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清查全過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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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747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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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財產清查全過程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制度名稱財產清查管理制度受控狀態編 號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第1章 總則第1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財產的管理,確保公司財產的安全,使會計核算真實,根據會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2條 財產清查的范圍主要包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和債權、債務。1流動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專項存款、有價證券、庫存材料、在產品、出租開發產品、待售開發產品等。2非流動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專項物資(包括在途、委托外單位加工和保管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32、債權、債務等各種往來結算款項。第3條 財產清查的相關定義。1財產清查是指通過實地盤點、核對、查詢,確定各種財產物資、貨幣資金、往來款項的實際結存數,并與賬存數核對,以保證賬賬、賬實相符。2按清查的范圍劃分,財產清查可分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終結算時進行,對所有財產進行全面盤點和核對。(2)局部清查是對一部分財產進行的清查,其清查對象主要包括三大類。對具有流動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根據實際需要在年度內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各種貴重物資,每月都要清點一次。對庫存現金每日終了進行清點。3按清查的時間劃分,財產清查還可分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第2章 財產清查的組3、織領導與分工第4條 開展全部清查時,應成立由企業高層領導、財務部、資產管理部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財產清查領導小組,對清查工作進行指導。第5條 開展局部清查工作時,也要由專人負責,制定好清查計劃,確定相關人員的分工和職責,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復、不遺漏。第6條 財產清查的部門分工。1固定資產中的生產設備由生產部或投資發展部負責清查,其他固定資產由行政部負責清查。2庫存材料物資由物資部負責清查。3出租開發產品、待售開發產品由營銷部負責清查。4其余由財務部負責清查。第3章 財產清查準備第7條 財務部應將截止日期前發生的收付款項、庫存物資的增加、減少情況,根據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全部登記入賬。總分類賬、4、明細分類賬、銀行存款和現金日記賬均結出余額。第8條 資產管理部應根據實物收發憑證全部登記實物明細賬,并進行核對,保證賬證、賬賬、賬實相互一致。第9條 財務部的各類物資明細賬應與有關資產管理部門的實物明細賬進行核對,保證賬證、賬賬、賬實相互一致。第10條 倉儲工作人員及物資保管人員將各項實物進行清理,分門別類,排列整齊,并分別掛上標簽,標明實物的規格和結存數量,并準備好日常工作賬簿。第11條 在清理地點準備好各種必要的度量衡器具,并對其進行詳細的檢查,保證計量的準確性。第4章 進行財產清查第12條 對實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實地盤存法,清查內容如下。1各部門按照財產清查分工,對所管理的實物財產進行現5、場清點,核實品種、規格、編號、產地、數量、使用狀態及完好程度等,填寫實物盤點清冊。2固定資產、材料、專項物資等要逐一盤點來確定其實物數量。3對于包裝完整的材料或產成品,可以采用點數抽查的方法。4對于無法逐一清點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礦砂等,可通過技術測定來確定其數量。5有些財產物資不僅要清查其數量,還要用一定的技術方法來檢查其質量。6對于各種實物的盤點都要填制盤存單,填明各種物資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盤存單上要由盤點工作人員和原來的實物保管人共同簽字確認。7盤存單送交財務部后,財務部應根據盤存單上所記錄的各種物資的盤點數量,及時與賬面上的結存數量逐一進行核對,并編制賬存實存對比表,6、不符的地方應進行標注,作為調整賬簿記錄的原始依據,分析賬實存在差異的原因,查明責任。對委托外部加工的材料、出租的固定資產、包裝物等也應與有關單位進行核對,查明賬實是否相符。第13條 對庫存現金的清查,一般也采取實地盤存法。1盤點時現金出納必須在場,以便分清責任。2對現金的盤點一般在一天的業務結束之后進行,也可進行突擊抽查。3不允許以白條抵充現金,現金不得低于庫存限額,現金盤點的結果應編制庫存現金查點表。4對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重點建設債券、股票等)的盤存,可按照現金盤存辦法進行。第14條 對銀行存款的清查,主要采用與銀行核對賬目的辦法。根據銀行對賬單與本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進行核對,查明7、雙方的賬目是否相符。核對過程中存在的未達賬項主要有以下四種情況。1單位已入賬,而銀行尚未入賬的收款款項。2銀行已入賬,單位未入賬的付款款項。3單位已入賬,銀行尚未入賬的付款款項。4銀行已入賬,單位尚未入賬的收款款項。財務部門應根據以上四種情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雙方調整后的余額相等。第15條 對應收賬款的清查,也主要采用與對方核對賬目的辦法,相關部門或單位在保證賬目正確、完整的基礎上,編制往來款項對賬單,一式兩份,一份自留,另一份給對方,雙方核對結果相符,在對賬單上蓋章交給財務部。如果數字不相符,應注明情況,退回財務部,查明原因。如存在有爭議的金額或無法收回的金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8、賬務處理。第16條 股權清查辦法如下。股權清查由法律秘書根據有關法律證明資料編制“股權架構圖”或“股權構成表”。無法律證明的不得確認為股權,尚未確認的股權應以附注形式說明。第5章 財產清查結果處理對財產清查中存在的問題,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認真處理。第17條 在財產清查中確定的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應進一步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分別處理。第18條 屬于定額之內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盤盈、盤虧,可根據規定手續及時轉賬。第19條 屬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應報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20條 對清查中發現的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和超儲積壓的材料物資,報經審批后,及時調出、出售或作其他處理。第21條 對財產清查中發現的實物盤盈、盤虧、毀損、報廢和確實無法收回(付出)的債權(債務),應寫出專項報告,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后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第22條 對清查中發現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及時改進。第23條 年度財產清查工作,應做出總結報告,對清查的組織領導、實施過程、清查結果、存在的問題等進行總結,與財產清查表一并裝訂存檔。第5章 附則第24條 本制度由總裁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工作。第25條 本制度經總裁審核批準后實施,其修訂、廢止時亦同。第26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實施。編制日期審核日期批準日期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