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電纜管理制度驗收檢查考核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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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49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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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電纜管理制度(驗收、檢查、考核等)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章 總 則第1條 為搞好我礦電纜管理,完善電纜的供應、管理、修補、回收、報廢全過程綜合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用以加強全礦各電纜使用單位(下稱各單位)對電纜工作的管理,使全礦電纜以合理使用。 第2條 第2條 全礦各單位要以本制度規定的各項要求為準,加強對電纜管理工作,結合本制度制定本單位的電纜管理制度。第3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電纜,包括全礦各單位使用的鎧裝電纜、橡套電纜、監控電纜、通訊電纜。第4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郭莊煤業機電部。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2、5條 機電部負責全礦電纜管理工作,設電纜管理員,對全礦電纜使用的計劃及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并成立電纜管理組,負責全礦電纜檢驗工作以及電纜回收的處理工作。第6條 機電部負責全礦各類電纜的采購、驗收、入庫、存儲、保管、分發等管理工作,并負責新電纜到貨后的抽樣送檢。第7條 全礦各單位的第一負責人是電纜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電纜管理工作負責。機電隊長是本單位電纜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者,對本單位電纜及業務管理負責。第三章 管理責任制第條 各單位根據本單位設備使用情況設兼職電纜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各電纜使用狀況的檢查、領用、使用、維護及回收等工作。第條 各單位電纜管理員在機電隊長的管理下,負責本單位電纜3、計劃及消耗制定,編制設備電纜管理制度,掌握本單位電纜的絕緣狀況,監督電工能夠按照電纜使用規定,按期對電纜進行巡查、電纜絕緣進行搖測、電纜的回收等工作。第10條 各單位的機電隊長,每半月至少對全隊電纜絕緣情況進行抽查一次,負責本單位電纜計劃審查。第11條 機電部包隊科員,負責收集所包隊組上報的電纜計劃。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12條 機電部負責全礦電纜的計劃管理、建賬編號、發放審批、檢查考核、回收復用等工作,負責下達檢修作業計劃。第13條 電纜實行計劃管理,各單位使用電纜必須提出計劃,機電部負責收集匯總。機電部根據電纜修復庫存情況上報審批,計劃審批后購置,機電部負責驗收,以及庫存保管。電纜的領用由機電4、部根據生產和計劃情況審查批準后發放。計劃于每月25日前報機電部。因計劃不周影響生產者,由責任單位負責。造成計劃外領用,經領導批示后,方可發放。第14條 凡用于井下動力、照明、信號和控制的各類型橡套電纜,必須符合規程有關要求,必須經國家采煤機械質量檢測中心核發的產品檢驗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生產廠的出廠檢驗合格證。煤礦用阻燃電纜必頸經公司阻燃電纜檢測站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測站發給阻燃電纜檢驗合格證。