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及考核獎懲辦法.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199
2024-09-07
14頁
34.53KB
1、公司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及考核獎懲辦法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消防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事故及職業危害,保障員工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進入公司和部門的外來承包商、施工人員、參觀和實習的人員。第三條 公司必須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應的消防安全教育制度,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第四條 公司安全科負責安全教育工作的實施指導和檢查。第二章 各級人員的安全教育2、 第五條、新入廠人員(包括新職工、臨時工、外包工等),均須經過公司、廠(部)、車間(科)三級安全教育。包括消防培訓教育。第六條、各級領導和各部門要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不斷增強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第七條、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第八條、各易燃易爆崗位的操作人員,均須經過消防常識、滅火技能培訓,能夠了解本崗位易燃易爆材料的物化性質,正確使用所配備的滅火器材。每年培訓不少于24學時。第三章、宣傳教育培訓內容:(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3)有關消3、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5)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第四章 組織管理第九條 公司總經理,對公司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負責。公司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編制消防安全教育大綱、教材和班組消防安全學習材料。第十條 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應納入公司教育培訓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應保證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職工消防教育管理檔案。第十二條 對認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并在防止火災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部門和職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十三條 對未按本規定要求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的部門進行處罰,消防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4、的,應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第一條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是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通過檢查可以發現火災隱患,監督消防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第二條 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必須要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建立由各級領導負責、有關人員參加的防火巡查、檢查組織。第三條 防火巡查應包括以下內容: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3) 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4)防火堤閥門是否關閉嚴密;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6)營業結束或下班后,清除煙頭、發熱源等雜物情況;7)5、其他需巡查的情況。第四條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1)火災隱患整改及糾正、預防措施落實情況;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3)消防水源狀況;4)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和功能狀況;5)重點工種人員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8)防火巡查開展情況;9)其他需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第五條 消防安全檢查采取日常、定期、專業、不定期四種檢查方式。第六條 日常安全檢查按如下方式進行:1.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員工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班中巡回檢查職責,巡檢要定時、定點、定人、定內容進行,特別要6、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進行重點檢查;2.非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員工,應根據本崗位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進行檢查;3.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對本車間、班組人員的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在班組安全活動上進行講評;4.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第七條 定期安全檢查包括例行檢查、季節性檢查和節日前檢查。1.例行檢查公司每季度組織1次,部門每月組織1次。2.季節性檢查春季檢查以防雷、防靜電為重點;夏季檢查以高溫為重點;秋季檢查以防火為重點;冬季檢查以防火、防爆為重點。檢查時間和次數,由各部門根據生產實際,自行安排。3.7、節日前檢查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前,要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準備、備用設備等進行重點檢查。第八條 專業安全檢查。公司每年應對容器、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安全裝備、監測儀器、物料物品、防護器具、消防設施、防毒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第九條 不定期安全檢查。1.根據國家、地方政府的要求和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實際,隨時組織有針對性的防火巡查、檢查;2.公司應在裝置開、停工前、檢修中、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時,進行不定期防火檢查。第十條 各種形式的防火巡查、檢查,都應認真填寫檢查表,按要求形成防火檢查總結。第十一條 各級檢查組織和有關部門對查出的火災隱患要逐項研究,編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8、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完成期限),限期整改,并記入隱患整改臺帳。第十二條 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分別納入技措、安措或檢修計劃,限期整改。第十三條 對各級檢查查出的重大火災事故隱患,要實行隱患整改通知單管理。第十四條 隱患整改通知單由安全科存檔、備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第一條 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第二條 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第三條 嚴禁在營業、生產、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攔、覆蓋。第四條 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第五條 對9、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整改確有困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第六條、生產裝置及罐區各易燃易爆崗位,一旦發生較嚴重的泄露、著火、爆炸等事故,應立即根據具體情況和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救災措施,并同時報告生產技術和安全部門,有效的組織無關人員疏散。第七條、對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標志,要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確保標志完好,通道暢通。消防值班制度第一條、為了及時發現火災隱患,有效地制止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及時報警,撲救初期火災,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設立值班的人員為消防安全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值班制度,堅守崗位,確保安全。10、第三條、值班人員每天上下班或交接班前,應對其值班負責的范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作好記錄,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第四條、值班人員要對管理范圍內的各種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確保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第五條、消防值班人員必須執行防火檢查、巡查制度內容,落實巡查制度。第六條、公司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值班人員的值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因值班人員工作失職造成火災事故的,由辦公室按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辦公室批準執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運行,單位必須加強日常的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工作。第二條 消防設施器材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11、有明顯標識。第三條 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第四條 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第五條 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第六條 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第七條 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第八條 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12、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九條 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其它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設備。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第一條 公司對存在的火災隱患,由安全科確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及時予以清除。第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由安全管理部門根據管理分工,及時將火災隱患向安全管理人員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安全科長書面報告,并提出整改方案。第三條 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將危險部位停止生產或作業,立即進行整改,并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第四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13、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第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關檢查或抽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指定專人落實整改。整改完畢后,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報告報消防機關。第六條 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后存檔備查。第七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安全科要組織進行檢查驗收。第八條 對本單位無力進行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用電、用火安全管理制度1、用電安全管理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范圍為公司各部門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14、時電源。第三條 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作業票。第四條 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用電作業票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票。第五條 危害識別1.用電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2.將安全措施填入用電作業票內。第六條 用電作業票需按有關程序辦理。第七條 作業安全措施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應接入公用電網;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電工)操作證;3.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15、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3.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3.2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3.3用電架空線路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米,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米。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3.4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記”和“安全標記”。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架設防護套管;3.5對現場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設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3.6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16、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超過12V;3.7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4.電工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工有權緊急停電處理;5.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第八條 作業票的管理1.用電作業票、用電申請表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2. 用電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安全員留17、存,第二聯交供電執行人,臨時用電部門(單位)持第三聯;3.