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內部合規工作規章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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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197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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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業銀行內部合規工作規章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目 錄第一章總則3第二章職責與分工6第三章制定程序8第一節準備、論證及起草8第二節審查11第三節審批12第四節發布13第五節其他規定14第四章實施與監督14第五章評價與維護14第六章附 則16內外部規章制度索引17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XX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內部規章制度(以下簡稱“規章”)管理,提高規章編寫質量,建立科學、嚴謹且符合本行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要求的規章體系,根據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和本行XX商業銀行合規政策、XX商業銀行合2、規風險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行規章的制定、維護及管理等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是指根據法律、規則和準則制定的、對本行內部經營管理事項進行規劃、組織、協調、約束或者指導并具有長期或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法律、規則和準則是指適用于銀行業經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經營規則、自律性組織的行業準則、行為守則和職業操守。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規管理部門是指總行合規管理部及支行風險管理部設置的合規管理崗。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規章有權審批人包括總行行領導和支行行長。第七條 按照規章的內容范圍和效力層次,本行規章分為內控管理大綱類、基本制度3、類、管理辦法類、操作規程類、場所文件類。(一) 內控管理大綱:向本行內部和外部提供關于內部控制體系的一致信息的文件,是本行內部控制體系的綱領性文件;(二) 基本制度類:主要是對全行某一業務領域的經營管理行為或重要管理活動所作的框架性安排和原則性要求,是效力層次最高的規章。包括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三) 管理辦法類:主要是對某一項經營管理行為或某一業務品種所作的具體規定,它必須符合基本制度的要求。包括管理辦法、管理規定;(四) 操作規程類:主要規范對某一項業務運作流程或管理流程作出的操作性和程序性規定。它必須符合基本制度、管理辦法的要求。包括操作規程、實施細則;(五) 場所文件類:主要是總行各部4、門、各支行為加強內部事務管理或特殊產品管理效力及于總行各部門、支行本身及下屬分理處而制定的操作性規定。它必須符合前四類規章的要求。第八條 下列文件不屬于本辦法規范的規章:(一) 轉發法律、法規、外部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發文及支行轉發總行規章的發文;(二) 各級機構或部門為加強內部管理而制定的效力僅及于本級機構或部門自身、不具備橫向或者條線管理作用的內部規定;(三) 總行就具體事項對個別支行提出工作要求、對于具體請示給予答復、回復、指導意見以及其他用于解決和辦理日常工作事項的發文;(四) 各類“通報”、“風險提示”、事務性“通知”等發文;(五) 其它不宜納入本行規章管理的規范文件。第九條 本5、行規章分為總行級規章和支行級規章。總行級規章適用于本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行高級管理層及下屬委員會、所有分支機構、內設部門及全體員工以及全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支行級規章僅適用于該支行各分支機構、內設部門和員工的管理活動。第十條 本行規章的效力按從高到低依序為:內控管理大綱類、基本制度類、管理辦法類、操作規程類、場所文件類。下位規章的制定應以上位規章為依據,不得與上位規章相沖突。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 合法合規、授權管理、促進發展、風險可控、講求實效的原則;(二) 堅持制定與實施并重的原則,增強規章的執行力;(三) 堅持完善、簡明、易行的原則,增強可操作性;(四)6、 講求效率原則,以適應市場競爭,滿足客戶需要;(五) 協調一致原則,規章應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和監管規定及本行其他規章協調一致。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第十二條 規章管理實行統一歸口、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模式。