入井前經防爆檢查員檢查,各種證件齊全,外觀、絕緣情況合格,方可簽發“入井證”,下井使用。第15條 井下電纜的選用應遵守規程第467條規定,敷設,懸掛應符合規程第468、469條規定,不得選用無5、接地芯線的電纜,嚴禁采用鋁包電纜和鋁芯電纜,新敷設的井下高壓電纜不得采用油浸紙絕緣電纜和外鋼帶鎧裝電纜,在用的油浸紙絕緣電纜和外鋼帶鎧裝電纜應盡快更換。第 16條 電纜的連接,必須執行規程第472條有關規定。第17條 為了保證電纜的可靠運行,電纜使用維護單位必須配備紅外線溫度檢測儀器,每周對電纜連接處進行一次檢查,發觀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第 18條 裝巖機、掘進機、煤電鉆等移動設備除靠近其15米一段電纜外,都要懸掛起來。靠近移動設備的拖移電纜必須采取防護措施。進行巷道清洗、維修等有可能損傷電纜的作業時,必須有電纜防護措施。第19條 電纜采購,機電部按計劃的內容、規格、型號,數量保質保量6、按時采購,電纜由機電部編號、管理。 第20條 各單位對使用的電纜以及電纜掛鉤等實行建檔建賬管理,建立健全各種使用維護管理制度,加強維護檢修,不得損壞丟失。 第21條 各單位在繪制“供電系統圖”時,必須將電纜和五小電器填繪到圖紙上,并標明規格型號長度等數據,采掘各隊每月必須將變化后的情況上報機電部。 第22條 新安裝的采煤機工作面及掘進工作面進行移交時,機電部主持電纜的交接,辦理移交手續,移交雙方及機電部各持一份移交單。 第23條 井下電纜不論是新裝還是在使用中,都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程,掛鉤間距,弧垂度都必須符合規定要求,不得交叉盤圈,不得用鐵絲吊掛,未經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機電部不7、予辦理停送電申請票,機電隊不得供電。 第24條 電纜在穿過防火門、風門隔離墻等建筑物時,必須裝設穿墻管穿管過墻,否則不予驗收。第25條 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電纜,在工作地點變更時,視電纜的實際使用情況上井進行維修。采煤工作面因進尺變化而拆下的電纜(包括通訊電纜、監測監控電纜)以及電纜掛鉤,接地線等,要在十天內及時組織上井,回收上交機電部。第26條 各單位在回收拆撤截面為4平方毫米以上的電纜時,必須從開關內接線端字處拆開,不得隨意將電纜截短或截斷,否則經濟處罰500元/處。第27條 所有電纜都必須在變電所開關處、變電所及用電建筑物外,電纜所在巷道和溝內轉角處以及電纜接線盒上集中懸掛標志牌,并在巷道和8、溝內沿途電纜上寫明電纜編號及指向,標志牌要標明電纜型號,規格,長度,來去地點等內容,指向要正確。第28條 電纜的報廢,由機電部包隊科員根據使用情況,提出報廢報告及明細,上報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報廢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理。第29條 電纜外借時,必須由借用單位出具證明,經礦分管領導和機電部長批準,定出借用期,方可借出,并按規定交納租借費,丟失損壞,要照價賠償。第五章 電纜驗收及保管發放管理第30條 各單位兼職電纜管理員結合本單位使用及庫存情況編制電纜使用計劃,經機電隊長審核,隊長批準后,上報機電部。第31條 機電部根據各單位上報的電纜使用計劃,編制全礦電纜計劃,經機電礦長簽字后上報礦9、企管科,企管科審核后,交機電部組織采購第32條 機電部采購組接到企管科下發的計劃后,機電部材料配件組立即開展采購流程;第33條 新電纜到貨后,采購組按照到貨電纜規格型號及批次,收集索取并檢驗銷售單位提供的由廠家出具的“產品檢驗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生產廠的出廠檢驗合格證。第34條 初驗入庫后的煤礦用阻燃電纜必頸經公司阻燃電纜檢測站進行安全性能檢測,檢測站發給阻燃電纜檢驗合格證,對確認合格的電纜辦理正式入庫手續。第35條 機電科負責對已辦理入庫手續的各類電纜的保管發放管理,并按照行業管理辦法切實做好油脂的庫存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第36條 機電科對已辦理入庫手續的各類電纜加強質量的管10、理,防止電纜損壞.