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外經濟活動權限證書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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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60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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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對外經濟活動權限證書管理規定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公司對外經濟活動權限證書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權限證書管理,規范授權行為,明確經營管理權限,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11發展總公司章程之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11發展總公司各部門、各專業公司及其他所屬公司和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及授權委托書的簽發、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權限證書的簽發和使用應當遵循準確、守制、合法的原則。未經授權,任何人不2、得以其所在單位名義從事經濟活動。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總公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代表人、總公司的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并對總公司所屬各公司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簽發、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應當設專人負責本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總公司法規室在權限證書管理方面的職責是: (一)起草、發布、推廣權限證書示范文本: (二)辦理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公司駐外機構及經營部門負責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身份證書手續; (三)脅助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辦理向其他職工簽發以總公司名義出具的授權委托書;3、 (四)與權限證書管理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以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出具、簽發的各種權限證書都必須按照統一的規則編號,并由持有人簽收。 第七條負責權限證書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妥善保管各種空白權限證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本單位代表人的指示辦理授權委托手續。第三章 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出縣和使用 第八條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是總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駐外機構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單位從事對外經4、濟活動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應當載明:該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并注明出據日期,加蓋本單位公章。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的內容,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條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由法規室在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出具,并加蓋總公司公章。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及駐外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或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由總公司法規室在人事本部批準后出具,并加蓋該單位的公章。 5、第十一條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單位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 在仲裁、訴訟及其他活動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書和企業(事業)代表人身份證書時,應當遵從仲裁機構、法院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第四章 授權委托書的簽發和使用 第十二條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代表本公司從事對外經濟活動,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非經授權,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中國11發展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 第十三條對于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總公司所屬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授權委托手續。 第十四條總公6、司法規室負責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總公司各業務部門、各職能部門。各駐外機構職工簽發的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總公司所屬各公司由法規派駐人員負責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授權委托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根據實際情況,授權委托書分為以下兩類: (一)職務授權:職務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業務部門、駐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或由總公司作為股東向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發的,以及由總公司所屬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委托經營人簽發的,授權其依職權在一定時期內以所在公司名義從事對外經濟活動的法律憑證。 (二)特別授權:特別授權委托書是總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本公司職工簽發的,授權其在一7、定的時間內、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以所在公司名義為某項業務而進行一般性的洽商、聯系或進行談判、簽約等決策性活動的法律憑證。 第十六條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授權人姓名及所代表的企業法人的名稱; (二)被授權人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所在單位、部門名稱、職務; (三)授權事項及權限范圍、有效期限; (四)授權人姓名及授權單位名稱; (五)被授權人印簽預留; (六)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授權委托書必須采用總公司法規室統一制訂的格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授權委托書應由法律事務人員協助辦理,在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授權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8、九條授權委托書持有人代表授權單位從事對外經濟活動時,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出示并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索取對方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權限證書原件或經核實無誤的復制件。第五章 授權的變更、解除或終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 (一)授權事項完成或授權期限屆滿的; (二)因被授權人發生人事變動的; (三)因公司自身發生變更的; (四)因被授權人違反有關法律和公司規定的; (五)其他總公司認為可以變更、解除或終止授權的。 第二十一條授權被變更、解除或終止后,被授權人應當將授權書交回。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管理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重,依9、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 (一)保管空白權限證書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玩忽職守,不認真辦理有關手續,后果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持有權限證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總公司法規室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職工獎懲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請給予相應的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保管、使用權限證書不慎,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被授權人不認真履行代理職責,給本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三)被授權人超越代理權限,或者在代理期限屆滿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對外經濟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被授權人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單位利益的。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在簽署(職員法律承諾書的基礎上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