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有限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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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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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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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電有限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X制度控制表版本編號編寫日期簽發日期編寫人初審人復審人批準人有否修訂試行010203040505版修訂改動內容: 1、條款增加.10、4.1.3.11 、4.1.3.12、 2、.1條款增加4)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5)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3、修訂為: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均為二級動火區域,需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去除原二級動火工作票及無動火工作票區域說明。4、.2條款增加項目6)無人監護動火2、作業及未備有足夠消防器材時,嚴禁動火。5、修訂為:一級動火工作票、維護消缺期間的二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 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在計劃性檢修期間,設備及系統停運超過 168 小時的 二級動火區域,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 72 小時。6、制度中安全技術部變更為生產技術部、安全技術部安健環變更為安健環部、維護部變更為設備維護部。7、修訂為:.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流程:動火單位工作負責人填票(BFS+或紙票)經設備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消防管理負責人簽字(消防隊)經安健環監察部人員簽字審核經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簽字批準打印票樣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經3、專職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經可燃氣體檢測確信符合標準后檢測人員簽字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字消防管理負責人(消防隊)安健環監察部人員簽字經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簽字專職消防人員加蓋(已檢查)章經當班值長(或主值)許可簽字。8、修訂為: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流程:動火單位工作負責人填票(BFS+或紙票)經設備主管部門專業主管及以上人員簽發消防管理人員簽字(消防隊)經安健環監察部人員簽字審核經公司總工程師或生產副總工程師批準打印票樣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經專職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經可燃氣體檢測確信符合標準后檢測人員簽字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字消防管理人員(消防隊)申請動火部門安全主管及以上人員4、簽字經公司總工程師或生產副總工程師簽字專職消防人員加蓋(已檢查)章經當班值長(或主值)許可簽字。9、.2修訂為:一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安全主管、專職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動火前,第一次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由運行人員負責,之后每2小時監測一次由消防隊監護人員負責,并在專職消防人員的監護下做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后,由專職消防監護人員在動火工作票左上角加蓋(已檢查)方章后,并由動火工作負責人負責召集消防管理負責人(消防隊隊長、指導員)、安監部門負責人、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共同到現場審核安全措施確認簽字,再由工作許可人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具備動火條件5、后,方可動火作業。10、修訂為:易燃易爆場所和易燃、易爆和可燃的設備、容器內動火作業,動火部門應24小時設置專職人員,對于動火區域出入人員進行登記和檢查火種,在動火作業人員臨時撤離時間內每30分鐘進行現場檢查一次(用測溫槍測量有可能燃燒的部位溫度,現場查看有無燃燒情況和煙味),動火結束后要繼續現場檢查12小時,每1小時現場檢查一次,(具體工作根據設備所轄部門負責人要求延長)并做好檢查記錄。11、修訂為: 動火工作票的銷毀每月將已結束動火工作票各部門安全主管保存,紙質動火工作票保存三個月。對動火工作票進行掃描(TIF格式文件),長期保存動火工作票電子版本。 本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負責人本標準監督實6、施及完善執行人職務:生產技術部經理職務: 生產技術部消防主管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1 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動火票管理中的執行程序、職責分工以及檢查評價。