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客用貨用及公務用車輛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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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592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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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客用、貨用及公務用車輛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第1條 為加強車輛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確保車輛運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統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車輛。第2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是指公司的客用、貨用及公務用車輛。所有車輛由人資部統一負責管理,按車號登記管理。第二章 車輛管理第3條 公司公務車的證照及稽核等事務統由人資部負責管理,營業用車輛由人資部指派專人調派,并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第4條 車輛的保險、養路、驗車、牌照、停車場等手續,由人資部制定相關人員辦理,所需費用按財務預算分別報銷。第5條2、 本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須于事前向車輛管理人員申請調派;車輛管理人員依用車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用。第6條 每車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表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記錄是否相符,使用后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第7條 每車設置車輛使用記錄表,由相關人員于每次加油及修護保養時進行記錄,以了解車輛受控情況。第三章 車輛使用第8條 車輛使用范圍:1) 公司員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開會、聯系業務、接送;2) 接送公司賓客和來公司辦事人員;3) 其他緊急和特殊情況用車。第9條 車輛使用程序:1) 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用車須填寫用車申請表,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安排方可使用。23、) 司機按派車單上報批準的行車路線和目的地行車。3) 用車完畢,司機填寫用車實際情況記錄。第10條 對同一方向、同一時間段的派車要求盡量合用,減少派車次數和車輛使用成本。第11條 駕駛人員必須具有駕照,熟悉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第12條 駕駛人員于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形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后果由當期使用人負責。第13條 駕駛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公司特許情況除外。第14條 車輛應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車輛損毀、違犯交規、失竊,由4、駕駛人員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第15條 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后應將車輛清洗干凈。第16條 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注明“私用”字樣,并經相關主管核準后轉會計部稽核相關費用。第17條 用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時若發生事故,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后全部由私人負擔。第四章 維修保養第18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序1) 申請本公司車輛的維修保養,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檢修保養,并須按照預算執行。司機發現車輛故障或需要保養時,應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單,經部門領導簽字,向車輛管理人員提交車輛維修保養申請、申報維修保養的費用預算。2) 故障分析、審核預5、算維修費用車輛管理人員接到車輛維修保養后,對車輛進行故障分析,確定是否需要維修以及需要維修哪些項目,并確定維修費用的限額。3) 確定維修廠家由車輛管理人員根據車型、維修項目確定車輛送修的維修廠家。4) 審批車輛管理人員確定維修廠家之后,應呈交主管經理在送修單上簽字。5) 送修司機將待修的車輛送到確定的維修廠家進行修理。6) 鑒定維修結束后,送修人及車輛管理人員應對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鑒定,檢驗合格,收回更換的舊部件,并核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準確性后,在維修廠家的單據上簽字。送修人對費用的真實性負責。7) 驗收送修車輛返回公司后,由車輛主管進行驗收。送修人應將車輛維修保養單及維修清單及時交回車輛主管。6、8) 維修項目更改車輛在維修過程中,若發現由于其他問題需增加維修項目,或需要增加維修費用,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申請。9) 費用結算車輛主管對維修費用實行統一的月結或季度結算。結算前,車輛送修人員須檢查送修車輛審批手續的規范性,并再次核對費用的合理性。第19條 車輛維修保養應由車輛主管指定維修廠家進行,指定專人結算;否則,維修保養費一律不予以報銷。第20條 可自行修護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第21條 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理或更換零件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維修,但非迫切需要或修理費用超過2000元時,應與車輛管理人員聯系請求批示。第22條 由于司機使用不當或疏于保養,導致車輛損7、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維修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與司機按比例共同負擔。第23條 車輛負責人應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檢查,內容包括:本制度執行情況、車輛內外衛生、一般保養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司機及相關主管人員分別處以50200元不等程度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取消司機的駕駛資格。第五章 車輛保險第24條 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承保保險公司。第25條 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統一由公司支付分攤。第26條 公司車輛投保險種及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投保險種,也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投保標準。第27條 一旦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車輛管理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內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并保存好索賠資料。事故處理完后,連同8、車輛事故報告表一起交保險管理員辦理索賠手續。第六章 違規與事故處理第28條 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1) 無照駕駛。2) 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第29條 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司機負擔。第30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立即與管理部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后向管理部報告。第31條 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第32條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再視實際情況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第七章 費用報銷第33條 公務車油料及維修保養費按憑證實報實銷。第34條 公車私用情況的繳費標準:1)1500毫升(含)以內,每次行駛30千米內,按 元/千米的標準向公司上繳相關費用;每次行駛超過30千米,按 元/千米的標準向公司上繳相關費用。2)1500毫升以上,每次行駛30千米內,按 元/千米的標準向公司上繳相關費用;每次行駛超過30千米,按 元/千米的標準向公司上繳相關費用。第35條 私車公用憑實證報銷。第八章 附則第36條 車輛使用完畢后,應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場所,并將車門鎖妥。第37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