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基本貸前貸時及貸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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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446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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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基本、貸前貸時及貸后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信貸管理,規范信貸行為,防范信貸風險,提高貸款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農信社,含農村合作銀行)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農信社是指有權辦理和經營貸款業務的農村合作銀行、各旗 (縣、市、區)聯社及其分支機構、單一法人信用社。本制度所稱貸款業務是指農信社對借2、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制度所稱信貸人員是各級農信社貸款經營和管理人員,包括客戶部門和信貸管理部門從事貸款業務操作和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貸款管理基本制度是全區農信社貸款業務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各類貸款業務綜合管理辦法和單項業務品種管理辦法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貸款業務經營和管理堅持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相統一的原則,堅持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制度。堅持貸款責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五條 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3、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長期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第六條 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信用貸款,是指以客戶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是指由客戶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第七條 農信社貸款投向堅持立足社區、服務“三農”的宗旨,經營好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等特色信貸業務,加強貸款業務新品種的開發工作。第八條 貸款期限由農信社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生產經營周期、資金狀況和4、自身資金供給能力等雙方自主協商后確定。第九條 貸款展期: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客戶應在貸款到期日前向農信社提出書面貸款展期申請。擔保貸款展期,還應出具貸款擔保人同意展期并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貸款展期的審批程序與貸款發放程序相同。貸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貸款條件。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第十條 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的利率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對農業貸款的執行利率應低于最高貸款浮動利率。 貼息貸款,根據利息補貼方法,按規定計收利息。 第十一條 貸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5、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未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仍執行合同利率。 逾期貸款或擠占挪用貸款,從逾期或擠占挪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直到清償本息為止,遇罰息利率調整分段計息。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第十二條 提前還貸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并按合同約定執行。事先未約定的,應征得農信社同意。第三章 貸前管理第十三條 客戶申請貸款業務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客戶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連續辦理了年檢手續;事業法人依照事業6、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已經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登記或備案;特殊行業須持有有權機關頒發的營業許可證; (二)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收入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應持有貸款卡(號)的,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貸款卡(號); (五)除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須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客戶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從事的經營活動合規7、合法,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十四條 農信社法人機構對分支機構實行有限授權管理。根據分支機構的信貸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質量、風險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當地經濟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和調整其貸款審批權限。分支機構可在農信社法人機構的授權額度內對信貸人員實行授權。授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每年進行一次調整。 第十五條 實行客戶統一授信管理。統一授信管理是指農信社實施集中統一控制單一法人客戶信用風險的管理制度。對應授信客戶必須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則,做到授信主體統一,標準統一,內容統一。 第十六條 客戶信用等級管理。客戶信用等級評定是農信社客戶授信管理的基礎工作。客戶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級,評8、定內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客戶領導者素質和發展前景等因素。根據應授信客戶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資產負債率和其他要素確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農信社對其提供的貸款、貼現、承兌、信用證等資產和或有資產信用余額之和不得超過最高綜合授信額度。 第十七條 對客戶實施統一授信管理分為內部統一授信和公開統一授信兩種方式。 內部統一授信指農信社核定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作為農信社內部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的最高限額,不與客戶見面,由農信社內部掌握。 公開統一授信指農信社根據AA級以上客戶申請,在對單一法人客戶的風險和財務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的基礎上,核定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并與客戶簽訂授信協議,使客戶在一9、定時期和核定額度內,能夠便捷使用農信社信用。第十八條 可循環使用信用是指農信社在統一授信額度內,確定一個最低的可撤銷的信用額度,并與客戶簽訂協議,使客戶在一定時期和核定額度內,能夠便捷使用農信社信用。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對象的信用等級管理和授信管理按相關單項業務品種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四章 貸時管理第二十條 實行審貸分離制度。把調查、審查、審批、審批后發放管理等環節的工作職責分解,由不同經營層次和不同部門(崗位)承擔,實現其相互制約和支持。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銀行、旗(縣、市、區)聯社實行審貸部門分離,設立客戶部門和信貸管理部門,成立貸款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貸審會10、);農村合作銀行、旗(縣、市、區)聯社的分支機構實行審貸崗位分離,設立客戶經理和信貸員,并成立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貸審組)。