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審計檢查責任追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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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524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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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信用社審計檢查責任追究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行為,明確各審計主體(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門主管領導,以下統稱審計人員)的權利義務,嚴格審計追究,做到依法審計,依法追究,盡職免責,提高審計質量和加強審計作風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審計工作暫行辦法、農村信用社員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關于印發農村信用社現場審計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2、。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審計義務,是指農村信用社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全過程中,應履行的職責和承擔的責任。本制度所稱的審計權利,是指農村信用社審計人員因審計活動而被賦予的各項權利。審計權利與義務按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門主管領導分別設定。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審計活動全過程,包括審計項目立項、審計方案編制與調整、審計實施、提出審計報告、審計處理處罰和后續檢查等環節的活動。第二章 審計權利第四條 審計組成員在執行審計過程中具有下列權利:(一)檢查權。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如實提供有關審計資料;有權查閱被審計對象各類憑證、賬簿、報表、文件及會議記錄等資料;有權檢查被審計對象的庫存現金、有3、價單證、抵(質)押物品、重要空白憑證、各種業務印章等管理及使用情況;有權檢查被審計對象有關工作人員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二)質詢權。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權向審計對象和有關人員質詢,并有權索取有關資料。第五條 審計組組長具有下列權利:審計組組長除享有審計組成員的所有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一)制止權。有權制止、糾正、處理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和管理制度的行為,制止無效時有權要求終止有關當事人的職權,必要時可采取臨時的先封后查措施。(二)越級報告權。審計中發現重大問題時,在逐級報告的同時,有權越級報告。 第六條 審計部門負責人具有下列權利審計部門負責人除享有制止權和越級報告權外,還享有以下4、權利:(一)建議權。就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部門負責人有權建議被審計對象按有關規定限期予以糾正。對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人員,有權建議進行調整。對違反金融法規、業務規章制度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有權按照規定提出經濟處罰、紀律處分和其他處理的建議。(二)有權修改審計方案。(三)其他權利。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報送整改結果;審計部門有權派人參加聯社有關業務部門及被審計單位的會議。第七條 審計部門主管領導的權利審計部門主管領導除享有審計部門負責人的所有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一)有權最終決定審計方案的調整。(二)有權督促和檢查審計部門落實審計工作的效果與質量。第八條 審計人員行使上述權力時,任何單位、5、部門和人員不得設置障礙或故意刁難,阻撓、干擾正常的審計工作;對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的,嚴肅查處。第三章 審計義務第九條 審計組成員義務(一)審計組成員對審計方案確定的分工或審計項目作業計劃確定的項目任務的完成和所采取的審計方法對審計質量的影響負有義務。(二)審計組成員對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充分性、相關性、合法性負有義務。(三)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義務主動提出回避。(四)審計組成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審計紀律和廉政紀律。(五)審計組成員在審計活動中有義務出示審計證件,對具體審計行為負責。(六)審計組成員應遵守保密制度規定,對審計過程知悉的農村信用社商業秘密、以6、及審計工作內情,負保密義務。第十條 審計組組長的義務 (一)根據審計項目立項意圖和目標要求,組織開展審前調查和收集有關資料,負責審計方案的編寫;負責按審計方案的要求組織實施。(二)負責組織審計通知書的草擬和送達。(三)負責召開審計座談會,安排相關檢查事項,包括要求被審計單位指定聯絡人,張貼審計公告,發放調查問卷,準備調閱資料清單等。(四)負責在審計過程中要求被審計單位作出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書面承諾。(五)負責審核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編制的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充分性、相關性、合法性。對審計證據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負責組織補正;對未按審計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項應督促繼續查證;對審計中發7、現的涉嫌有關經濟犯罪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六)負責組織對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審計證據的核實,對確有錯誤或偏差的審計證據應組織重新取證。(七)負責及時編寫審計報告,組織審計組人員對審計報告進行討論和修正,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八)接受派出部門的監督與指導。審計組組長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時上傳審計工作底稿,就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嚴重違規違紀或面臨資金風險等行為,當日向派出部門報告,事后1日內書面報告。(九)負責審計報告征求意見,并對被審計單位反饋的意見組織研究、核實之后,作出書面說明。對需要修改和調整審計報告的,應當作必要的修改和調整。(十)負責召集審計反饋確認會議;反饋確認完畢后,負責要求被審計8、單位主要負責人在審計事實確認書及審計報告上明確意見并簽字確認。 (十一)負責對審計組成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情況的監督。第十一條 審計部門負責人的義務(一)負責審計項目立項,并根據立項要求,督導審計組長組織開展審前調查和編制審計方案,負責審計方案和審計方案調整的審核。(二)檢查審計方案的執行。審計組未按審計方案規定實施審計的,審計部門負責人要責成審計組按審計方案要求執行。(三)負責對照審計方案的要求,審核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的內容規范和質量負責,包括審計定性、定量,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和文字表述等。