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業健康及職業危害防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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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31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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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職業健康及職業危害防治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最新整理職業危害防治、告知、申報、教育培訓、檢驗檢測制度度1目的1.1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規范職業健康監護,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1.2本制度規定了對生產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因素預防治理的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的健康監護及職業病診斷治療的管理要點、方法和內容。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企業內所屬各單位及其全體員工。3職業健康管理3.1職業健康教育3.1.1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接受2、職業健康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3.1.2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3.1.3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健康知識,增強職業危害防范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3.2職業性健康檢查3.2.1員工上崗前經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安排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3.2.3、2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健康損傷的員工,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3.2.3員工職業健康檢查應公司安全監察部委托給有相應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體檢,體檢報告交所屬各單位保管,所屬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建立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3.2.4職業性健康檢查周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每年體檢一次;3.2.5職業病患者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出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上的復查日期進行定期復查,對于職業病觀察對象每半年至一年復查一次,復查的有關資料裝入健康監護檔案。在復查和病傷4、診療過程中,定期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3.2.6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員工在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3.3職業病患者管理3.3.1對各種可疑患有職業病的員工,所屬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負責調查患者的職業史、既往史、現場職業衛生狀況、同工種發病情況等,并形成書面材料報送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3.3.2對已明確診斷患有職業病的患者,納入工傷管理,具體按公司員工工傷管理規定執行;3.3.3發生急性職業中毒、急性放射損傷、職業性中暑等情況時,所在單位安全監察部門上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并在24小時內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職業病報告卡片;凡急性職業中毒導致死亡的事故,所屬各單位安全監察部5、門立即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全監察部,公司安全監察部逐級匯報并及時發出職業病報告卡,具體按公司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管理規定執行;3.3.4發生慢性職業病所屬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于確診十五日內向公司安全監察部上報職業病報告卡片;經診斷出現升級情況于確診十五日發出更正報告;3.3.5除塵肺病以外的慢性職業病如痊愈后應填寫職業病報告卡片做更正報告;職業病患者死亡后所屬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及時向公司安全監察部報告;3.3.6員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后,所屬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等部門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需在確認之日起的兩6、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4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制度4.1職業危害場所應合理布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場所與其它作業場所隔離。4.2職業危害場所應有與職業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設備,防護設施的建設應執行公司“三同時”管理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現場配置急救用品、沖洗設備等;(二)設置有效的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設施;(三)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質或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應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四)高毒作業場所應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4.3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7、防護用品,使用部門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4.4職業危害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4.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和治理,確保其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的要求后。4.6公司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定期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并8、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5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5.1公司安全監察部應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要求流程進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5.2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和下列文件、資料:(一)公司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5.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同時采取電子數據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然后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并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二)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三)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