本標準適用于XXXXXX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現場動火工作的管理。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DL5027-1993)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7、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國電發2000589號)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1 部分: 熱力和機械( GB26164.12010)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GB268602011)消防管理標準(GHFD-03-TB-03)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GHFD-06-TB-04)發電供電消防安全發電分冊(2003)第0926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3 術語及定義3.1 防火重點部位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部位和場所。危險場所:火力發電廠的危險場所系指其中的氨區、制氫站、氮氧站、儲煤場、機組的油8、系統及油箱、油站、制粉系統等。3.2禁火區域防火重點部位及危險場所均為禁火區。3.3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域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發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4 執行程序4.1動火工作票管理范圍和原則4.1.1在下列部位明火作業和電、氣焊作業或檢修作業時可能激發火花(例:角磨機打磨物件飛濺火花等情況),應辦理動火工作票。4.1.1.1控制室、油區、集中油庫、運輸和儲油容器、用油設備、乙炔容器、各類油泵房內;4.1.1.2內裝化學物品,有可能經化學作用而轉變成易燃易爆氣體容器、電纜夾層、豎井、電纜隧道和電纜溝道內、燃料輸煤系統、制氫站、9、發電機氫冷系統、輸氫管道等 。4.1.2由于動火地點、動火作業對象不同,存在火災危害程度也不一樣,因此采取的安全措施及 審批手續都應有所區別。根據危害程度,分為一級和二級動火工作票。4.1.3 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的范圍(但不僅限于此區域)4.1.3.1 制氫站、儲氫罐區、氫氣輸送管道、設備和所設圍墻及室內;4.1.3.2儲油、供油、卸油、油處理設備及其設置的堤堰、圍墻和房屋內;4.1.3.3各類油系統,氨、酸系統設備,管道、閥門、法蘭及系統連接的吹掃和伴熱管路等。4.1.3.4易燃易爆及可燃氣體(包括壓縮空氣、氫、煤氣、乙炔、油等)系統的設備、管道、閥門、法蘭、氫冷發電機及距上述設備系統二米及10、以內區域;4.1.3.5石油液化氣站、乙炔及氧氣站、氨區、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庫所設圍墻及房屋內;4.1.3.6蓄電池室、通信機房、集控室、單元控制室、計算機機房、檔案(資料)室、變壓器、汽車庫、電纜隧道、電纜溝道、電纜豎井及夾層內等;4.1.3.7鍋爐制粉系統,包括:煤倉、給煤機、磨煤機及粉管; 4.1.3.8脫硫容器內進行防腐作業的:吸收塔、澄清池、事故漿液箱、煙道等;4.1.3.9化學除鹽水箱、凝補水箱、清水箱、淡水箱、精處理自用水箱高速混床、酸堿儲存罐、多介質過濾器、活性炭過濾器、離子交換器進行內部防腐作業項目以及有限作業空間內壁防腐作業中的動火作業;.10 脫硫脫硝設備及系統;.11 冷11、卻塔填料區域;.12 輸煤系統的設備(輸煤廊道、儲煤間、輸煤皮帶)間等部位。.11 一級動火區域為上述設備和建筑物 2 米及以內范圍內。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場所動火作業均為二級動火區域,需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4.1.5動火工作票的原則4.1.5.1動火工作必須進行事前的風險評估,視其工作內容及場所,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掌握。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的方法處理;3)盡可能把動火的時間和方位壓縮到最低限度。4)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辦理程序;5)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12、作票。6)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4.1.5.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1)油車停靠的區域。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4)風力到達五級以上的露天作業。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險前。6)無人監護動火作業及未備有足夠消防器材時。4.1.6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用、恢復運行手續或檢修工作票。動火工作的監護:1)一、二級動火工作在首次動火前,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和各級審核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應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13、,將測量結果填寫在動火作業可燃指標測定記錄表內,并簽字確認,確定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2)一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部門負責人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專(兼) 職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二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專(兼)職消防隊人員或義務消防隊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3)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確定合格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4)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每隔2小時,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在未查明14、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5)在氫冷發電機和制氫設備附近動火檢修時,應設兩臺以上的測爆儀進行現場監測。