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有限公司食品購銷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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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28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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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藥有限公司食品購、銷、存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購進、儲存和銷售行為,保證其質量符合規定,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市xx醫藥有限公司業務部、質量管理部、配送中心、財務部、各連鎖門店。第二章 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購進 第三條 確定供貨單位的合法資格:對首營企業的審核,應當查驗加蓋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資料,確認真實、有效:(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2、證或者食品流通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二)營業執照及其年檢證明復印件;(三)相關印章、隨貨同行單(票)樣式;(四)開戶戶名、開戶銀行及賬號;(五)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第四條 確定所購入產品的合法性:(一)、 應當購入和銷售經監管部門批準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和列入監管部門公示目錄的合格產品。(二)、審核其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包裝、標簽與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最小包裝上應有食品強制安全保障標識“QS”,并留存包裝或標簽實樣。第五條、應當核實、留存供貨單位銷售人員以下資料:(一)加蓋供貨單位公章原印章的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二)加蓋供貨單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的授權書,授3、權書應當載明被授權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三)供貨單位及供貨品種相關資料。第六條 應與供貨單位簽訂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質量保證協議書;第七條 采購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時,應當向供貨單位索取符合國家相關管理規定要求的發票。第八條 采購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嚴格要求從總部統一購進配送,并建立采購臺帳記錄。采購臺帳記錄應當有商品的品名、規格、生產廠商、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貨日期等內容。門店的配送單作為采購臺賬,應單獨報采購計劃,單獨裝訂歸檔備查。第三章 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收貨與驗收第九條 按照入庫驗收程序對到貨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逐批進行4、收貨、驗收,防止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不合格品入庫。第十條 驗收員應對照隨貨同行單(票)和采購記錄核對商品,做到票、賬、貨相符。隨貨同行單(票)應是電腦打印票據,內容包括供貨單位、生產廠商、品名、規格、批號、數量、收貨單位、收貨地址、發貨日期等內容,并加蓋供貨單位藥品出庫專用章原印章。第十一條 驗收員應當查驗與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同批號的檢驗報告書,檢驗報告書應當加蓋其質量管理專用章原印章。購進進口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同批號報關單的復印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衛生證書等文件副本。檢驗報告書等資5、料的傳遞和保存可以采用電子數據形式,但應當保證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第十二條 進口的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按照質量安全國家標準進行檢驗;尚未制定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國外有關標準進行檢驗。第十三條 驗收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做好驗收記錄,驗收記錄內容同藥品驗收記錄要求,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記錄上簽署姓名和驗收日期。第十四條 驗收不合格的還應當注明不合格事項及處置措施或者直接拒收退回供應商。第四章 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儲存與銷售第十五條 從事食品銷售應當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有關證照。對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銷6、售應進行專項審核許可后方可銷售。 第十六條 總部倉庫和門店應當根據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特性進行合理儲存,采取措施,保持所銷售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第十七條 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第十八條 門店應當在銷售場所劃定專門的柜臺、貨架擺放、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并在銷售柜臺、貨架處顯著位置設立銷售專柜提示牌,提示牌應采取“綠底+白字(黑體)”式樣。總部倉庫和門店應當設立專門區域單獨存放庫存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符合標簽標注的儲存條件,并與庫存的藥品隔離,禁止混放。第十九條 藥店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體檢,經過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7、)相關管理法律法規以及嬰幼兒科學喂養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銷售,對消費者進行專業的指導和幫助,不得對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進行夸大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第二十條 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第二十一條 門店應履行不合格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落實“質量安全責任追究制”,建立“先行賠償和追償制度”,按照“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賠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門店銷售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時,依照前款規定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后,屬于產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的責任的,門店或公司可以向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追償。 第二十二條 總部和門店應定期對庫存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8、粉)進行質量巡查養護,對距保質期不足2個月的產品,應及時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處理措施。對不合格和過期、變質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采取退市和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問題產品再次流入市場。第二十三條 門店或總部應及時收集上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乳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或者其他媒體信息,預防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對不符合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產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制品,并記錄追回情況。 門店在銷售過程中自行發現其銷售的食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有前款規定情況的,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同時通知供貨商。第五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 首營供應商及產品資料做為質量檔案,以及總部、門店的購進驗收記錄臺賬,按照GSP管理規定,均應保存5年備查。第二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以及各連鎖門店、個人,違反以上規定的,造成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應在相關考核中予以處罰。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質量部所有,自宣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