(四)根據審計部門主管領導或上級派出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審定意見,組織落實有關決定事項。(五)負責組織9、后續審計工作,對有必要向監保部門反饋的違規違紀事項應及時反饋。(六)負責組織建立審計對象基本情況和審計情況的臺賬。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主管領導的義務(一)各級單位“一把手”對審計工作負總責。負責組織分管領導全面落實審計義務,負責協調分管領導提出的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分管領導的義務1.對審定或簽發的審計業務文書質量負責,包括審計方案、審計報告、審計整改通知書及其他業務文書; 2.督促和檢查審計業務部門落實審計責任追究制度。第四章 審計責任追究第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審計責任,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調查的過程中,違反規定程序;審計工作不認真負責,玩忽職守;違反保密制度規定;徇私枉法,故意放縱10、包庇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問題等行為。第十四條 審計責任追究的種類包括:(一)紀律處分;(二)經濟處罰;(三)批評教育: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四)其他處理:包括調離崗位、解聘專業技術職務、解除勞動合同。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并處。第十五條 對審計工作的問責,堅持實事求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視其性質、情節、后果、影響程度追究相應的責任。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審計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經濟處罰或調離崗位。(一)執行審計工作不力,未按時完成審計任務的; (二)違反審計工作程序的; (三)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意見不明確或督辦不力,致使整改不11、到位的; (四)未按規定實施后續審計,影響整改效果的; (五)確定歸檔的審計檢查資料收集不全或內容不規范的; (六)無故未按時完成領導下達任務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未造成后果的,給予審計責任人員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情節較重造成后果的,給予調離崗位或警告至記過紀律處分。 (一)對查出的問題定性不準,造成處理處罰失當,給被審計單位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期限送達審計通知書、組織座談會、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造成審計行為不當的。(三)擅自同意被審計單位暫緩或不執行審計決定、沒有及時實施后續審計,造成審計決定得不到執行的。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12、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審計責任人員警告至記過紀律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處分紀律處分。(一)未按審計方案(含經過調整的審計方案)要求實施審計,造成方案確定的查證事項不能全面完成的;采取的審計方法不當,造成審計結論失實,后果嚴重的;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要線索,應深入查證而不組織實施,造成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未能揭露的;(二)擅自調整、修改、刪除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致使上報的審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的;(三)發現重大差錯、責任事故、違規經營及案件等袒護、包庇、隱瞞不報、壓案不辦或回避、掩蓋問題真相的;(四)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泄露審計內容、處理意見、被查單位商業秘密或存在的違規問13、題等情況,給被審計單位造成不可挽回的影響或經濟損失的;(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六)丟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文件、賬簿等重要資料的;(七)幫助被審計對象徇私舞弊、隱瞞問題,弄虛作假的;(八)袒護、包庇違規違紀行為責任人的。第十九條 審計工作中發生第十六、十七、十八條所列情況的,按照審計組成員、審計組組長、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部門主管領導,自下而上,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主要責任和相關責任:(一)屬于審計組成員過錯的,由其負直接責任,審計組組長負相關責任;屬于審計組組長過錯的,審計組組長負主要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負相關責任;屬于審計部門負責人過錯的,該負責人負主要責任,審計部門主管領導負相14、關責任;(二)執行審計部門主管領導指令造成過錯的,由該領導承擔責任。第五章 審計盡職免責第二十條 本制度所稱盡職免責,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全過程中,用心盡責,認真履職,但其它各種主觀因素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該審計人員免予追究相關責任。第二十一條 以下情況可盡職免責:(一)嚴格按照審計方案規定的抽樣標準抽樣,遵循規定審計程序,采取適當的方式方法,對重要線索深入查證后,因審計方案不完善等客觀原因而未能檢查出相關問題;(二)本人未違反保密規定或審計工作程序,按時完成審計工作任務的; (三)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并據實上報,聯社未能及時處理而導致問題15、發生或造成損失的,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不承擔責任; (四)對查出的問題定性準確,非因定性原因造成處理處理失當,給被審計單位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 (五)本人未參與調整、修改、刪除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 (六)按規定期限送達審計通知書、組織座談會、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七)未參與同意被審計單位暫緩或不執行審計決定、更改審計報告內容;(八)及時組織實施后續審計的。第二十二條 凡屬審計人員工作不盡職,審計監督不到位,形成案件或造成損失的,審計人員要承擔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第二十三條 因審計方案不完善造成問題應發現未發現的,審計人員不承擔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四條 凡屬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并據實上報,聯社未能及時處理而導致問題發生或造成損失的,審計部門或審計人員不承擔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本制度未規定的違規行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類或相近條款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農村信用社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文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