在非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電作業票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4.在用火管理范圍內的用電作業票有效期限必須與用火作業票有效期限一致;5. 用電作業票保存期為一年。第九條 管理職責1.公司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用電的審批;2.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2、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范圍 第一條本規定規定了公司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作業票的管理等。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易燃易爆場所的動火作業。第三條本標準不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的固定動火區作業和固定用火作業。第二章定義本標準18、采用下列定義:第四條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第五條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J l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第三章 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第六條 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第七條 將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內。第四章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第八條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第九條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19、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第十條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第十一條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科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第十二條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第五章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第十三條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受限空間、高處作業的規定。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20、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4.凡在甲、乙類區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21、氧含量不得超過20。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12.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13.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22、第十四條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第十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1.1生產不穩定。1.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2.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作業時,車間主任、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安全科、總經理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3.動火作業前,生產部要通知公司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拄)正壓。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壓力應停止23、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第六章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第十五條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第十六條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公司的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第十七條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總經理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第十八條 使用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他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24、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第十九條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第七章動火作業票的管理第二十條 動火作業票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1.動火作業票由安全科負責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票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第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交動火負責人。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票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25、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票交給動火人。3.一份動火作業票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票,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4.動火作業票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5.動火作業票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票由安全科存查。第二十一條 動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票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票的有效期為8h。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票的有效期為72h,每日動火前進行動火分析。3.動26、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票。第二十二條動火作業票的審批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票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審批。2.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票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審批。3.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票由動火點所在車間主管負責人審批。第八章 職責要求第二十三條 動火負責人動火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第二十四條動火人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27、必須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作業票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安全科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作業票,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當班班長呈驗動火作業票,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第二十五條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所在部門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公司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時,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28、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第二十六條動火負責人被動火部門班組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作業票。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票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第二十七條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29、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作業票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第二十八條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公司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第二十九條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措施,審查動火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第十七條的要求。在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第一條 易燃易爆工作崗位上的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消防規定。第二條 易30、燃易爆崗位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如確實要動用明火時,要嚴格遵守并執行相關規定。 第三條 易燃易爆部位的設備、裝置要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防火設施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不能改正的要及時向公司主管部門匯報,未整改前要有臨時防護設施。 第四條 崗位工人要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各項操作規程,防止各類火災發生。第五條 崗位工人要熟練掌握本崗位的滅火器材的使用性能、使用方法,熟練本崗位上的滅火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火災,迅速按照本單位的滅火應急預案進行滅火。 第六條 易燃易爆場地的場地要清潔,設備無滲漏,工具材料擺放整齊,安全通道暢通。 第七條 易燃易爆部位要執行外來人員登記制度,未經允許,任何人不31、得進入。 第八條 易燃易爆工作區域要有“嚴禁煙火”標志。電器設備和工具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有關規定,并采取可靠的防靜電和通風設施。 第九條 工作區域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實行定量領取,不得在用電設備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條 易燃易爆部位要認真抓好自檢自查,并填寫好相關記錄。 義務消防隊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更好地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發生火災事故時,能及時消除火災,保護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本公司分管生產管理部長擔任義務消防隊的負責人、安全員為義務消防隊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主要責任。第三條 義務消防員應在責任人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32、規定的指標。 第四條 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第五條 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六條 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第七條 結合火災事故預案,組織職工進行消防演練,不斷提高職工的滅火技能,增強職工的消防意識。第八條 維護好消防設施、滅火器材、使其處于良好的狀態。第九條 配合消防部門有組織的參與本單位的滅火救災演練工作。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第一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由安全科具體負責,根據公司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情況制定應急預案。第二條 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應33、當由總經理牽頭,全公司人員參與。第三條 演練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檢查預案所使用器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時整改。組織全體員工講解演練的內容、目的、步驟、分工等方面。第四條 應急救援演練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第五條 演練結束后,安全科應當會同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對預案的演練情況、暴露出的問題進行認真的分析總結,修訂預案內容并對預案的符合性及進行評價等。第六條 安全科應當將演練的過程記錄、符合性評價及預案修訂等的材料上報總經理,由總經理評定并提出建議。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對電氣設備的檢查和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發生電氣設備事故,特 制訂本制度。第二條 電工人員以及崗位操34、作人員必須按照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所屬電氣設備、線路進行清掃、檢查、調整維修,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三條 定期進行預防性實驗,繼電保護實驗,高壓設備保護定值需要變動時,記錄需報安全科審核、備案。第四條 公司的的電工負責本廠的電氣線路,電氣設備的管理,維修工作。電工需加強對本廠配電室的現場管理工作,不得隨意堆放雜物,以保證安全供電。電氣設備、開關除指定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無權操作。第五條 進行電氣作業時,必須遵守電氣運行、維護、檢修、實驗、驗收等技術規程。第六條 認真學習并嚴格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現場操作規程”、“電氣兩票”制度。正確執行規程、規定和兩票制度,杜絕違章操作。消防安全工作考評35、和獎懲制度第一條 本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月度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第二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獎金獎勵50-2000元: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50-500元: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36、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2、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私拉亂接電線者;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不包括賠償金);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五條 其他未在本制度中體現的事項可按照績效考核細則進行考評和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