氮氣或二氧化碳氣體置換過程中應有專人定期取樣分析。6)短期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設備所轄區域管理部門有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手續并進行現場監護;長期維護承包商在生產區域內動火時,應由設備所轄區域管理部門有關人員按動火級別履行動火工作票審批手續,長期維護承包商安全主管及以上人員進行現場監護,設備所轄區域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對動火安全情況進行監察。4.2動火工作票的時限要求4.2.1 一級動火工作票要求提前一天上票,一級動火票許可人所在主管部門負責在第二天早會上通報,動火工15、作時間在早8點至第二天8點之前結束,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范圍縮小到最短時間和最小范圍。當出現危及設備及人身安全的缺陷而急需動火作業時,需取得當值值長的認可后做好安全措施和記錄,先開始動火作業,然后立即辦理一級動火票。4.2.2 一級動火工作票、維護消缺期間的二級動火工作票應當天開工當天辦理,并于當天結束。 第二天如需繼續工作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在計劃性檢修期間,設備及系統停運超過 168 小時的 二級動火區域,二級動火工作票許可時間不得超過 72 小時。但是每次動火前、結束后,動火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必須在確保動火現場無火險隱患的基礎上,通知專職消防隊人16、員到場進行動火前檢查和動火結束后驗收。動火作業可燃指標測定記錄與動火工作票裝訂在一起使用,消防隊監護人員在動火過程中每隔2小時檢測一次。4.2.4 動火工作結束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進行現場監護,兩個小時內沒有發生異常情況,到工作許可人處辦理終結手續。4.3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標準4.3.1 動火工作票一律利用BFS+系統進行打印,用黑色碳素或中性筆簽字,安全措施應正確、完善,不得隨意涂改。4.3.2 填寫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必須詳細清楚(雙重編號的必須都填寫),動火工作內容必須寫明動火設備所處的詳實位置(包括雙重編號、樓層、標高、動火點與禁火區域的距離,禁止多處動火點共用一張動火票作業)。動火作業示17、意圖應準確清楚,在圖上標明動火點。 在備注欄中注明所使用動火工具(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等)的使用數量及現場消防器材的使用數量、型號。4.3.4“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4.3.4.1 運行人員進行設備停電、系統隔離、泄壓、清掃(理)等;4.3.4.2 動火系統與設備交錯時,要求運行人員變換運行方式或進行監護;4.3.4.3 如無運行應采取的措施,應填寫“無”。4.3.5 “檢修應采取的措施”填寫內容4.3.5.1在備注欄中注明所使用動火工具(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等)的使用數量及現場消防器材的使用數量、型號。4.3.5.2對動火點附近的重要防火設備或系統應采取的防火措施;4.3.5.3動火18、前對現場進行風險評估,并清理現場。4.4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程序4.4.1.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流程:動火單位工作負責人填票(BFS+或紙票)經設備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消防管理負責人簽字(消防隊)經安健環監察部人員簽字審核經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簽字批準打印票樣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經專職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經可燃氣體檢測確信符合標準后檢測人員簽字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字消防管理負責人(消防隊)安健環監察部人員簽字經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簽字專職消防人員加蓋(已檢查)章經當班值長(或主值)許可簽字。動火工作結束后由動火執行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專職消防監護人、專職消防監護人檢查加蓋(已19、驗收)章后,工作許可人(值長或主值)現場檢查合格后簽字該動火票注銷,并報值長。4.4.2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流程:動火單位工作負責人填票(BFS+或紙票)經設備主管部門專業主管及以上人員簽發消防管理人員簽字(消防隊)經安健環監察部人員簽字審核經公司總工程師或生產副總工程師批準打印票樣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經專職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經可燃氣體檢測確信符合標準后檢測人員簽字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字消防管理人員(消防隊)申請動火部門安全主管及以上人員簽字經公司總工程師或生產副總工程師簽字專職消防人員加蓋(已檢查)章經當班值長(或主值)許可簽字。