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運車輛運輸經營行為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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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59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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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營運車輛運輸經營行為安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1.目的為規范營運車輛運輸經營行為,根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交運發55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年第82號令)、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范(JT/T1135-)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營運車輛運輸經營行為安全管理。3.職責公司客運車隊負責運輸經營業務承接、手續辦理,是運輸經營行為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部門,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運輸經營行為的安全監督管理,是運輸經營行為安全2、管理的監督部門。4.工作程序公司設備技術管理部門、經營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應相互配合,認真落實運輸經營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利用各種途徑及時了解和掌握客運車輛的安全運行情況,相互溝通、互相通報,妥善處理和落實運行中的安全管理事宜。4.1班車管理4.1.1班車客運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直達班車客運是中途不設置站點,不停靠的點到點的運輸,普通班車客運在途中設有固定的停靠站,可在站點上下乘客。4.1.2客運班車的運行應當按照運管機構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而且只能在經過許可的站點上下旅客,只有在遇到特殊情況,例如發生路斷、路阻等情況時,班線客車駕乘員應立即按照有關程序報告,獲得批準后可改3、變行駛線路。除經許可的站點之外,班線客運不得在站外和沿途攬客。4.1.3客運班車禁止長線跑短、短線長跑、不在客運站發車、異地經營、高速班線改為普通班線,普通班線改為高速班線、不按時發班、不按規定進站、超員等不規范經營的行為。4.2包車管理4.2.1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4.2.2嚴格按照“五定一審批(定駕駛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責任人,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制度的規定,對駕駛人員和車輛進行安全管理,實行層層把關,由客運車隊4、安全、設備人員及領導簽字,并做好出車前的“三交待(交待車況、路況、安全注意事項)”工作。4.2.3對道路狀況不明,路況差以及旅游景點氣候惡劣和不符合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道路,嚴禁承攬包車業務。4.2.4嚴禁包車客運異地經營、超范圍經營。4.3載客管理嚴禁客運車輛超員載客運行,在載客人數己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4.4行李艙載貨運輸管理4.4.1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要隔離,不得在行李堆放區內載客,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應當執行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范(JT/T 1135)。4.4.2與同一對象長期從事行李艙載貨運輸服務的,公司相關客運車隊應5、與受理人簽訂行李艙載貨運輸管理協議,明確托運物品運輸安全管理職責,對客運班車駕駛員和乘務員進行行李艙載貨運輸安全教育和培訓,保障運輸過程托運物品安全。4.4.3營運客車行李艙應鎖止有效,密封可靠,艙內應有照明設施;行李艙地板應平整、完好,具有抗磨、耐油、不易燃、耐腐蝕、能濕洗等性能;行李艙載貨質量的標識完好、清晰;托運物品安全檢查和開封驗視場所應設置監控設備。4.4.4行李艙載運物品應為經安檢合格的旅客隨身行李和托運物品,不得載運禁運物品。載運物品應以能夠順暢進出行李艙艙門、不超過行李艙內徑尺寸為限。行李艙最大載貨質量應不大于客車允許最大總質量與整備質量和核定載客質量之差。4.4.5車輛駕駛人6、應負責監督行李艙裝載,確保裝載符合相關要求。行李艙裝載托運物品時,應合理均衡配重,避免因裝載不合理導致車輛運行時重心偏移;對于容易在艙內滾動、滑動的物品應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在同一艙位的物品宜平鋪式裝載,整艙裝載的高度相近;托運物品應與旅客行李分隔。4.4.6客運班車駕駛員或乘務員應隨車攜帶運單等相關單證;行駛途中車輛應保持平穩運行;途中停車休息時,駕駛員或乘務員應檢查行李艙和艙門鎖定裝置,發現隱患及時排除;公司動態監控中心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客運班車運營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站點以外裝運物品;托運物品中轉運輸時,駕駛員應與中轉客運站辦理托運物品卸載的相關查驗及交接等手續;運輸途7、中發生異常情況,應及時告知受理人。4.5動態管理為最大限度的發揮動態監控系統的功能和作用,構建安全管理和運輸組織相結合的綜合監控調度服務系統,加強監控部門、車輛管理部門、駕駛員管理部門、生產調度部門的有效銜接,互通信息,進一步提高行車安全水平。4.5.1安全管理部門在車輛完成運輸任務之后對運營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入庫;發生事故時,與事故有關的因素信息進行處理、提取、匯總和分析,研究事故成因、總結教訓和教育員工。4.5.2設備技術管理部門對車輛維護、維修等過程進行監管,確保車輛按時維護、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督促駕駛員做好車輛“日三檢”工作。4.5.3公司動態監控中心按照集團公司要求劃分越線和設置限速8、,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和糾正違規行為。4.6駕駛員行為管理4.6.1駕駛員各類營運手續(包括從業資格證、駕駛證)齊全有效,且符合客運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的其他要求。4.6.2按規定參加公司組織開展的安全教育培訓。4.6.3做好行包檢查,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上車;在中途停歇后應及時核實人數后,方可發車。4.6.4嚴格執行“84220”防疲勞駕駛管理、凌晨2-5點落實休息、夜間行駛降速20%等規定,確保行車安全。4.6.5認真做好車輛“日三檢”、行車日志等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記錄真實有效。4.6.6不得故意遮擋、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不得擅自跨線、越線行駛;嚴禁超速、超載、疲勞駕駛和冒險行車。4.7駕駛員配備管理4.7.1單程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600公里)的客運車輛,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客運駕駛員。4.7.2實行接駁運輸,且接駁距離小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小于600公里)的,客運車輛運行過程中可只配備1名駕駛員,接駁點待換駕駛員視同出站隨車駕駛員。5.附則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部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