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總部及子單位內部審計規范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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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86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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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總部及子單位內部審計規范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xx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獨立監督和評價公司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保障公司資產安全完整,改善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方面的作用,進一步促進公司的自我完善和發展,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簡稱“運作指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xxx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公司經濟活動實施獨立的內部監督和評估,即對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附屬機構及相關人員所進行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并通過審查、評價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與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等手段,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第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對公司董事3、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下屬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依據本制度,制定相關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和管理辦法。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第六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為內部審計部,是公司常設的專職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部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領導,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和報告工作,并接受監事會的指導與監督。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內部審計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配置專職人員,專職人員應不少于三人。 內部審計的宗旨:通過開展獨立、客觀、公4、正的審計,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進行評價,提高運作效率,幫助公司實現其經濟目標。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專業知識,作風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熟悉企業經營管理情況,熟悉財務會計業務和有關財經法規、制度,精通審計業務,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師或會計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以及具有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或相關的經濟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做到: (一)熱愛審計工作,忠于職守。 (二)遵守財經法規,依法實施審計。 (三)客觀公正、廉潔奉5、公。 (四)具有相應的政策水平和獨立分析、判斷、獨立開展工作以及組織協調內部審計工作的能力。 (五)認真負責,深入實際,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 (六)嚴守審計紀律,不得泄露審計工作所涉及的機密。 (七)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對其進行阻撓、打擊和報復。 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工作時,如果同被審計對象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妨礙公正的,應書面提請回避;被審計對象認為與內部審計人員有利害關系有可能妨礙公正的,也可書面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回避。 第三章 內部審計對6、象及審計依據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對象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及附屬機構;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及附屬機構派駐的有關員工; (三)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有關政策; (二)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及附屬機構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會議決議、規劃、計劃、預算、經營方針及績效考核目標等; (三)其他相關標準、制度及規范。 第四章 內部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所有營運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7、售及收款、采購和費用及付款、固定資產管理、存貨管理、資金管理(包括投資融資管理)、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人力資源管理和信息系統管理等。上述控制活動涉及關聯交易的,還應包括關聯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大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一)公司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及附屬機構: 1、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 2、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況; 3、內部控制制度等有關規章制度的建立、健8、全和有效執行情況; 4、股東、董事會決議落實、執行情況; 5、財務收支及與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財務預算(計劃)及執行、財務報告、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及相關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及有效情況等; 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對外投資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及附屬機構中的資金、財產的經營管理、風險及效益情況;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開工、資金來源,以及預算、決算和竣工情況; 基建工程預(概)算合理性,決算真實性、合法性及有效性,預算執行情況等; 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經濟合同、契約的訂立及9、執行情況; 關聯交易的確立及執行情況; 以公司資產進行抵押貸款或對外單位提供擔保的情況。 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6、其他經營管理活動;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公司各職能部門及附屬機構派駐的有關員工: 1、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 2、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情況; 3、任期經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情況; (三)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內部審計事項。 第五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10、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四)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11、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第六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參加公司經營決策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進行重大經濟決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參與研究、制定、修改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可行使下列權限: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審核會計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信息系統,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三)召開、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了解有關情況; 12、(四)對審計所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及時向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匯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做出臨時制止決定,并提出糾正處理意見;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七)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對象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內部審計機13、構有權予以制止,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建議; (九)對嚴格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給予表彰和獎勵建議;(十)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在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據以對有關事項和人員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須的費用支出,應予以充分保證,并列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激勵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激勵其努力工作。 第14、二十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二)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三)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四)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用);(五)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保薦人15、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第二十二條 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至少每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二十三條 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鑒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二)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三)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四)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16、務所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將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備和有效執行情況,作為對公司各部門(含分支機構)、控股子公司的績效考核重要指標之一。