動火工作結束后由動火執行人、動火工作負責人、消防監護人(義務20、消防員)、通知專職消防隊到場驗收合格加蓋(已驗收)章后,工作許可人現場檢查合格后簽字,注銷動火票,并報主值。4.4.3動火工作票執行程序。4.4.3.由運行人員負責按工作票上填寫的工作地點對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者粉塵濃度進行檢測,合格后簽字(氫氣3%;粉塵20毫克/升;可燃氣體0.0%),并將檢測結果填寫在測定記錄內。二級動火票欄目中氣體粉塵測定,如確實不需要進行測定可以在檢測人員和選項均可空白。4.4.3.2一級動火作業時,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安全主管、專職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動火前,第一次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由運行人員負責,之后每2小時監測一次21、由消防隊監護人員負責,并在專職消防人員的監護下做明火試驗,確定無問題后,由專職消防監護人員在動火工作票左上角加蓋(已檢查)方章后,并由動火工作負責人負責召集消防管理負責人(消防隊隊長、指導員)、安監部門負責人、公司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共同到現場審核安全措施確認簽字,再由工作許可人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具備動火條件后,方可動火作業。4.4.3.3一級動火工作結束后,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確認工作全部結束2小時后,由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會同現場專職消防監護人員共同檢查工作現場,無火災隱患,由現場專職消防監護人員在動火工作票的右下角加蓋(已驗收)方章后,方可22、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并注銷該票。4.4.3.4二級動火由動火工作負責人負責召集工作許可人、消防監護人共同到現場審核安全措施確認簽字,二級動火工作票消防監護人為部門義務消防員。但在動火作業前,必須通知消防隊,由專職消防人員檢查動火現場的安全防范措施執行情況,確認無問題在動火工作票左上角加蓋(已檢查)方章。并由動火工作負責人負責召集消防管理負責人(消防隊隊長、指導員)、動火部門安全主管、公司總工程師或生產副總工程師共同到現場審核安全措施確認簽字,做完首次動火前的明火試驗后方可動火作業。4.4.3.5二級動火工作結束后,應徹底清除遺留火種,撤除動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負責人通知專23、職消防隊人員到場,會同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檢查工作現場,確認工作全部結束,無火災隱患,由現場專職消防隊人員在動火工作票的右下角加蓋(已驗收)方章后,方可辦理動火工作票結束手續并注銷該票。4.4.3.6短期、臨時承包商在現場動火作業其動火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必須是安健環監察部授權的人員。4.5動火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4.5.1動火工作前應在工作地點或有關系統內檢測可燃易爆氣體含量粉塵濃度等,檢測人將檢測結果填寫在測定記錄表上并簽字。 4.5.2一級動火工作,必須有兩名以上專職消防人員到場進行監護,并確保與消防隊的通訊暢通,一旦預警消防車及時到場;消防隊監護人員在動火過程中每隔2小時檢測一次并24、在動火作業可燃指標測定記錄內簽字,如超過規定濃度立即停止動火工作;二級動火工作及一般動火工作由動火工作成員(義務消防人員)負責監護,專職消防人員負責其動火前、結束后的防火安全檢查。4.5.3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系統上進行動火工作時,動火部位必須與系統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離措施,加裝堵板并對管道、容器進行徹底吹掃。工作地點的易燃物應清理干凈。4.5.4在設備上進行電焊作業時,應敷設專用地線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線絕緣應完整并符合規定,不能有破損和接頭,嚴禁用其他鐵件搭接代替接地線。4.5.5動火點應距動火用的乙炔瓶、氧氣瓶6米以上,兩瓶相距5米以上。4.5.6在禁火區內進行高空電、火焊25、工作,必須做好接火種措施,對重要設備要做好隔離及防護措施,當風力達五級以上則禁止動火。4.5.7儲油罐內進行動火工作,必須將所有與油罐連接的管路斷開,清理干凈罐內油污,徹底煮罐(或吹掃)24小時以上,打開油罐的所有人孔門和蓋板加裝風機進行強力通風48小時以上,測量油罐內可燃氣體含量符合安全數值(可燃氣體0.0%),無問題后方可動火工作。4.5.8容器內的動火工作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八章規定。4.5.9在已進行氮氣(惰性氣體)置換并化驗合格的燃油系統各部位進行動火工作期間,所供氮氣(惰性氣體)不能終斷。4.5.10 檢修間內動火須經部門安全專責人認可后方可作業。4.5.126、1動火作業均應使用火花隔離器,禁止焊條頭等高溫物體隨意丟棄。盛有或盛過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和易燃、易爆和可燃的設備、容器內動火作業,動火部門應24小時設置專職人員,對于動火區域出入人員進行登記和檢查火種,在動火作業人員臨時撤離時間內每30分鐘進行現場檢查一次(用測溫槍測量有可能燃燒的部位溫度,現場查看有無燃燒情況和煙味),動火結束后要繼續現場檢查12小時,每1小時現場檢查一次,(具體工作根據設備所轄部門負責人要求延長)并做好27、檢查記錄。不能一次連續完成的動火作業,需要間斷性動火作業的,工作負責人或動火執行人在每次重新動火前,必須通知消防監護人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并做好相應的布置后再開始動火。禁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時,裝有自動氣體滅火系統的區域內動火作業必須將自動氣體滅火系統退出自動寫入工作票內,作為一條確保人身安全的具體措施。