第十三條 總行合規管理部負責規章的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一) 擬定與修訂用于規范規章管理有關的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二) 牽頭規劃、建設和維護本行規章建設及運行體系;(三) 負責規章的合規性審查;監督檢查規章管理及實施;負責組織規章的評估工作;負責內控管理系統內“規章”的發布與更新;(四) 組織或參與重要規章的論證和起草工作,指導主責部門修訂完善規章工作;(五) 牽頭負責規章實施的監7、督檢查,并負責制度沖突的協調。第十四條 總行各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規章的準備、論證、起草、提審、執行及維護工作;對規章的合規及操作風險承擔第一責任;督導本條業務線或管理范圍內規章的執行;配合和實施規章的評估工作;向合規管理部報送公布的規章。第十五條 支行風險管理部的合規管理崗承擔本支行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第十六條 有權審批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負責權限內規章的審批和簽發工作。第十七條 內控管理大綱、基本制度類、管理辦法與規定類、操作規程與實施細則類規章由總行負責制定。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總行應制定相應的規章:(一) 法律、法規、外部規章要求或監管機構要求;(二) 現行規8、章要求;(三) 本行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要求;(四) 出臺新產品、開辦新業務;(五) 業務檢查發現存在管理空白;(六) 基于其他經營管理需要。第十九條 支行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下列規章,納入本支行規章體系管理,并報總行合規管理部備案后實施。(一) 將總行級規章轉化為轄內分理處及一線員工便于執行的場所文件;(二) 本支行轄內適用的規范性文件。第二十條 分理處不得制定任何規章。第二十一條 支行制定的規章,若總行現行規章未涉及的,或確需突破總行級規章的,須報總行審批同意。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二條 規章的制定應按照準備、調研論證、起草、審查、審批、頒布的程序進行。第一節 準備、論證及起草第二十三條 9、準備。規章制定前,主責部門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制定該規章的目的或需解決的問題,主辦部門、協辦部門,任務分解、進度安排,起草人、參與人,其它需明確的事項等。第二十四條 調研論證。主辦部門應根據實施方案,重點就規章的調整范圍和對象、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方案、與現有規章的關系以及制定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合規性、風險可控性進行充分調研論證。具體可按以下步驟進行:(一) 確定規范或解決的主要事項或問題;(二) 通過座談會和研討會等方式,聽取建議或意見;(三) 收集有關法律、法規資料,了解同業的相關情況;(四) 確定對有關重要問題的規范性意見;(五) 論證有關規范性意見的合法合規性、協調性10、可操作性、風險可控性;(六) 形成調研論證報告。報告應包括論證事項、各方面意見、論證結論及理由等內容。第二十五條 起草。主辦部門根據調研論證情況,及時組織起草,形成制度草案。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由行領導指定牽頭部門,組成項目組共同起草。第二十六條 規章應當具備以下內容;(一) 依據和宗旨;(二) 適用范圍;(三) 管理事項;(四) 管理職責;(五) 違規責任;(六) 解釋權及生效時間。第二十七條 基本制度類、管理辦法類規章格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 名稱規范,不可用“意見、綱要、制度、規范、通知、方案、建議、關于”等詞匯;(二) 內容順序按照總則、分則、附則的先后邏輯順序排列;(三) 規章的11、內容一般用條文表述,每條可以分為款、項、目,涉及管理事項范圍廣、內容多的可以分章、節、條、款、目。規章的章、節、條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四) 規章內容表述應做到邏輯嚴密、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用語準確、文字簡明,容易引起歧義應充分討論。第二十八條 操作規程類規章格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一) 規章內容應包含制定目的和范圍、定義、縮寫和分類、職責和權限、基本規定、操作流程圖、檢查監督、內外部規章索引、附錄及記錄;(二) 內容順序應嚴格按照上述先后邏輯順序排列。第二十九條 規章在起草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職能部門、支行和職12、工代表的意見。聽取意見可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征詢意見表等形式。第三十條 在征詢意見過程中,主辦部門應將規章的合法合規性、實用性、可操作性、風險可控性以及員工權益等問題作重點提示。第三十一條 凡規章內容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應組織會審。第二節 審查第三十二條 主辦部門征求意見后,應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并作起草說明,涉及多個部門的應進行會簽,送合規管理部門審查,并提交以下資料:(一) 規章送審稿;(二) 規章起草說明,內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據、論證情況、結構及主要內容、需要說明的問題等;(三) 需要報送的其它材料。