公司應建立起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內部控制制度和影響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的有關責任人予以查處。第七章 內部審計的種類和方式第二十條內部審計的種類包括: (一)例行審計,即經營管理審計,指對涉及被審計對象經營管理活動的所有經濟事項進行審計,包括本制度第十三條的全部內容。 內部審計機構應對被審計對象定期進行例行審計,一般為每年三至四次,并可按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或視工作需要調整。 (二)專項審計,包括: 1、績效考核審計。公司每年確定下屬各公司、各部門及17、相關人員的績效考核指標,內部審計機構據以對該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并作為公司績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之一。績效考核審計根據公司績效考核要求進行,也可與例行審計同時進行。 2、內部控制評估。是指對公司內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及溝通、監督等進行評價,以協助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及時了解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時應對公司內、外環境的變化,確保內部控制的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評估方法為評估項目打分法,評估步驟為: 通過審閱制度、詢問調查等方法,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狀況進行了解; 將內部控制的五個要素分別進行分解,并確定相應的評估項目; 根據五個要素的重要程度,對其設定相18、應的目標分數,總分100分,其中,根據每個評估項目在每個要素中的重要程度,對其設定相應的目標分數; 將每個評估項目按公司實行情況進行打分;五個要素及整體內部控制實際得分占目標分數的百分比超過70%即為有效; 、對內部控制執行的偏差環節及偏差程度進行評價并進行調整,必要時重新設計內部控制制度。 3、離任審計。離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經濟責任,也作為公司管理人員考核提升的依據之一。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任職人員離任時公司的財務狀況、任期內的經營績效、任期內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公司管理人員離任是否需經審計,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確定。確定需經審計的公司管理人員離任時,如未經審計,不得辦理離任手續19、。 4、審計調查。指對發現的普遍存在的或個別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5、專案審計。對被審計對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專門審計查處。 6、其他專項審計,包括工程預決算審計、管理流程審計、會計電算化審計、股東大會與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審計、以及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其他審計等。 7、內部審計機構也可以接受公司監事會的委托,對其認為必要的事項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一條 公司內部審計方式包括: 1、就地審計 內部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對象所在地進行審計,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報送審計 被審計對象接到審計通知,應在指定時間內將有關材料送內部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第八章 內部20、審計工作程序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制定年度內部審計目標、計劃、人力資源計劃以及費用預算,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應使制定的目標、計劃滿足公司經營管理及防范經營風險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具體審計工作程序: 1、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及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臨時工作安排,針對被審計對象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審計計劃,并確定審計組成員,做好審計準備工作。 2、在實施審計5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審計的范圍、內容、時間和方式,審計組成員名單,對被審計對象配合審計工作需提供的有關資料及其他要求。被審計對象應當按審計通知書的有關要求,做好各項準21、備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實施審計。 內部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賬表、文件、資料、相關管理制度以及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對象的情況,對其法人治理、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進行測試。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并將收集的審計證據和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4、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外勤結束日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報告,提出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建議。 5、同被審計對象交換意見。被審計對象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書22、面意見送交內部審計機構,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沒有異議。 6、審計部應于收到被審計對象提交的書面意見3個工作日內對被審計對象提出的意見進行審核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報告作相應修改。 7、如應對被審計對象進行處理和處罰,則應根據審計報告擬訂審計決定。8、將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和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提交給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 9、將經批準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對象。被審計對象應限期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報告整改和落實情況。 10、被審計對象對下發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之內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訴,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及時做出23、答復。在被審計對象提出申訴期間,原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仍須繼續執行。 11、審計部應對被審計對象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落實被審計對象執行審計決定以及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必要時,可對其進行后續審計。 第二十四條 如為避免股東利益和公司財產損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擊審計,則可不按上述審計程序執行。 第九章 內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實施結束后,出具內部審計報告和內部審計決定。 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所審計的事實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如需對被審計對象進行處理、處罰,則應依據內部審計報告做出內部審計決定,并做到事實清楚,決定準確,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和24、公司規章制度適當。 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結論和建議,并可以包括被審計對象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內部審計決定應說明做出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審核制度。 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審計決定是否客觀、準確。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經董事會審計委25、員會批準后,向被審計對象下發。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對象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工作,并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第十章 內部審計檔案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國家檔案法及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辦法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內部26、審計檔案包括: 1. 審計通知書和審計計劃; 2. 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 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 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 董事會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6. 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審計執行情況報告; 7. 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8. 有關審計會議的記錄; 9. 其他應保存的審計資料。 第十一章 獎勵與處罰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認真維護財經紀律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對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其自27、行糾正或提請其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拒絕或拖延提供以及轉移、隱匿、篡改或銷毀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或研發、生產、營銷政策,侵占、挪用公司資金與財產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 4、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和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5、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或檢舉人的; 6、拒絕執行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機密,并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依照公司有關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給予表彰與獎勵。第十二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執行。本制度與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沖突的,以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本制度中針對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后執行。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