其它應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4.6 動火工作票的授權4.6.1 各單位將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許可人、負責人及各級審核人員的名單報生產技術部消防主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經安健環部經理審核同意后報主管領導審批并下發,通知信息中心錄入BFS+。當授權人員變更時,應由所在部門重新申報。4.6.2 各單位義務28、消防員及動火前運行測試人員應經過生產技術部消防主管培訓考試合格,報安健環部管理備案。4.6.3上述人員的授權由安健環監察部管理負責在公司內網上建立授權發布,并負責人員變更后的及時更新。4.6.4原則上上述人員每年考試并重新發布授權一次,授權必須履行審批程序。4.7 動火票登記、存放和總結4.7.1運行(工作許可人)負責動火工作票的登記工作,部門安全主管負責檢查、統計分析并于本月26號前上報安健環監察部,統計上報的工作票左上角和右下角必須加蓋有(已檢查)和(已驗收)章。4.7.2一級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填寫,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和專職消防監護人各持一份,每份動火工作票的左上角29、和右下角必須加蓋有(已檢查)和(已驗收)章。4.7.3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二份填寫,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動火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各持一份,每份動火工作票的左上角和右下角必須加蓋有(已檢查)和(已驗收)章。4.7.4動火工作票辦理終結手續后,交動火部門和運行部門各收一份存檔,一級動火票同時消防隊存檔,同時建立動火工作票登記臺帳。4.7.5 動火工作票的銷毀每月將已結束動火工作票各部門安全主管保存,紙質動火工作票保存三個月。對動火工作票進行掃描(TIF格式文件),長期保存動火工作票電子版本。5 職責動火工作涉及的各級人員安全職責如下:序號名 稱安 全 職 責生產技術部經理負責實施細則的審核工作,并保證細則30、的有效性。生產技術部消防安全主管、監督和檢查本細則在本公司的執行情況,監督并指導有關檢查和執行記錄的建立和實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解決、處理;負責收集本細則的反饋意見,并提出修改意見;、每季對本細則實施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評價,評價內容和方法見附錄A。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及各級審批人員、審核該項工作是否必要;、審核動火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工作現場是否安全。工作負責人、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負責實施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4、檢查運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5、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6、負責動火工作間斷或終31、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7、在密閉空間動火應保證通風或強制通風,以便空氣流動;動火人員佩帶防護用品;8、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動火。消防監護人1、負責配備必要的和足夠的動火現場所需的消防器材及設施;2、運行人員負責測定動火現場的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并在工作票相應欄內簽字,不滿足安全要求時,禁止動火;3、始終監視動火現場的狀態,防止火警發生,一旦失火應及時撲救;4、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動火執行人1、全面了解動或工作的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2、細檢查所使用的動火工具,確保符合防火安全、技術要求,符合動火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要求;3、按動火工作負責人32、要求做好防火安全措施,工作結束后清理現場并檢查。6 檢查與評價6.1 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每周由發電生產部、綜合生產部、設備維護部等部門安全主管各自收回,按月進行檢查、考核、統計,并裝訂成冊,保存3個月。6.2 動火工作票的統計方法:動火工作票合格率(已經結束的合格的動火工作票已經結束的動火工作票總數) 1006.3 動火工作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動火工作票。 無編號或錯號、重號;工作地點、設備名稱特別是設備雙重編號者填寫不全或涂改者;應填寫的項目未填寫或填寫不正確、不清楚;未按規定簽名或代簽、漏簽;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準確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與設備狀況不符;字跡不清,難以辨認者33、;使用超期的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動火工作票負責人、動火工作票許可人、動火工作票執行人不符合規定者;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工作,卻辦理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丟失、污損或未隨身攜帶;已經執行的動火工作票終結后,未蓋“已檢查”“已驗收”章。6.4 動火作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違章作業。6.1 用熱機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動火工作票;6.2 未按規定辦理終結手續或工作結束后未進行現場殘留火種檢查者;6.3 執行中發生異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現象。