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崗位職責及入退社管理制度22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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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46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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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崗位職責及入退社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合作社簡介(樣本)合作社成立于xx年5月18日(原名稱:_),是由xx葡萄研究所發起,按照自愿原則,聯合當地和周邊地區的葡萄生產經營戶組建而成,是成立的第一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社自成立以來先后被評為省、市、區示范先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合作社已發展成員318戶,葡萄種植面積4500畝,其中無公害基地面積_畝,xx年產量7000多噸,銷售額4000多萬元。合作社以xx葡萄研究所為依托,與xx、xx和日本植原葡萄研究所等農產品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2、合作關系,積極實行葡萄新品種引進、示范和推廣,目前合作社種植的葡萄品種主要有巨峰、京亞、高妻、武峰1號、坂塚巨峰等,已形成了早、中、晚分期分批上市格局。合作社注冊的“xx”葡萄先后通過了無公害產品和有機食品認證,并連續多年獲得“名優農產品”榮譽稱號,與上海、南京、天津、無錫等城市的眾多品牌超市建立了長期供貨關系,產品暢銷蘇錫常和南京、上海等地區。無公害食品巨峰系列鮮食葡萄質量標準(樣本)依據國家標準GB18406.2-xx農產品安全質量 無公害水果安全要求和行業標準NY/T 470-xx鮮食葡萄,確定Q/320412JNN001-xx無公害食品巨峰系列鮮食葡萄的主要技術性能指標。品種指標項目果3、型色澤果肉類型可溶性固形物(%)總酸量(%)優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京亞短橢圓型紫黑色較軟1212110.64高墨圓錐型紫黑色較硬1413120.58坂藤巨峰圓錐型紫黑色較硬1413120.55巨峰圓錐型紫黑色較軟1515140.48藤稔圓錐型紫黑色較軟1515140.50先鋒圓錐型紫黑色較硬1515140.45高妻圓錐型紫黑色較硬1616150.45伊豆錦圓錐型紅 色較硬1616150.43武峰1號圓錐型紫黑色較硬1616150.48武峰3號圓錐型紫黑色較硬1616150.45“兩會”成員名單(一)一、理 事 會理 事 長 副理事長 理 事 二、監 事 會 監 事 長 監 事 “兩會”成員名單(二4、)一、理 事 長 二、執行監事 組 織 機 構 網 絡 圖(一)成 員 (代 表) 大 會副 理 事 長副 理 事 長監 事 長理 事 長監 事 會理 事 會組 織 機 構 網 絡 圖(二)成 員 大 會理 事 長執行監事事成員入退社制度一、本社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本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三、本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5、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四、本社成員以其帳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五、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成員資格: 主動要求退社的;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死亡的; 團體成員所屬企事業單位或團體組織破產、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六、本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七、成員資格終止的,本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6、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章程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八、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的條件,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上述第六、第七、第八條辦理退社手續。十、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者,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取消其成員資格。(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二)給本社名譽或權益帶來嚴重損害的;(三)從事與本社利益相違背活動的;(四7、)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懲處的。本社對被除名的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帳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第二項被除名的,除名成員須對本社作出相應的賠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一、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盈余;(四)查閱本社提供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七8、)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章程規定退出本社;(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二、本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務9、;(七)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它義務。成員大會制度一、本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八)審議批準理事長、執行監事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10、決議;(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十二)聽取理事長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二、本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11、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四、本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理事會)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三)理事長(理事會)提議;(四)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五、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六、本社的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或成員代表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會工作制度12、一、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長、理事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本社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_名。理事會的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理事會日常工作事務由理13、事長全面負責,理事長職權:(一)主持成員大會;(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三、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如理事長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要求,可臨時召開。四、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所做決定,須取得半數以上理事的同意方可有效。五、理事會召開會議時,理事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理,但一名理事只能代理一個名額。六、理事會會議可根據情況邀請監事、成員代表列席,但列14、席者沒有表決權。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長職責一、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二、理事長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依法按章行使職權:(一)主持成員大會;(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三、本社不設理事會,由理事長對成員大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二)制定本社發展15、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理事長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理16、事長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五、本社理事長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監事會工作制度一、監事會成員由成員(代表)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本社設監事長1名,監事_名,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二、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理事長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三)監督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五)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17、員大會;(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長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情況。(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三、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就有關質詢做出答復。五、監事會會議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理事、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六、監事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18、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監事會成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執行監事職責一、執行監事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對成員大會負責,代表全體成員監督理事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依法按章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理事長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三)監督理事長履行職責情況;(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五)向理事長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七)代表本社負19、責記錄理事長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量(額)情況。(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二、執行監事做出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長,理事長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就有關質詢做出答復。三、執行監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執行監事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服務制度一、統一生產資料(種苗、化肥、設施等)采購和供應,為成員引進優良、高效的新品種,努力降低成員的生產成本。二、20、統一防病治蟲,為成員提供農藥、疫苗,搞好植物病蟲害防治和動物疫情的預防。三、統一產品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搞好技術培訓和服務,督促成員嚴格按照合作社產品質量和生產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生產,確保產品質量。四、統一注冊商標,認真搞好產品和基地認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五、統一加工和儲運,提高產品附加值和保鮮度。六、統一包裝和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由合作社銷售,合作社按保護價收購。財務管理和分配制度一、本社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制定財務管理和盈余分配制度。二、本社實行錢帳分管,設會計1人,出納1人。三、本社的資金來源包括:1、成員出資;2、產品銷售差價收入;3、政府補貼收入;4、21、本社資本積累;5、他人捐贈;6、其他來源。四、本社財務開支由理事長一支筆審批,單筆開支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集體討論決定。五、本社理事長(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組織編制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于成員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六、本社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七、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一)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八、本社由執行監事(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成員大會也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