第三十三條 合規管理部門應重點就規章的合規性、適用性、可操作性,以及流程科學性、風險13、控制的有效性、格式規范性進行審查,主要內容包括:(一) 規章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政策;(二) 規章草案與本行現行規章是否協調,如果要改變現行規章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三) 對風險的控制安排及流程設計是否科學適當;(四) 是否已經充分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五) 格式、結構、條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規章的要求;(六) 需審查的其它內容。第三十四條 對審查符合要求的返回主辦部門提交審批,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主辦部門補充、修改。第三十五條 主辦部門原則上應按審查意見或要求進行修改,并提交合規管理部門核實。對不予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并由其分管領導同意后書面反饋審查部門。第三十六條 14、規章的審查的具體操作參見XX商業銀行合規性審查操作規程。第三節 審批第三十七條 本行規章須經有權人審批后方可下發實施。審批權限原則上根據規章的效力層級確定:(一) 對本行發展具有重大影響或深遠意義的公司章程,須經股東大會會審議通過;(二) 內控大綱、基本制度或基本政策,須由董事會批準;(三) 管理辦法、管理規定,由行長辦公會或行長批準;(四) 操作規程、實施細則,由行長或分管副行領導批準;(五) 總行場所文件,由分管副行長批準;(六) 支行級規章須經支行行長審批;(七) 有關法律、法律、監管規章、管理辦法已規定審批權限的,從其規定。第四節 發布第三十八條 經審批通過的規章,主辦部門應將其電子版15、和打印版報本行合規管理部備案,發文時應與合規管理部及協辦部門會簽,并按以下規定簽發:(一) 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的,由董事長簽發;(二) 經行長辦公會或行長審批的,由行長簽發或分管副行長簽發;(三) 由分管行領導審批的,則由該行領導簽發;(四) 支行級規章由支行行長簽發。第三十九條 依照法律、法規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公布實施。第四十條 依照監管規定須報送監管部門備案或批準的,須報備案或批準后實施。第四十一條 支行新制定的單項業務管理辦法應報總行批準后實施。第五節 其他規定第四十二條 總行級規章以總行文件形式發布,公布時應說明主辦部門、標明版本制定年度;16、涉及商業秘密的,還應標明密級及公布范圍。第四十三條 規章應按總行規定的編碼規則編號(附件1)。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第四十四條 規章公布后,主辦部門應當組織培訓,以確保規章的正確執行。第四十五條 規章一經頒布,必須嚴格貫徹執行,違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規章在沒有正式修訂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靈活變通”,不得借故不執行。第四十六條 合規管理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規章的制定、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五章 評價與維護第四十七條 合規管理部門每年應會同主辦部門對現行規章進行清理和評價,并作出評估結論。主辦部門應根據評價意見,對規章進行及時修訂。第四十八條 主辦部門應根據經營環境、業務及管理事項變17、化情況對規章適時作出評價,并根據評價意見對規章進行及時修訂。第四十九條 規章評價部門應重點就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可操作性、執行成本與管理效率及合規性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第五十條 出現下述情形之一時,主辦部門應當組織修訂:(一) 不適應實際需要或經營環境及形勢發展的客觀需要;(二) 規章內容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監管規章相沖突;(三) 外部監管或內部審計機構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重要制度缺陷、突出問題或風險隱患而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的;(四) 在執行中對規章的不合理性反響強烈的;(五) 各類經濟糾紛或經濟、刑事案件反映相關制度存在漏洞的;(六) 客戶提出合理投訴意見的;(七) 支行級規章部分內容與總行18、級規章相沖突的,支行及規章應進行修訂;(八) 下位規章與上位規章相沖突的,下位規章應進行修訂;(九) 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條 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規章,應予廢止:(一) 規章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外部規章、監管規章存在根本性或較大沖突的;(二) 規章不再具備調整對象或調整功能已被其他規章替代的;(三) 支行級規章部分內容與總行級規章存在根本或較大沖突的;(四) 下位規章全部或部分內容與上位規章存在根本性或較大沖突的;(五) 規章的內容不符合當前經營管理需要的;(六) 應予廢止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條 規章的修訂、廢止參照其制定程序,由主辦部門發起,經合規管理部門審查,有權審批機構批準后實施。第五十三條 原主辦部門職能調整的,規章維護工作由承接部門負責。第六章 附 則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XX商業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