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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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0931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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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挖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挖掘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目的為了規范公司生產、作業現場的挖掘作業活動,明確公司對挖掘作業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挖掘作業引發的事故、未遂事故,制定本制度。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在公司所有作業場所的挖掘作業活動。本制度不適用于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的挖掘作業。術語3.1挖掘在生產、作業區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機、挖掘機等施工機械,通過移除泥土形成溝、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樁、地錨入土作業;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墻壁開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撐的作業。3.2支撐防止坑壁塌方的2、機械、木料或金屬液壓件等結構物。3.3斜坡使溝、槽側面與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溝槽側壁坍塌的斜面。3.4溝槽長窄形且深度大于寬度的凹地,通常溝槽的寬度不大于 5m,一般用來埋設地下管線、導管、電纜或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腳。3.5作業申請人承擔作業的現場負責人。如施工方項目經理、作業單位負責人、現場作業負責人。3.6作業許可批準人除動火作業外,批準人為聯絡部門負責人,聯絡部門負責承擔作業安全的最終責任。職責4.1 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公司及所屬各單位挖掘作業許可管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4.2作業內容聯絡部門4.2.1 組織挖掘作業許可的書面審查;4.2.2 組織落實作業過程中的各項風險防控措施并3、監督執行。4.3挖掘作業實施單位4.3.1 負責挖掘作業許可證的申請;4.3.2 按照通過審批的挖掘作業許可證組織實施;4.3.3 負責對挖掘作業許可執行過程的監護。4.4現場監護人4.4.1 在挖掘作業前,檢查并確認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已得到審批簽發;4.4.2 挖掘作業前,檢查所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確保其符合相應的標準并處于良好的狀態;4.4.3 在挖掘作業前,檢查并確認挖掘作業許可證上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落實;4.4.4 當作業人員人身受到威脅時發出警告、叫停并采取保護措施;4.4.5 對作業過程進行全程監控,對發現的不符合本安全管理規定的狀況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要求終止作業。4.5挖掘作業人4、員4.5.1 確保只有在挖掘作業許可證得到批準簽發,相應的要求都得到全面落實的情況下開始挖掘作業;4.5.2 在整個挖掘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作業許可證以及本安全管理規定中的要求作業;如不能滿足要求或者發現存在隱患應立即終止作業;4.5.3 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應及時告知作業負責人,并迅速撤離現場。工作程序5.1基本原則5.1.1 挖掘作業實行作業許可,工作前都應當進行作業安全分析,并辦理作業許可證,地面挖掘深度不超過0.5m除外。5.1.2 所有挖掘作業在施工準備階段,項目(作業)主管部門(站隊)都必須通過可靠的途徑,對施工區域的地下及周邊情況進行調查。應保證現場相關人員擁有最新的地下設施5、布置圖,明確標注電纜、管網或公用設施等地下設施的位置、走向、深度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在輸油氣主干線作業及其他作業現場地下埋藏物不清楚時必須采用探測設備進行探測。5.1.3 根據作業安全分析的結果,確定應采取的相關控制措施,必要時制定作業計劃書或風險管理單。在作業計劃書或風險管理單中明確界定機械施工設備的允許使用范圍,并考慮以下內容:a) 交通狀況;b) 附近的振動源;c) 隱蔽電氣、管網等設施的分布情況;d) 鄰近的建筑結構及其狀況;e) 土質類型;f) 地表水和地下水;g) 對土壤和水的污染;h) 架空的公用設施;i)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j) 有害氣體易燃氣體、液體排放(泄漏);k) 使6、用的工器具;l) 氣候;m) 其他。5.1.4 如果施工可能會對他方的財產或公共設施(如:耕地、道路、房屋、鐵路、公路、堤壩、河床、橋梁、文物、消防、居民生活設施、通訊、電力設施等)產生影響,則項目(作業)主管部門(站隊)必須在施工前與相關方進行溝通并達成協議,以使相應的風險得到有效地控制。5.1.5 只有在作業安全分析已完成、挖掘作業許可證已簽發、以及現場監護人已到位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挖掘作業。5.1.6 施工區域所在單位應指派一名監督人員,對開挖處、鄰近區域和保護系統進行檢查,發現異常危險征兆,如明顯存在可能塌方、滑坡或隱蔽設施與工作計劃發生偏差的跡象,在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之前,必須停止7、所有工作。5.1.7 如果坑的深度等于或大于1.2m,可能存在危險性氣體的挖掘現場,要進行氣體檢測,同時,還需要考慮是否實行受限空間安全管理。5.1.8 連續挖掘超過一個班次的挖掘作業,每日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檢查,挖掘作業安全檢查表參見附錄B。5.1.9 當地下設施位置和深度不明確時,應用手工工具(例如鏟子、鍬、尖鏟)來確認其正確位置和深度。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設施都應及時予以確認,不能辨識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報告施工區域所在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重新作業。5.1.10 在危險場所進行挖掘作業時,應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最先發現的人員應立即通知挖掘作業人員停止8、作業,并迅速撤離現場。5.1.11 在坑、溝槽內作業應正確穿戴安全帽、防護鞋、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不得在坑、溝槽內休息,不得在升降設備、挖掘設備下或坑、溝槽上端邊沿站立、走動。5.1.12 施工結束后,應根據要求及時回填,并恢復地面設施。若地下隱蔽設施有變化,施工單位應將變化情況向作業區域所在單位及相關方通報,以完善地下設施布置圖。5.1.13 當挖掘深度超過1.5m且有人員進行溝下作業時,必須按照本規定具體條款落實放坡及設置保護系統的有關要求。5.2挖掘作業中的機械設備使用5.2.1 采用機械設備挖掘時,應確認活動范圍內沒有障礙物。5.2.2 機械開挖管溝作業時,管頂上方保留的覆土厚度不應少9、于0.8m。對于帶管堤管段,機械開挖可以控制在管頂上方0.5m。5.2.3 為保證管道的安全,機械開挖前,應在易出現打孔盜油(氣)管段的管道上方人工開挖0.5m寬探溝,確認管道上方無任何外接物后,再進行機械開挖。管頂上部0.8m(帶管堤管段為0.5m)以下的土方必須人工開挖。5.2.4 推土機作業應垂直于管道進行,挖掘機可以沿管道軸向作業,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管道承受來自挖掘機械的壓力。機械開挖要求全程人工監護,確保管道運行安全。特殊地段,可適當減少機械開挖深度或全部采用人工開挖。5.3地下設施的關停與隔離5.3.1 如果經過作業安全分析,在挖掘或打樁等作業過程中可能會損壞地下設施,在作業之前,應對地下設施,比如:油氣管道或電纜、光纜等進行降壓、停運或隔離處理,以確保在萬一損壞這些設施的情況下,不至于導致嚴重事故的發生。5.3.2 應確保隔離方法的可靠,并對隔離進行上鎖、掛簽。5.4保護系統5.4.1 如果挖掘深度超過4米,則必須進行負荷計算及支撐設計,并在開挖期間監督對設計的支撐的安裝;對于挖掘深度6m以內的作業,為防止挖掘作業面發生坍塌,應根據土質的類別設置斜坡和臺階、支撐和擋板等保護系統;對于挖掘深度超過6m所采取的保護系統,應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