7 反饋有關部門將動火票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情況,以反饋表的形式及時反饋本細則執行人匯總,交生產技術部審核后對本細則進行修改,對本細則修改后34、要與各部門的安全主管一起討論通過后發布實施。附錄A(規范性附錄)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檢查/評價表部門名稱: 年 月 日序號評價內容評價1是否確定重點防火部位和禁火區域是否2可燃氣體檢測員是否經培訓合格是否3是否存在無票動火現象,動火票是否按規定執行是否4動火負責人是否經過安全技術部的培訓是否5動火前是否進行風險評估是否6動火工作票安全措施是否足夠是否7動火前是否進行安全措施檢查是否_項8動火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以及安監、消防負責部門是否共同檢查工作現場是否不符合_項9工作負責人是否了解動火工作票管理實施細則是否10現場是否容易取到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是否11因未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實施細35、則而發生火險次數有_次12結合NOSA安評檢查提出的相關問題有_項13承包商是否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實施細則是 否_項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存在問題:1.2.整改建議:1.2.評價意見:審核意見:審核人: 評價人: 檢查人:附錄B一級動火工作票格式國華定電一級動火工作票動火編號工單編號工單分項編號動火部門班組動火負責人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KKS碼動火工作內容(后附手填示意圖)申請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動火前測量氫氣濃度動火前測量油氣濃度動火前測量粉塵濃度動火工作中每2小時測量一次開窗通風檢查消防水壓力檢修應采取的措施遮蓋易燃物品遮蓋電纜橋架遮蓋轉送36、帶遮蓋孔洞清除易燃物品加裝軸流風機動火地點鋪設防火毯工作區域隔離工作完成后清理火種消防器材準備干粉滅火器準備CO2 滅火器準備泡沫滅火器準備1211滅火器準備消防車準備水龍帶其它檢修應采取的措施: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動火票審核簽發人簽字消防管理負責人簽字安監部門人員簽字動火票審批公司主管領導簽字1.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2.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防范措施已符合要求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工作許可人填寫) 允許動火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字消防管理負責人簽字安監部門人員37、簽字公司主管領導簽字運行許可人簽字(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消防監護人簽字工作許可人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備注:動火工作內容(附圖)動火作業可燃指標測定記錄測定次數測定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測定指標測定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燃物名稱標準值測定值動火前注:運行人員第2次注:消防隊監護人員第3次附錄C二級動火工作票格式國華定電二級動火工作票動火編號工單編號工單分項編號動火部門班組動火負責人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KKS碼動火工作內容(后附手填示意圖)申請動火時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動火前測量氫氣濃度動火前測38、量油氣濃度動火前測量粉塵濃度動火工作中每2小時測量一次開窗通風檢查消防水壓力檢修應采取的措施遮蓋易燃物品遮蓋電纜橋架遮蓋轉送帶遮蓋孔洞清除易燃物品加裝軸流風機動火地點鋪設防火毯工作區域隔離工作完成后清理火種消防器材準備干粉滅火器準備CO2 滅火器準備泡沫滅火器準備1211滅火器準備消防車準備水龍帶其它檢修應采取的措施: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動火票審核簽發人簽字消防管理人員簽字安監部門人員簽字動火票審批公司領導簽字1.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測定合格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2.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防范措施已符合要求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工作許可人填寫) 允許動火時間: 自 年 39、月 日 時 分開始。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消防監護人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字消防管理人員簽字申請動火部門安全主管及以上人員簽字公司領導簽字運行許可人簽字(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結束。動火工作負責人簽字消防監護人簽字工作許可人簽字動火執行人簽字備注:動火工作內容(附圖)動火作業可燃指標測定記錄測定次數測定時間(年 月 日 時 分)測定指標測定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燃物名稱標準值測定值動火前第2次第3次附錄D動火作業現場檢查記錄表 年 月 日動火作業內容檢查時間檢查情況檢查人備注注:檢查時間規定是動火間斷期間為30分鐘一次,動火結束為每小時一次,記錄為幾點幾分;檢查情況記錄監測溫度數值,明顯變化時必須查明原因,檢查現場有無燃燒跡象,如是否有煙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