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工勞動合同簽訂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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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49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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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用工、勞動合同簽訂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公司董事長審議批準招聘計劃范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2、: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各部門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3、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三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終身; (二)部門正副廠長、事業部正副經理簽訂五年; (三)公司員工簽訂一年; (四)科研技術骨干人員:課題科研專家簽訂五年,中級職稱以上其他科研人員的簽訂五年; (五)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4、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三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法定代表5、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后,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其它能夠證明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6、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 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內,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人力資源部在3日內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后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7、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續簽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五個工作日作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書面簽批意見,反饋至人力資源部。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對于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勞動者,對方應在合同期滿十五日前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不同意。第四節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與員工未達成新的續訂8、勞動合同協議;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產;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緩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或結束后,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員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三)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9、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解除: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由于個人行為違反國家法律受到有關司法部門處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累計達三次(含三次)以上;4.員工本人辭職未得到公司書面許可,不交接工作,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的;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時間連續3天或年累計5天以上的;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5000元(含5000元)以上重大損失的,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接受公司經濟處罰;7.挪用公款金額在2000元以10、上的,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接受公司經濟處罰;8在本職工作中態度差、不能積極與團隊協作,部門不愿意接收者;9.因瀆職、工作責任心差,所從事的業務受到客戶重大投訴、上級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或政府部門的處罰,給公司信譽造成惡劣影響或遭受5000元以上損失的;10應聘時或工作期間,隱瞞身體疾病、學歷、學位和職稱等應聘信息或其他影響正常工作的身體情況的;11應聘時隱瞞曾受到其它單位因嚴重失職被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未聲明的;12.不具備或因偶然事件喪失公司錄用時所需要的任職資格和條件的;13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給公司信譽造成惡劣影響或使公司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14.以任何方式發布11、有損公司名譽或公司認為以惡意方式抵毀公司或員工名譽的;15.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職業者;16.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同意,其直系親屬開辦與公司同類產品相競爭的其他同類企業的經銷店、門市部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2、; (三)員工無法完成崗位工作任務與目標,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完成工作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3、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員工人身安全的; (七)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合同期限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又14、未依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各項手續,經公司通知后,仍不到崗連續超過3天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無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續和義務,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1.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連同員工有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2.人力資源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核并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3.公司法定代表人3日內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達員工本人。4.根據公司員工解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解除手續。 (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1.由員工本人提15、前30日提出書面申請,部門負責人在收到申請書后3日內簽署意見,連同員工有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2.人力資源部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核,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3日內進行審批,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根據辭職管理辦法辦理離職各項手續。 (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第五節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員工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根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司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辦法第16、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 員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一)公司為其支付的專項培訓費用,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二)對公司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第二十六條 公司或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法律規定,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雙方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17、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第五節 保密約定第二十七條 公司員工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文本附件,與勞動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與之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九條 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限制期限等具體條款見補充協議。第六節 勞動爭議的解決第三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和員工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18、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章 其他 第三十一條 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公司相關高層管理人員與員工簽訂。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在簽訂及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反饋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人力資源工作領導批準后執行,如有疑問,可向人力資源部咨詢。 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文本須經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及工會討論通過,未經公司同意,任何部門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簽訂后,一份交員工本人保管,一份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工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