具備條件的分支機構和單一法人信用社,也可實行審貸部門分離。客戶部門承擔信貸業務的開發、受理、調查、評估和審批后信貸業務的經營管理,信貸管理部門承擔信貸業務的審查和整體風險的控制。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旗(縣、市、區)聯社的貸審會(貸審組)是信貸業務決策的議事機構,審議需經貸審會(貸審組)審議的信貸事項,對有權審批人進行制約以及智力支持。第二十三條 不適宜實行審貸部門分離的信貸業務,要實行崗位分離或其他有效的制約形式。 低風險信貸業務(農信社足額存單質押小額貸款、交存11、100%保證金的承兌)和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以適當簡化辦理程序,可以不實行審貸分離。第二十四條 建立審貸回避制度。各級信貸人員,包括貸審會(貸審組)審查、審批與之有關系的信貸事項時,應予回避。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客戶同類貸款的條件。關系人是指農信社理(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第二十五條農信社辦理信用貸款,必須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評估,確認其資信具備還款能力。辦理保證貸款,應對保證人保證資格、資信狀況、償還能力等進行審查,并簽訂保證合同。農信社只發放連帶責任的保證貸款。辦理抵押貸款,應對抵押物的權屬、有效性和變現能力以及所設定抵12、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物的有關登記手續。要根據抵押物評估值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抵押比例。辦理質押貸款,應對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所設定質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與出質人簽訂質押合同,并辦理相關的登記或移交手續。第二十六條 實行信貸業務咨詢備案制度。 信貸業務咨詢備案是指*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社)對全區農信社法人機構實行信貸業務權限管理,核定一個不需要向*聯社咨詢備案即可實施的貸款業務最高額度。超權限信貸業務在貸審會審議后,有權審批人審批實施前向*聯社信貸管理委員會咨詢備案的工作制度。信貸業務咨詢備案不改變農信社法人機構貸款風險的管理責任。*聯社信貸管理委員會,是農村13、合作銀行、旗(縣、市、區)聯社超權限信貸業務的咨詢機構。按照信貸管理委員會議事規則開展工作。第二十七條 實行信貸業務責任人制度。農信社法人機構主任(行長)對所經營的信貸業務負全面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各自授權范圍內對經營的信貸業務負全面責任。貸款調查、審查、審批、經營管理等各環節的有權決定人為主責任人;具體承辦調查、審查、經營管理的信貸人員為經辦責任人。主責任人和經辦責任人對各自環節的工作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行信貸信息披露制度。公開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條件、利率、期限和審查的資信內容等相關信息,限制性公開或披露客戶的信用狀況。第二十九條 辦理貸款業務的基本流程為: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14、查、審議與審批、咨詢備案、與客戶簽訂合同、發放貸款、貸款發生后的管理、貸款收回。 對中長期項目貸款,由有權審批社組織評估或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第三十條 合同管理。按規定使用統一制式的合同文本。簽訂合同要保證合同文本之間的法律銜接,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三十一條 農信社信貸業務應遵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五章 貸后管理第三十二條 建立信貸業務檢查制度。信貸業務發生后,客戶部門和信貸管理部門要對客戶執行信貸合同、經營狀況等方面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定期檢查。第三十三條 實行信貸業務責任追究制度。對未按有關法律、法規和信貸管理制度辦理信貸業務的人員實行責任追究。15、對實際存在問題,但在檢查監督中未發現的,除了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要追究檢查監督人員的責任。第三十四條 建立信貸風險預警制度。客戶部門要對客戶財務和非財務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員、債權債務關系、經營效益、財務狀況等進行監控,在信貸事實風險形成前,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條 建立最大十戶客戶重大經營事項報告制度。對最大十戶客戶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等變更,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兼并、分立、合資、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發生停產、歇業、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活動、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現嚴重16、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事項,農信社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逐級向有權審批社報告,有權審批社接到報告后,及時調整應對策略。第三十六條 信貸違約處理。客戶未按信貸合同的有關約定履行義務,農信社要按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停止提供新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依法起訴等措施。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時,農信社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提供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客戶維護。對客戶提供理財、結算、信息咨詢、代理保險、代理公證、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務,鞏固、穩定優良客戶;建立主動退出機制,限制、淘汰劣質客戶。第三十八條 信貸檔案。信貸檔案是農信社提供、管理、收回貸款全過程的真17、實記錄,包括客戶及擔保人資料檔案和信貸操作檔案。 客戶及擔保人資料檔案主要包括客戶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擔保文件、分析報告、評估報告、信函等。 信貸操作檔案主要包括信貸業務調查、審查、貸審會(貸審組)審議、有權人審批及信貸業務發生后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有關資料。 對信貸檔案要指定專人管理,崗位變動要進行移交。實行信貸檔案借閱、查閱登記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信社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將貸款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其中,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為不良貸款。第四十條 建立和完善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認定、登記、考核和催收。第四十一條 實行不良貸款監18、測考核制度。嚴格標準,真實反映信貸資產質量。對不良貸款實行直接監測管理和重點監測管理,嚴格責任考核。第四十二條 實行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對不良貸款進行監測,提出清收盤活的措施;客戶部門或資產保全部門負責不良貸款資產的清收盤活。第四十三條 債權保全和清償。防范、抵制和糾正客戶逃廢農信社債權、侵蝕信貸資金和逃避信貸監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償還債權本息的行為。第四十四條 抵債資產管理。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約歸還貸款,以債務人、擔保人的資產抵償所欠農信社貸款本息而形成的待處理資產。抵債資產管理遵循嚴格控制、合理定價、妥善保管、及時處置,確保農村信用社利益的原則。 抵債資產的接收、出租、19、變現處理實行集體研究、分級決策原則;抵債資產自接受之日起至變現之日止,要建立臺帳,明確人員,實行責任目標管理,防止損失、貶值;抵債資產的處置必須堅持市場化運作原則,嚴防道德風險。第四十五條 呆賬(損失類)貸款核銷。按規定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并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呆賬(損失類)貸款。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要求農信社豁免貸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 農村商業銀行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由*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