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運階段的債權人保護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459
2024-09-07
7頁
25KB
1、 公司營運階段的債權人保護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公司營運階段的債權人保護制度公司營運階段的債權人保護主要體現在公司法中的資本維持制度、資本不變制度、股份轉讓限制制度、公司轉投資制度、董事責任制度、公司越權行為的處理原則以及債權人對公司經營的制約機制如公司重整制度、債務和解制度等具體制度中。(一)資本維持制度。即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因為在公司成立時,公司資本即代表公司的實有財產,但在公司營運過程中,其實有財產會由于公司的盈利或虧損而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資本,即使公司成立后未開2、展活動,也會因事過境遷,財產無形貶損而使資本的實際財產價值低于其原有的價值,從而使公司無法按資本總額所表示的范圍承擔財產責任。資本維持制度的目的正是為了防止資本的實質減少,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確保公司本身業務活動的正常開展。因此,各國公司法一般都規定了以下制度:(1)禁止公司低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2)禁止公司不合理處分其財產,防止公司財產狀況惡化;(3)設立公積金以保持公司財產的正常狀態;(4)在特殊情況下,公司可取得自有股份,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價格,以公司擁有的資金從股東手中買回本公司的股份。(二)資本不變制度。即公司資本必須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載明,未3、經股東大會修改章程,公司資本不得隨意增減。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總額的減少導致公司責任范圍的縮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實際上,隨著公司經營活動的開展、業務范圍和市場狀況的變化,客觀上也要求公司相應地增減資本。因此,各國公司法對公司資本的增減作了系統的法律規定,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股東特別決議通過后可減少股本,但需經法院認可,只有在股東不履行其繳納股款而被公司取消其股份或在一定情況下股東放棄其股份所引起股本減少時不需經法院認可。又如德國公司法規定,減少公司資本時不僅要有股東會的特別決議,而且關于減少資本的決議應在規定的報紙上公告三次,在公告中應同時催告公司債權人向公司申報債權;對公司已知的債權人4、不同意減少資本時,公司應對其債予以清償或提供擔保,自第三次在公開報紙上向債權人發出催告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向登記機關申請減資決議。我國公司法也明確了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債權人有權提前請求清償債務制度,其第1 86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法還規定了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責令改正,并5、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股份轉讓限制制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設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轉讓所持有的股份。各國公司法幾乎都規定,除法律有禁止或限制性規定外,公司章程一般刁;得禁止股份的轉讓。但股份的自由轉讓不是絕對的。為了保護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法律通常要對股份的轉讓作必要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有:公司正式成立前認購股份轉讓的限制:對特定持有人(如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等)持有的股份轉讓的限制:為防止壟斷而劉收購公司股票的限制等。如日本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設立登記前,不得轉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其目的在于為了防止發起人變賣股6、份牟取暴利或濫用投機,保證交易的安全,以免公司萬一不能成立,受讓人因而受損失。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四)對越權行為的處理原則。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確定了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內容和領域,是公司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依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田內從事經營活動。其目的在于保護同公司進行交易的債權人的利益,使其知悉該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范圍,知悉公司有權從事哪些交易。對超越公司經營范圍的行為,即越權行為,傳統立法偏重于對公司與股東利益的保護,大多采取7、否定越權行為效力的態度,其結果往往使債權人處于不利的地位。但自二戰以來,各國公司法采取了歐共體 1968年關于公司法的第一號指令中的規定,根據該指令的規定,凡經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的交易,對于與該公司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來說,均應視為在該公司的行為能力范圍內的交易13.英國公司為同歐共體的這種規定保持一致,對傳統的“越權行為無效原則”作了修正。美國和德國公司法也規定,公司董事的行為,即便超出公司的權利能力的范圍,仍對公司有約束力,不得因公司欠缺權利能力而對其行為予以否定。可見,公司越權行為絕對無效已被相對無效所取代,成為公司法上的一大發展趨勢。我國公司法對公司與債權人從事其登記的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8、活動的處理原則未作明確規定,但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這種行為在實踐中往往是被認定為無效行為。如前所述,在現代公司法中,已很少有國家采取嚴格的越權行為無效的原則,因此,為了適應公司法現代化、社會化和國際化的發展趨勢,為了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我國公司法應當摒棄公司越權行為絕對無效的原則,確立越權行為相對無效原則,即:其一,公司越權行為并非絕對無效,在越權雙方對越權交易無爭議時,法律不應主動加以干預,只有經過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審理撤銷以后,這種交易才為無效;其二,公司越權行為相對無效之抗辯只能由善意一方援引,明知自己欠缺權利能力而仍與對方從事交易的一方當事人,不得援引:其三,公司越權行為相對9、無效之抗辯只能為尚未依越權契約履行自己義務的一方援引,已依這種契約履行了自己義務的一方,不得援引。(五)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經營的制約機制。這是從更為積極、主動的角度為債權人利益設置的保護措施。主要有股份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債務和解制度、公司重整制度,這更有利于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1.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法、德、日等國公司法規定了股份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即公司債券持有人可通過信托合同,指定受托人,保護其在公司的日常權益。債券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有權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共同討論與公司債權人的權益有關的重大事項;有權查閱公司帳目,并可以被授與對公司有關管理事務方面的表決權。這對于防止公司因經營管理10、不善造成財產狀況惡化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權益實現,具有積極的作用。2.債務和解制度。即當公司出現破產原因時,公司債權人可以用協議方式與公司達成和解方案。根據該方案,公司債權人除可以要求公司就其應清償債務設定擔保,保證自己在公司的權益之外,債權人還可以參加公司管理,監督公司的經營與資產管理,直到公司破產原因消滅為止。這項制度使公司債權人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又擁有協助公司扭虧為盈的權限,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了雙保險。3.公司重整制度。是指當股份公司的財產狀況惡化,出現破產原因時,公司債權人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可以與公司董事、持公司股份一定比例的股東一樣,具有申請公司重整的資格。公司重整,應由重整人11、擬訂重整計劃,提交關系人會議進行審議表決,并于表決及認可后由重整人據以執行重整工作。關系人會議由重整債權人和股東組成,重整計劃經法院認可后拘束公司及全部關系人。通過落實重整計劃,使公司擺脫財產惡化狀態,恢復正常經營和清償能力,使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在公司的日常經營過程中,以上三項制度是真正能夠積極保護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制度,因此,我國公司立法也應該借鑒這些制度,使其更好地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六)董事的責任制度。近年來隨著董事會權力的不斷擴大,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出現了一些加重董事責任的新規定。依照這些國家的公司法,如果董事由于缺乏應有的謹慎注意而使第三人,特別是使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12、害時,董事須承擔特定的責任。如德國公司法規定,凡董事會由于嚴重地違反法定的謹慎注意的義務,使公司的債權人受到損失而后者又不能從公司獲得賠償時,董事應對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國商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個人以及其他董事須連帶就違反法律、公司章程或經營中的過失對公司及第三人負責。如公司破產后,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商事法院得判令公司的董事長、全體董事或某些相關董事承擔公司債務的全部或一部分,除非這些董事能證明他們在經營公司的業務上已做到了領取工資的受任人所應有的謹慎注意;董事也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東或股東大會關于限制公司債權人訴權的規定來對抗公司的債權人,其目的都在于加強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低價購買賣百度文庫財富值帳號QQ174788632旺旺whx0910怎么增加百度文庫財富值 怎樣增加 如何增加 增加百度財富值 如何快速增加百度文庫增加財富值專業的愛問共享資料積分銷售團隊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