第37條 各單位使用后的電纜,回收及處理工作由機電部負責具體管理。第六章 電纜巡視檢查制度第38條 電纜的巡視工作1、電纜的巡查周期 (1)戶外架空線路、電力電纜每月至少巡視二次。根據季節和基建工程的特點相應增加巡視的次數。(2)電纜溝每周巡視一次。(3)對于外皮有破損的電纜,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并加強巡視。(4)特殊情況下,如暴雨、發洪水等,應進行專門的巡視,(5)對巡視排查的隱患及問題建立臺賬記錄。2、巡視的內容(1)對敷設直埋在地下的電纜線路應查看路面是否有未知的挖掘痕跡,電纜線路的標樁是否完整無缺。(2)電纜線路上嚴禁堆積物體,如瓦礫 礦渣 建筑材料 笨重物件 酸堿性11、液體或石灰坑等。(3)戶外的電纜線路,電纜的護套應完好。(4)戶外的電纜的穿線管路是否良好,有銹蝕及碰撞損壞應及時處理。(5)架空線路是否有倒塔、電線桿傾斜、瓷瓶破損現象。(6)戶外架空線路連接處是否有斷絲現象。(7)檢查電纜接頭有否虛接過熱現象。(8)多根電纜并列運行時,要檢查電流分配和電纜外皮溫度情況,發現各根電纜的電流和溫度相差較大的,應及時匯報處理,發防止負荷分配不均引起燒壞電纜。(9)入遂道巡視要檢查電纜的位置是否正常、接頭有無變形和漏油、溫度是否正常、防火設施是否完善、通風和排水照明設備是否完好。(10)電纜溝內不應積水、積污物,其內部的支架必須牢固、無松動和銹爛現象。(11)發現12、違反電力實施保護的規定而擅自施工的單位,應立即阻止其施工。對按規定進行施工的單位,應做好電纜地下的分布情況現場交底工作,并加強監視和配合施工單位處理好施工發生的與電纜線路有關的問題。第39條 巡視結果的處理(1)巡視人員應將巡視電纜的結果,填寫巡視記錄,運行部門應根據巡視結果,采取對策消除缺陷。否則處罰責任人及機電隊長、隊長100500元。(2)巡視人員巡視中,如發現電纜有零星缺陷,應記入巡視記錄簿內,方便編制月度的維護檢修計劃。(3)巡視人員在巡視中,如發現電纜有重大缺陷,應立即報告相關部室進行處理。第七章 電纜吊掛標準第40條 井下新施工采掘工作面必須使用統一標準的電纜鉤進行吊掛,嚴禁使用13、圓鋼制作的臨時掛鉤,采掘工作面在規程編制時,由機電部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電纜敷設根數,選定電纜鉤的規格,施工中一次將電纜鉤安裝到位,同一巷道使用的電纜鉤規格型號必須統一。第41條 采掘工作面巷道中多余的電纜必須在電纜車上盤好,嚴禁堆放在地上或在巷幫打回頭折彎吊掛。第42條 噴漿巷道電纜鉤吊掛應使用膨脹螺栓固定,要求膨脹螺栓距離頂板距離相等,膨脹螺栓外露長度要根據巷道成型適當調整,以保證電纜鉤吊掛在同一豎直平面上,嚴禁用鐵絲吊掛電纜。 第43條 架棚支護巷道,將電纜鉤上端吊掛在工字鋼梁上,吊掛位置在梁與腿的交接處,保證電纜鉤與棚腿平行。要求吊掛位置距頂距離要相等,保證電纜吊掛在同一水平上。將電纜鉤尾14、端捆綁在棚腿上。保證電纜鉤的牢固性。第44條 錨網支護巷道在巷幫距頂不超300mm的位置分段打設固定點,各吊點之間用鋼絲繩拉緊,將電纜鉤上端吊掛在鋼絲繩上,吊掛要牢固。在電纜鉤的尾部與上部鋼絲繩平行垂直在拉一條鋼絲繩,將電纜鉤尾端與鋼絲繩相連,以保證電纜鉤的牢固性。第45條 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內,所有電纜(包括通訊、信號電纜)不得與瓦斯抽放管同側吊掛;電纜與風、水管要分別布置在巷道兩側,受條件所限敷設在同一側時電纜要敷設在電纜上方,并保持0.3m以上距離。電纜及電纜鉤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第46條 巷道內的電纜(電力電纜)沿線每隔200m的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15、穿墻電纜的墻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面的電纜走向標識牌,且內容齊全,不得掛反。第47條 巷道內的通訊電纜、監控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受條件限制,必須敷設在同一側時,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地方。 