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動物防疫管理系統規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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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37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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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養殖場動物防疫管理系統規章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養殖場動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市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藍耳病、豬瘟等強制性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2、嚴格按場內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種工作,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3、遵守國家關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規定,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4、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指導下,根據本場實際,制定科學合理的免疫程序,并嚴格遵守。5、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2、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6、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7、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8、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種后,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10、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11、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二)用藥制度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3、,未滿休藥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7、做好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三)檢疫申報制度1、本場飼養的家禽在本市內出售或遷移,提前向福鼎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2、本場飼養的家禽遷移出市外,應將家禽運至指定地點,向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并取得出縣境動物檢疫合格證明。4、3、自宰自食家禽,在屠宰前向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4、引進雛禽,在引進之前,須向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并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5、跨省引進雛禽,在引進前須向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四)疫情報告制度1、義務報告人:駐場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2、臨時性措施:(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2)對病禽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3)病禽死5、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4)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禽的皮、肉、內臟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5)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6)限制人員流動。3、報告內容:(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2)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五)消毒制度1、養殖場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禽隔離舍。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6、光照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7、期進行消毒。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8、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六)無害化處理制度1、當養殖場的生豬發生疫病死亡時,必須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2、養殖場必須根據養殖規模在場內下風口修一個無害化處理化尸池。3、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應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禽類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4、當養殖場的禽只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允許交易8、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禽只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6、無害化處理完后,必須徹底對其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消毒、防止病原傳播。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七)畜禽標識1、禽只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2、禽只在左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3、禽只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八)養殖檔案(一)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1、禽只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4、禽只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5、禽養殖代碼;(二)養殖場應當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三)禽只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四)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 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