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畜禽養殖場衛生防疫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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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785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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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畜禽養殖場衛生防疫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消毒制度 一、結合本合作社實際,制定消毒程序,并嚴格執行。二、選擇低毒、高效的消毒藥品,按照使用說明進行消毒。三、場區出入口、生產區出入口、各圈舍出入口的消毒設施、設備能正常使用定時更換消毒藥,保持有效藥液容量和濃度。 四、進入場區的車輛及隨車物品經消毒池或消毒通道消毒后進場,隨車人員經人行消通道消毒后進場;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必須更衣,經消毒池和消毒室消毒后進入生產區。五、場內工作服、鞋帽、手套實行專人專用,并定期清、消毒,不得帶出。六、所有生產資料進入生產2、區都必須嚴格消毒;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在裝載和卸載后,及時進行清洗,消毒。七、定期對圈舍、場地、用具及周圍環境進行清掃、沖洗和消毒,必要時帶畜(禽)消毒同時,結合環境消毒,消滅老鼠,割除雜草、填干水坑,防止蚊、蠅孿生,消滅傳播媒介。八、發生一般性疫病或動物突然死亡時,立即對圈舍、處理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強化毒。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按重大動物疫情處置規定進行消毒。九、按規定做好消毒記錄。免疫制度一、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制定切合本合作社生產實際的免疫程序,并按程序實施免疫,建立免疫檔案。 二、定期開展免疫抗體監測,進行免疫效果評估,適時調整免疫程序,保證免疫科學。 三、按照國家強制免疫計3、劃,做好強制免疫病種免疫工作,并自覺接受獸醫主管部門和機構的監督檢查和監測。 四、對體弱、有病、發育較差的畜禽,在病愈、體況健康后,及時補針免疫;對新補欄的畜禽,在隔離觀察結束后進行一次強化補針免疫。 五、遵守國家獸用生物制品管理規定,使用來自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六、經向本地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自行采購或政府發放的強制免疫疫苗只限本場使用,不向場外銷售。 七、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要求儲存、運輸疫苗,保證疫苗質量。 八、免疫接種時,嚴格按照疫苗使用說明書使用疫苗。疫苗開啟后在規定時間內用完。使用注射用疫苗時,嚴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九、對失效、使用殘余的疫苗,4、以及用過的疫苗瓶、藥棉等廢棄物,統一收集,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真實記錄疫苗采購、使用情況,記錄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滿后2年。疫情報告制度一、本合作社獸醫定期對動物群體進行系統檢查,觀察群體健康狀況,做好檢查記錄,并自覺配合本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病監測工作。 二、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立即向本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三、在報告動物疫情的同時,采取隔離患病動物、禁止動物及動物產品進出場、限制人員進出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并保存完整動物尸體備檢。 四、報告動物疫情時,以書面形式真實報告發病的時間和地點,發病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5、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報告疫情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和聯系方式,緊急情況時用電話報告。 五、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六、確診為一般動物疫病的,在本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采取隔離、治療、免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措施,控制和撲滅疫情。確診為重大動物疫情的,配合本地政府按照預案和防治技術規范要求,采取強制措施,迅速控制、撲滅疫情。 七、按規定做好動物疫情報告和診斷記錄。用藥制度一、嚴格遵守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養生產企業審查辦法、動物源性飼料6、產品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嚴把獸藥飼料產品質量關,對所使用的獸藥飼料產品要從正規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進貨時嚴格審查產品相關生產許可證、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產品標簽等內容,確保產品質量。 三、建立健全獸藥飼料產品進貨、使用登記備案制度,對獸藥飼料的購進、使用和出現不良反應情況如實記錄下來,為溯源制度的實施打好基礎。 四、不使用假劣獸藥、人用藥物、違禁藥物、非法獸用生物制品和其他違禁物質。不使用假劣飼料和“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違禁物質;發現有使用經銷“瘦肉精”、“蛋白精”、安定等違禁物質和假劣飼料的行為,及時向獸藥飼料主管部門舉報。 五、嚴格執行農業部食品動物禁用的獸7、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193號公告)、部分國家及地區明令禁用或重點監控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農業部265號公告)、獸藥國家標準和部分品種的停藥期規定(農業部278號公告)、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農業部168號公告)、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農業部560號公告)、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農業部658號公告)和陜西省關于在畜禽生產中禁止使用違禁藥物的決定等獸藥飼料管理規定,確保安全用藥用料。 六、嚴格依法使用獸藥飼料產品,自覺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檢。檢疫申報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簡稱動物防疫法)和陜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簡稱條例)及省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國家對動物檢8、疫實行檢疫申報制度,動物檢疫申報由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受理。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在動物和動物產品出售或調離產地前,應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二、需提前進行檢疫申報的,應依以下規定時間進行申報:動物產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動物提前3天;種用、乳用或者役用動物提前15天;因生產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調運和攜帶動物或者動物產品的,隨報隨檢。 三、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后,應做好檢疫申報登記并及時派出官方獸醫(動物檢疫員,下同)到場(戶)或到指定的地點實施現場檢疫。 四、官方獸醫應當依照相關最新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檢疫規程,對動物及動物產品9、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出具出具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同時加施檢疫標志;檢疫不合格的,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理,其處理費用由畜(貨)主承擔。 五、官方獸醫要文明執法,熱情服務、禁止吃、拿、卡、要,不得刁難報檢單位和個人。 六、檢疫申報人故意制造障礙或阻礙檢疫人員實施動物檢疫的(如已將數量較大的動物先裝滿車后才申報等),檢疫人員有權責令消除障礙或給予配合,否則不予受理。 七、嚴禁轉讓、賣買檢疫證明,嚴禁檢疫不出證或不見畜禽開證。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無害化處理制度一、畜禽養殖場(戶)應購置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二、對病死畜禽應及時化制或焚燒后深埋,禁止亂揚亂放病死畜禽,更不得將病死畜禽銷售、販賣或10、食用。 三、化制池內的消毒液要保持足夠的消毒量及濃度,確保消毒徹底。 四、處理病死畜禽做好記錄,并注明死亡原因。標識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畜禽標識是指經農業部批準使用的耳標、電子標簽,腳環以及其他承載畜禽信息的標識物。 二、畜禽養殖者應當向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申領畜禽標識,并按照下列規定對畜禽加施畜禽標識;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二)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11、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四、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產地檢疫時,應當查驗畜禽標識。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屠宰前,查驗、登記畜禽標識。 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在畜禽屠宰時回收畜禽標識,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保存、銷毀。 六、畜禽經屠宰檢疫合格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產品檢疫標志中注明畜禽標識編碼。 七、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養殖檔案制度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各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養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