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農村信用社交接管理制度及流程程序.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542
2024-09-07
11頁
21.58KB
1、縣農村信用社交接管理制度及流程程序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交接,明確交接責任,防范案件發生,根據農村信用社內部管理有關規定,結合XX縣農村信用社工作實際,制訂本制度。第二條該制度遵循“交接清楚、責任明確、記錄完整、入檔保管”的原則。員工無論工作調動,還是臨時離崗,都應辦理清楚交接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第三條交接流程。(一)移交人清理賬目、現金、資料、實物、事項;(二)抄列移交清單或登記簿;(三)接交人逐項對實物資料的數量、質量、工作狀態是否正常進行認真核實,收妥交接賬目、現金、資2、料、實物、事項;(四)相互簽字確認。交接過程中,交出人、接收人、監交人應在場,做到交接有據可查。第四條各項交接必須在監交人員監督下進行。監交人員對交接工作負全面責任,如事后發現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雙方人員責任外,監交人員應負連帶責任。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實物、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實物、事項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事后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脫責任。接收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接收人接替移交人承擔的工作事項,不得推諉。(一)縣聯社中層干3、部工作交接由縣聯社分管領導和縣聯社稽核部門監交;(二)縣聯社一般員工工作交接由部室負責人監交;(三)聯社營業部(中心)、信用社負責人工作交接由縣聯社分管領導和縣聯社稽核部門監交;(四)會計主管的交接由機構負責人和稽核部門監交;(五)會計、出納人員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主管監交;(六)信貸員(客戶經理)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主管監交;(七)守押、庫管等人員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主管監交;(八)其他人員的工作交接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會計主管監交。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縣聯社機關各部門、聯社營業部(中心)、轄內營業機構員工崗位變動、調動和臨時性交接等。第二章會計交接第六條會計4、主管的交接。會計主管工作調動或離職應編制移交清單,向接任人員辦理全部會計工作的交接手續。移交清單包括:(一)交接日總賬各科目余額表;(二)會計檔案移交表;(三)移交清單要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部門保管的印章、密押(機)、規章制度、檔案文件、資料及應交的其他物件等;(四)交接工作書面說明。對賬務差錯、賬務以外的未了事項、全轄會計工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寫成書面材料,移交接任會計主管人員繼續處理。第七條會計人員的交接。(一)將所經管賬簿各賬戶余額編制移交余額表;(二)編制移交清單,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報表、有關單證、公章、密押(機)以及文件資料等內容;(三)將未了事項寫成書面材料。第八條實行會計電算化5、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數據磁盤(磁帶)及有關資料、實物等。第九條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共同簽章后,交接雙方各持一份,監交人留存一份納入本單位會計檔案保管。第三章出納交接第十條凡現金、金銀、外幣、有價單證、印章等出入庫和庫房、保險柜鑰匙(密碼)的轉移都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應由交接雙方及監交人當面點交清楚,并登記交接登記簿并共同簽章。交接登記簿應妥善保管,以備查考。第十一條出納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將經辦的一切款、物、賬移交清楚,其中管庫人員應將保管的現金、金銀、有價單證等,按當日實有庫存詳列移交清單,與會計賬簿核對相符,經接收人6、監交人會同清點無誤后,共同在移交清單上簽章;保管庫房和保險柜副鑰匙(包括字鎖、密碼副本)的人員調動,也應辦理交接手續。未辦妥交接手續不得離崗。如臨時離職亦應執行同一個人不得交叉接觸兩把鑰匙(包括密碼)的原則,與領導指定的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做到責任分明。第十二條出納庫管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將所保管的現金、金銀、重要空白憑證、貴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清單,與會計賬簿核對,由機構負責人監交點驗無誤后,由監交人及交接雙方在移交清單上簽字,移交清單歸檔保管。出納庫管人員在辦理交接時,有條件的應在全程監控狀態下進行。第十三條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共同簽章后,交接雙方各持一份,監交人留存7、一份納入會計檔案保管備查。第四章客戶經理交接第十四條信貸員(客戶經理)交接內容:(一)所有經管的登記簿、臺賬;(二)各種信貸檔案資料,包括借款合同、貸款催收通知書、客戶通訊電話、地址等基本信息和結息情況等;(三)其他未了事項和需要說明的情況。第十五條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共同簽章后,交接雙方各持一份,監交人留存一份納入本單位信貸檔案保管備查。