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人員差旅費及補助標準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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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66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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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經營人員差旅費及補助標準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范經營人員差旅費管理,控制費用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適用于各分公司經理、銷售經理、客服及維修人員,配件事業部的渠道經理,債權管理人員。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職工因公出差發生的交通費、車輛使用費、住宿費及各項補助費用等。第四條 交通費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真實票據據實報銷,住宿費及伙食補助費用實行定額包干。第五條 客服及維修人員必須實行委托派工制,嚴格控2、制派工人數,提高服務效率,合理控制差旅費開支。第二章 交通費及車輛使用費 第六條 交通費是指出差期間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機票費、車船費等交通費用。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據實報銷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標準:火車輪船飛機其他交通工具非動車和高鐵硬座或硬臥三等艙普通艙(經濟艙)憑據報銷注:自駕車或自帶車出差一律不得報銷交通費,車輛使用費報銷按經營人員車輛管理規定執行。(二)對于所有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出差任務緊急確需乘坐飛機或乘坐飛機在時間和經濟上更加節約的,事前必須經集團主管領導或子公司負責人批準方可3、乘坐飛機,由集團統一預訂飛機票。第七條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時,在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間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全天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未經批準不得乘坐動車和高鐵。第八條 乘坐飛機時,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憑據據實報銷。 第三章 住宿及伙食補助費第九條 分公司或服務站提供住宿的,必須在分公司或服務站住宿,不報銷住宿費。離開分公司或服務站,需要住宿的,住宿及伙食補助費按交通費發票或住宿費發票記載的出差自然(日歷)天數核算,實行定額包干,補助標準見下表。人員類別及項目補助標準(元/天/人)備 注分公司經理、銷售經理、渠道經理、債權管理人員901.出差在外住宿的,包干90元/天2.在分4、公司住宿的,只享受伙食補助30元/天客服及維修人員901.出差在外住宿的,包干90元/天2.有工作任務當日返回公司或分公司駐地,補助30元/天3.駐外服務人員在分公司當日無委托任務待工時,只享受伙食補助30元/天會議及培訓補助301.會議及培訓期間,服從組織方統一安排2.會議及培訓方未統一安排就餐的,補助30元/天第十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安排食宿或報銷會議費的,在此期間一律不準報銷住宿費用及伙食補助費;由集團內部公司提供住宿的駐外人員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只報銷伙食補助費,到集團內部單位出差,出差地公司提供午餐的,每天扣除10元伙食補助費。第十一條住宿及伙食補助費接受集團運營部400回訪考核5、,每月由集團運營部根據回訪結果核定報銷總額度。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報銷住宿及伙食補助費時,提供發票中必須有不低于20元/天的住宿費發票。住宿費發票必須真實、完整、合法,要完整記錄單位名稱、住宿人數和天數,發票地點應與出差地一致。無法提供住宿費發票的,一律視同沒有發生住宿處理。第十三條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宴請客人就餐的,不給予報銷該餐次的伙食補助費。第四章 會議及培訓差旅費第十四條 經營人員到外部培訓,必須經集團運營部批準,1個月以上的長期培訓,還需集團人資行政部批準,并簽訂培訓協議。報銷會議和培訓差旅費時,必須提供經批準的會議和培訓通知。第十五條 外出參加會議或培訓,凡由主辦單位統一安排免費或收取6、會議費、培訓費(含食宿、交通費)的,會議費、培訓費憑單據據實報銷,報銷差旅費時一律不得另外報銷住宿及伙食補助費;會議、培訓期間以外的差旅費按第三章規定報銷;參加培訓食宿費自理的,按第三章規定報銷。第五章 出差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經營人員出差期間,事先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和車輛使用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和車輛使用費,超出部分費用自理;繞道和省親辦事期間一律不得報銷相關費用。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一律不得借機觀光、游覽;凡觀光、游覽費用一律不準報銷。第六章 差旅費報銷規定第十八條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一律填制差旅費報銷單 ,嚴禁使用其他報銷單據。報銷人應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票據,并將各類票據按類別規范、平整、牢固地粘貼在原始憑證粘貼單上。報銷人提供虛假發票,財務部有權沒收,并扣除發票相等的報銷金額,同時報銷人承擔因提供虛假發票造成的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十九條 集團審計監察部負責檢查本辦法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視具體情況給予責任人200500元處罰,問題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解聘處理。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計劃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