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及募集行為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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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59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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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及募集行為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及募集行為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基金募集行為,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公司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第三條 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2、審查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第四條 公司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但公司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五條 公司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第六條 公司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第七條 公司或3、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用于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公司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第八條 公司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公司或者公司員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公司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4、產。第九條 公司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公司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第十條 公司應當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未經合格投資者識別,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合格投資者識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第二章 私募基金推介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公司銷售人員制作,經風控控制中心審核通過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條 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5、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描述;(三)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四)私募基金托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其他服務提供商、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六)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七)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八)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九)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十)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十一)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6、及費率;(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十三)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十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推介材料中有關基金風險提示的內容應清晰、醒目。第十四條 公司市場部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內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者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7、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于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九)惡意貶低同行;(十)允許非本公司雇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十一)推介非本公司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五條 公司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一)公開出版資料;(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三)海報、戶外廣告;(四)8、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六)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公司自行進行風險9、評級的,通過問卷調查方式予以進行。第十七條 公司對產品及服務實行分級,其中不存在杠桿交易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為低風險產品;存在杠桿交易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創業投資基金為高風險產品。 第十八條保守型投資者要求公司提供高風險產品的,公司認為該產品或服務超出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的,應當向投資者警示風險。第十九條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公司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制度,對投資者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與其簽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10、公司在投資者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后,指令公司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資金賬戶,公司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本制度關于問卷調查、風險揭示書、投資冷靜期及確認回訪的規定:(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并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四)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制度關于投資冷靜期和確認回訪的規定。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及本制度規定與法律、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時,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