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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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30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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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生產安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故、事件(未遂事故),包括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本標準規定適用于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范圍內的事故、事件(未遂事故),包括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過程。2職責 安全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事故、事件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的歸口管理,負責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2.2公司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生產管理2、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保衛主管部門等部門負責根據需要參加事故和事件的調查和處理。2.3工會負責組織各級工會組織和員工代表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2.4事故、事件的責任部門負責事故、事件的報告,負責輕傷和一般事故、事件的調查和處理。2.13管理內容和方法事故分類3.1.1傷亡事故:公司員工在生產活動中所發生的人體傷害、死亡等屬傷亡事故。傷亡事故按以下幾種傷亡程度而劃分為:a)特別重大死亡事故;b)重大死亡事故;c)死亡事故;d)重傷事故;e)輕傷事故。3.1.2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員工在生產活動中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使人體中毒,短時間內發生病變(一般不超過一個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潔食物而3、發生的中毒事故。急性中毒引發的人體傷害、傷亡事故程度,按本標準第5.1.1條款進行劃分。3.1.3職業病事故:公司員工在生產活動中因工業毒物、不良氣象條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生產組織,以及一般衛生條件惡劣等職業性傷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進行劃分處理。3.1火災事故:發生火災事故應按Q/SZ G59.41標準規定進行火災事故分類。3.1.5財物損失、損壞事故:不涉及本標準5.1.1-5.1.4條款內容的財物損失、損壞,按公司財物管理的有關程序處理;涉及本標準5.1.1-5.1.4條款內容,同時又有財物損失、損壞的,按本標準5.1.1-5.1.4條款進行劃分。3.2事故、事件報4、告、調查、處理的要求3.2.1發生職業健康安全事故、事件時,有關部門應按下圖所示的程序進行報告、調查、處理等活動。3.2.2在緊急情況下,有關部門應在立即報告的同時,按相應的應急預案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1)指揮領導小組負責有限公司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修訂。組建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并組織實施和演練。檢查督促做好重大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2)辦公室負責有限公司所屬單位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審核、呈報和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指揮部發生重大事故時,由指揮部發布和解除應急救援命令。組織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向上級匯報和向友鄰單位通報情況,必要時向有5、關單位發救援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總結應急救援預案經驗教訓。(4)專家參謀組負責向總指揮提供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技術措施、建議和供領導決策的可行性建議。(5)指揮部成員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應急救援工作。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6)應急救援辦公室成員安技環保處處長:協助總指揮做好安全報警,情況通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公室主任:負責燃爆報警、協助事故單位做好搶險補救工作,同時做好警戒、疏散、道路管制等工作。生產處處長:負責事故處置時生產單位的開停調度工作;事故現場有關的聯系工作。資產管理處處處長:協助總指揮負責工程搶險、搶修工作。產品配套處處長:負責搶救救援物質的供應工作。6、財務會計處處長:負責救援資金的保障工作。事故單位負責人:報警并協助總指揮,負責現場指揮,實施本單位應急預案,組織調動本單位救援人員搶救傷員,搶險維修等項工作。3.2.3發生事故的部門在積極搶救傷員的前提下,應保護好現場,為事故調查創造條件,待上級有關部門對現場進行調查后,方可清理現場。3.2.4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品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或詳細記錄。3.2.5發生重大事件(未遂事故),除及時報告外,責任部門還要查清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事后三日內同事件(未遂事故)報告一并送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3.3事故、事件的報告3.3.1事故、事件報告的一般程序:公司發生事故,采用逐7、級報告的方法,報告可采用書面和口頭的形式。報告的途徑為:事故、事件當事人(或監護人)部門安技員部門領導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管理者代表(或總經理)。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不耽誤救護時機,也可越級報告,直至公司總經理。3.3.2事故、事件的報告采用口頭報告的形式(首席受理制),第一個接受報告者必須書面記錄報告內容及事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然后按本標準5.3.1條款規定進行報告。3.3.3輕傷事故除按一般程序逐級上報外,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12小時內向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遞交工傷事故報告單,1周內上報人身事故登記表(含初始診斷書)3.3.4發生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除按5.3.18、條款進行報告外,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時間、地點、受傷者姓名、年齡、工種或職稱、受傷程度、發生事故經過和發生事故的簡要原因等)用快速方法向上級主管部門、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上級工會報告。3.3.5公司員工中的流動作業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外來作業人員的事故報告由事故發生地所在部門按本標準第5.3.1條款的規定進行報告。3.3.6事件(未遂事故):按本標準第5.3.1條款的規定進行報告。3.4事故、事件調查事故、事件調查程序3.4.1.