第五章操作柜員交接第十六條交接內容(一)打印所經管的各種賬戶余額表;(二)移交所經管的現金、會計憑證、報表、有關單證、印章、密押(機)、文件資料、信息檔案資料等。第十七條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共同簽章后,交接雙方各持一份,監8、交人留存一份納入會計檔案保管備查。第六章管理人員交接第十八條管理人員包括縣聯社機關工作人員、聯社營業部(中心)負責人、信用社正副主任、信用分社(儲蓄所)負責人等。第十九條縣聯社各級管理干部在離任時除按規定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外,在其調離原崗位之前,所在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本制度規定,對離任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所涉及本單位財務、資產等情況和個人使用的公有財物及其任職期末工作進行清理,并辦理交接手續。第二十條管理人員離任時應辦理的交接事項:(一)任職期末主要工作。包括:主要工作思路、重大決策及執行情況、發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處理情況、已通過集體討論決定但尚未付諸執行的有關情況、其他認為有必要交接的工作事項。9、(二)任職期末的資產負債情況。包括:資金結余情況、固定資產情況、各項基建工程及投資情況、各項專用資金使用情況、各項債權債務情況等。(三)任職過程中的財務收支情況簡要說明。包括任職期內招待費、各項費用支出、車輛經費的使用情況及使用說明。(四)任職期內未入賬情況。包括應收未收的各類收入、應付未付的招待費、資料印刷費、汽車修理費等費用。(五)任職期內對外擔保、承諾等情況。(六)管理人員保管或使用的公有財物和借用的單位資金。(七)任職期間已發生,尚未履行完畢的經濟合同、契約等情況,以及尚未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和訴訟事項。(八)其他需要辦理交接手續的事項。第二十一條移交情況說明、清單和書面材料共10、三份,由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簽章后,交接雙方各持一份,監交人留存一份納入本單位檔案保管。第七章短期離崗交接第二十二條會計短期離崗的交接。會計人員、會計主管或主任短期離崗,必須有人代理其工作。要建立會計人員短期代理交接登記簿登記備查。交接時雙方除要認真核對有關賬項并簽章證明外,對待辦事項、遺留問題均應交待清楚。(一)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受托人應當對所移交事項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二)短期代理交接的登記簿,年終應由會計部門歸檔保管。第二十三條操作柜員休假交班時,現金交接,當面清點庫存現金,翻打當日傳票,與交接登記簿11、和扎賬單上的數字核對,無誤后交接雙方簽章確認。憑證交接,當面清點庫存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必須份份過手,核對無誤后交接雙方簽章確認。印章交接,核對無誤后交接雙方簽章確認。第八章自助設備交接第二十四條ATM柜員機交接。交接工作中要嚴格落實“平行交接”制度,辦理鑰匙和密碼交接時,要做到ATM機鑰匙和密碼分別管理,平行交接,經辦人員調整時及時辦理交接,備用鑰匙和密碼在負責人的當面監督下分別密封、簽章,辦理登記簽收手續,并入保險柜內妥善保管,以防密碼泄露。辦理自動柜員機交接工作中鈔箱開閉、裝鈔、卸鈔、整點、賬款核對、鈔箱檢查等工作時,必須全程在監控狀態下進行。及時登記ATM機各種登記簿,核對無誤后交12、接雙方簽章確認。第二十五條銀行自助設備、自助銀行現金裝填區安全門的鑰匙和密碼必須實行雙人單向保管制度,不準交叉交接使用,并在交接登記簿上登記。第九章職守、押運解款交接第二十六條值班守庫人員交接:(一)交接雙方應先檢查保衛區域內環境有無異常情況,是否關好門窗、落好窗簾,電視監控和報警器的狀況是否良好和對防衛器械進行清點,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二)守庫員要在帶班領導的監督下,同接班人員辦理槍支彈藥、槍證及門、柜鑰匙等相關交接手續,檢查監控、通訊設備、報警系統、消防器材性能及運行情況等。(三)凡設有金庫的營業網點必須堅持24小時守庫值班,嚴格執行雙人守庫制度。(四)值班守護不允許出現任何情況下的空崗現13、象。接班人員未到位時,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五)值班人員應妥善保管金庫鑰匙,不得將金庫門及金庫保險柜鑰匙帶入守庫室。(六)正副值班室鑰匙應平行交接。交接班人要認真填寫交接班登記、槍支交接等登記簿,并各自簽名。第二十七條押運解款交接基本程序:(一)營業終了,待大廳內客戶全部離開后,鎖閉大門及場所所有通道。臨柜員應將現金、印鑒、密押、重要憑證等物品清查無誤后放入款箱封存,在柜臺內等候運鈔車。營業人員應于運鈔車到達前終止營業。(二)運鈔車未到達前,嚴禁營業人員外出到門口守望,嚴禁錢箱及其他重要物品放置在營業室外候車。(三)安全員或保安員應對營業場所周圍進行巡視,清理運鈔車預停區及通道障礙物,做好接14、車準備。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單位保衛部門,通知運鈔車變更到達時間或行駛路線。(四)款箱交接時,押運人員應在運鈔車周邊護衛,目送營業人員及款箱進入營業柜臺并關好門后方可離開。接收人清點接收款箱、賬箱或現金、物品、資料后,雙方做好交接登記。第二十八條押運解款員交接:(一)隨車解款員(出納)應在庫區、營業室內等安全場所辦理款箱交接登記手續,有監控的,應在監控范圍內辦理交接。(二)解款員負責款箱、賬箱或現金、物品、資料清點和裝卸。裝卸完成,隨車解款員鎖定車廂保險門和車廂裝卸門,上車坐在駕駛室后排。(三)對款箱從車上卸下作業的,押運員應送營業人員及解款箱進入營業柜臺內。庫管中心進行復點時,應處于全程監控之下。(四)交接雙方在交接登記簿上登記并簽字。第十章附則第二十九條有關槍支、重要物品、有價單證重空等交接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負責解釋和修訂。本制度與上級管理部門規定有抵觸的,以上級管理部門管理規定為準。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