊商標,必須在商標上標記“TM”。第十六條 商標使用的條件(一)公司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第十七條 商標使用許可程序對擬使用公司注冊商標的公司,必須辦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辦理程序如下:(一)由擬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并填寫申請表格。(二)行政部和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資格審核。(三)由行政部草擬商標許可合同(合同應采用商標局規定的范本,其主要內容有:雙8、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注冊證號;許可使用商標的商品范圍和期限;許可使用商標標識提供方式及廢次標識處理的要求;許可人提供的相應技術和許可人監督商品質量、被許可人保證商品質量的措施;許可使用的報酬數額和支付形式;雙方爭議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等),相關部門會簽后,并征詢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的書面意見。(四)由行政部、相關部門與其簽定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五)由被許可使用公司在三個月內將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局存查。(六)由公司行政部在三個月內將合同送交國家商標局和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存查。第十八條 商標使用的監督行政部對被授權使用、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其他部門行使監督權,其監督范圍是:(一)產9、品質量狀況是否穩定;(二)注冊商標的的標記是否按規定使用;(三)商品范圍是否在注冊商標核定或雙方約定的商品范圍內。(四)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是否擅自改動;對于質量不穩定、企業信譽低、售后服務差的商標使用許可的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終止其使用注冊商標的資格。第六章 商標標識的印制管理第十九條 承擔商標標識印制的責任部門是公司供應部,其職責是:(一) 負責配合行政部監督商標標識的印制。(二)負責審核承印單位的資質; (三) 與承印單位簽定商標標識的印制合同,監督合同的履行;(四) 負責商標標識的印制質量。第二十條 新版標簽、彩袋、彩膜、紙箱、紙盒、宣傳畫及其他需要標注注冊商標標識的物品必10、須經過行政部審核方可印刷。第二十一條 印刷完畢的商標標識必須經公司行政部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印刷合格的商標標識行政部必須將樣版交供應部備案。第二十二條 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應嚴格按照國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進行。承印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工商部門核發的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及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第七章 商標的檔案管理第二十三條 商標的檔案管理應遵循維護資料完整、真實、安全、統一存檔、便于利用的原則。第二十四條 商標的檔案管理應按下列內容分類:相關部門商標申請材料;商標注冊材料;商標侵權案、糾紛案材料;設計稿;商標標識物樣本(實物版、電子版);品牌在商業市場中的相關數據等。第二十五條 商標管理人員應及時11、收集國內外相關企業商標注冊情況、同類產品的商標使用情況及國內外商標使用戰略、策略。以便于公司經營決策層了解競爭對手的商標戰略、策略營銷戰略,制訂出適合公司發展的商標戰略、策略和營銷戰略。第二十六條公司 財務部應在財務帳目中單列商標廣告、品牌推廣等用于商標宣傳的費用目錄。第八章 商標價格的評估管理第二十七條 為有效利用商標的無形資產價值,提高商標使用價值,公司將不定期對使用頻率高、大注冊商標進行評估。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及時委托商標評估機構對注冊商標價值進行評估: (一) 有償許可合同; (二) 以商標權進行投資; (三) 轉讓商標; (四) 其他依法需要進行商標評估的。第二十九12、條 商標評估應委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第三十條 在發生對公司商標侵權時,商標的評估價值應作為商標侵權索賠的基本依據。第九章 商標的保護管理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在使用公司注冊商標時,負有維護商標完整性的責任。公司員工對商標侵權行為負有舉報的義務。第三十二條 對商標侵權案件應及時進行調查取證,對經初步核實涉嫌侵權的案件,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別采取與侵權方協商賠償、報請工商行政部門查處、對侵權方提出訴訟等方式處理,確保公司商標專用權的實現。第十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行政部負責解釋,并負責監督執行。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若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