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組織安技員、工部(段)長、班組安全員等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于三日內將調查報告報安全環境管理9、主管部門。3.4.1.2重傷事故由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或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保衛主管部門、公司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工會及員工代表等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3.4.1.3死亡事故由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提請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上級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死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進行調查。3.4.1.4非傷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組織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在10日內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3.4.1.5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職業病原因的10、調查工作,必要時成立調查組.對職業病的發病原因、病情、防范或應急措施等提出書面報告,報告應在30日作出,報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或上級主管部門。3.4.1.6甲部門借給乙部門的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發生事故時,由乙部門負責調查、統計和報告,并通知甲部門。3.4.2事故、事件調查的內容3.4.2.1在事故、事件調查中,應認真查清事故、事件的原因,分清責任事故、事件,非責任事故、事件和破壞事故、事件。3.4.2.2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一般可分為: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設備設施本質不安全;環境的不安全狀態;外部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預計的原因。3.4.2.3事故類別大致可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11、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鍋爐爆炸、容器爆炸、中毒、窒息、其他爆炸、其他傷害等。3.4.2.4在事故調查中,對事故過程及傷害的分析內容應包括:a)受傷部位指身體受傷的部位;b)受傷性質指身體受傷的類型;c)起因物指導致事故發生的物體、物質;d)致害物指直接引起傷害及中毒的物質或物體;e)傷害方式指致害物與人體發生接觸的方式;f)不安全狀態指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質條件;g)不安全行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事故、事件的經濟損失應包括以下內容:損失物品名稱及損失程度;調換或修復的費用;直接影響程度;必要時可包括間接影響程度。3.4.2.6事件(未遂事故)的調查參照12、事故的調查方法進行,重點在于分析引發事故的原因及具體的預防對策措施。3.4.3事故、事件的原因查清后,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教訓,制定改進措施,由部門指定專人負責,限期完成。3.5事故處理3.5.1事故調查后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即根據事故性質、類別及傷害分析確定事故責任者;事件(未遂事故)也應確定責任者。3.5.2在處理事故時,應按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應按遼寧省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暫行條例和Q/SZG59.06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3.5.3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結果,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范措施。3.513、.4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后應寫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確定,一般應征得事故當事人的意見和工會的認同,如發生異議時,按管理權限審批。3.5.5重傷以上事故自發生事故之日起,一般不超過十天,特殊情況(經上級同意)也不得超過一個月提出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有關部門和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均須在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上簽字。3.5.6事故處理的時效規定a)輕傷事故的調查處理一般應在一周內完畢,按事故處理權限自行審批結案,上報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b)重傷以上(含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一般應在十日內完畢,特殊情況(經上級同意)也不得超過一個月,調查組成員在事故報告上簽字。3.5.7事故處理的原則:a)客觀的14、實事求是的尊重科學的原則;b)依法辦理的原則;c)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處理不放過。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對防范措施進行跟蹤,直至確認其有效性。3.6事故檔案3.6.1事故調查、處理的任何資料文件均為本規定的記錄內容,必須齊全,并具有可追溯性3.6.2事故調查、處理應建立檔案,以每發生一次事故、事件為一個單元進行記錄。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a)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b)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d)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e)物證、人證材料;f)直接和間接經濟15、損失材料;g)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h)醫療部門的傷亡人員診斷書;i)事故發生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備設施資料;j)事故處理決定;k)有關事故通報、簡報及相應預防措施資料;l)參加事故調查、處理人員的清單;m)其他認為有必要的資料。3.6.3對事故調查、處理中形成的記錄、資料、文件、檔案等,均應按Q/SZG55.25標準予以控制,以提供職業健康安全運行活動的證實。3.7監督檢查和考核3.7.1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各部門事故、事件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應及時向責任部門提出糾正或糾正措施,并做記錄。3.7.2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規定的情況時,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的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4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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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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