第48條 電纜吊掛時要遵循由上至下電壓逐漸升高的原則,依次為監測監控線,通訊線纜、照明信號線纜,低壓線纜、高壓線纜。 第49條 電纜吊掛必須保持一鉤一線,電纜鉤吊掛間距為1m。特殊地段間距相應縮小。電纜吊掛高度距頂板間距不得超0.3m,并保證電纜與頂底板平行。 第50條 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16、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第51條 監測監控線、通訊信號線纜與電力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1m。第52條 電纜橫跨巷道以及跨越巷道開口處時必須設置電纜橋架進行過度;需過風筒時,過橋或電纜應從風筒上方通過;電纜遇有開關需下線時,應從電纜內側引出。第53條 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分別用套管保護,并采用黃泥等阻燃材料對穿墻管口進行嚴密封堵,墻壁兩側均要有電纜走向標志牌。第54條 低壓電纜接線盒處應留有余線,保證兩端電纜各有不少于0.2m 的余量,接線盒必須正面朝外,小喇叭嘴朝下用膨脹螺栓固定在巷道幫上。第55條 高壓接線盒、兩頭的電纜余量必須大于0.5m ,接線盒應與巷道方向一致,并按照標準17、做好接地極。高壓電纜的接線盒必須單獨打設吊點進行吊掛,要求接線盒要略高于兩側電纜,有淋水的位置必須嚴密遮蓋。第56條 連接各種傳感器探頭線纜必須垂直巷道平行沿頂板吊掛平直牢固。 第57條 接線盒兩端電纜彎曲部分隨電纜自由走向而固定,嚴禁強行彎曲。遇到風水管時,必須相距0.3m以上。第58條 巷道內所有電纜吊掛必須成線平直吊掛。不交叉、不纏繞、不落地、不盤圈、不粘煤塵。第八章 電纜管理考核辦法第59條 為配合郭莊煤礦電纜管理制度能夠有效執行,特制定本考核辦法:1、私自存放電纜,每米罰責任單位100元;2、私自挪用電纜,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3、電纜領用后不及時安裝,或拆除后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回收18、的,超過一天罰責任單位1000元;4、私自截斷電纜,按原值的50%罰款;5、拆除電纜時,從接線嘴處截斷者,每處罰款1000元;6、使用單位責任不強,造成電纜丟失或報廢的按原值的2倍罰款,對于責任單位部長、書記,分別按照丟失電纜價值的20%進行處罰;7、電纜護套損壞,每處罰責任單位500元;擠斷電纜,給予5000元罰款;8、使用單位發現電纜損壞而隱瞞不報,一經查出罰款1000元;9、使用中的電纜一頭無號,罰責任單位500元;兩頭無號的,罰責任單位2000元,并按丟失論處;壓號不清楚的,領用下井的給予領用人員200元罰款;10、未經批準在井下私自進行電纜冷補,每次罰款1000元;11、對在2日內未19、按規定時間內辦理電纜移交手續的單位,給予1000元罰款;12、發放故障電纜入井使用,要追查電纜發放人、領用人責任,每人罰款500元;13、未按規定加設電纜走向牌,每處罰款50元。14、電纜吊掛間距大于0.8米的,每處罰款50元。15、電纜(信號線、通訊線、照明線)之間交叉吊掛的,每處罰款200元。 16、電纜過風門墻沒使用加裝穿墻管的,兩側外露少于15mm的,每處罰款200元。17、工作面電纜及耙矸機負荷線沒使用套管保護的,或套管保護距離不夠的每處罰款100元。 18、多根電纜(含2根)加單鉤吊掛的,每處罰款50元。 19、電纜嚴禁用鐵絲吊掛。每處罰款100元。 20、領用電纜米數與實際現場電20、纜使用米數超過規定的,給予相關單位1000元罰款并打上井從新領用合適的電纜。(300米以下的電纜領用余量10米。300米以上至500米電纜領用余量15米。500以上至1000米電纜領用余量25米。21、大巷修護時電纜沒加以保護、沾有漿灰不及時清洗的,每處罰款1000元。22、大巷刷幫擴修電纜保護未按規定執行的,每處罰款2000元。23、電纜在帶電使用中,因地質條件變化、巷修埋壓等不能及時處理的,每處罰款1000元。 24、領用后或在使用不當碰傷的,沒經有關領導同意私自鋸斷的,罰款1000元。25、拆除電纜后,電纜鉤不拆除、拆除后不回收的,每個電纜鉤罰款50元。26、原地拆除后的電纜隨意亂丟、亂放的,罰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