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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要崗位離任審計制度25頁
公司重要崗位離任審計制度2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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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077 2024-09-07 25頁 6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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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重要崗位離任審計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強對公司重要崗位的離任人員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審計監督,促進其在任職期間增強自我約束的意識;同時通過對工作移交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以保持離任后原崗位工作的延續性,根據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相關國家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定義 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包括: (一)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二)各大系統內部與經濟及投資工作關系密2、切的業務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這些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財務、采購、市場、外協及各類合同管理和投資管理;(三)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 離任審計是指上述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因任期屆滿、調動、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原職務時,對其任職期間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落實情況,離任時工作移交的完整性,涉及到技術及商業秘密人員的保密承諾情況以及離職時個人與公司之間債權債務的結算情況進行核實和報告的內部鑒證和評價活動。第三條 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在任期屆滿、內部調動和辭職時都須接受離任審計。其他負有經濟3、及項目責任的人員的離任審計適用范圍,以各大系統的離任審計實施細則中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離任審計的管理第四條 管理機構公司離任審計的方針和政策由公司人力資源委員會確定。公司審計部負責對整個離任審計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監督。第五條 分級負責原則 公司任命的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的第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由公司審計部組織實施。國內合資合作廠、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的第一負責人的離任審計由公司審計部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外部獨立審計機構實施。其他負有經濟及項目責任的人員的離任審計由各大系統主管指定內部審計機構或其它內部管理部門負責,離任審計意見報公司審計部備案。第六條 人員實施4、離任審計工作時應成立審計小組,審計小組的成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具備與審計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審計過程中要充分利用公司內部各方面專家的力量,如有必要,經審計總監批準,可以聘請公司外部的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參與全程或部分審計事項。 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計人員認為審計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計公正的,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審計人員是否回避,由審計部門主管和被審計人員的上級領導共同商定。審計人員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必須保守實施離任審計中得悉的公司秘密。第七條 工作職權 實施離任審計的人員具有下列職權:(一)檢查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和財5、產。(二)經干部部同意,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三)參加有關的會議;(四) 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五)對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和規定以及侵犯公司權益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六)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公司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及糾正、處理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的意見,檢查審計結論的落實情況;(八)根據離任審計工作的需要,公司領導賦予的其它職權。第三章 離任審計的內容及審計分工第八條 審計內容 (一)對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國內合資合作廠6、境外分支機構、代表處、境外合資企業等機構第一負責人進行的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1、所負經濟責任的落實情況:(1)對財、物等方面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2)財務收支等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3)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及重大合同的執行情況;(4)有無嚴重損失浪費和其它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2、離任時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確。需移交的內容包括:(1)述職報告(包括對任職期內工作的回顧和總結以及對本崗位下步工作的計劃);(2)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3)個人所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4)其它需移交的內容。3、離職時個人所欠公司的債務是否結算清楚;4、其它需要審計的事項。 (二)對其7、他負有經濟及項目合作責任的人員進行的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1、所負經濟及項目責任的落實情況:(1)任職期間涉及財務收支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有無嚴重損失浪費或其它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2)任職期間涉及的各項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債權債務的清理和催收情況;(3)對外合作中的投資管理情況:如經濟方面和文檔等方面的管理。這些合作包括顧問合作項目和技術合作等。2、離任時工作移交是否完整、正確。需移交的內容包括:(1)述職報告(包括對任職期內工作的回顧和總結以及對本崗位下步工作的計劃);(2)工作中的遺留問題及處理建議;(3)商務活動中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與對方公司之間及公司代表與對方代表或公8、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4)個人所保管的業務檔案、工作記錄等;(5)其它需移交的內容。3、離職人員要簽署離職員工保密承諾書。4、離職時個人所欠公司的債務是否結算清楚。第九條 審計分工上述離任審計的內容實行審計責任人分工負責制。分工原則如下:(一)經濟內容: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和被審計部門的指定人員;(二)工作內容:本部門直接主管、接任人或指定人,審計部人員參與;(三)涉密內容(分技術、商務、公共關系等):公司或直接主管指定專人。 對每一位離任人員進行審計,要填相應的表格。表格中要明確寫出每類內容參與審計的具體人。為保證審計效果,該表中審計人員要經過相關部門負責人批準方可進入審計。 在審計中,被審9、計人員認為審計人員不宜審計的部分內容可向相關最高負責人提出指定專人審計。第四章 離任審計的工作程序第十條 通知 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各系統干部部,根據本制度及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將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人員名單通知相應的審計機構。承擔離任審計任務的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本文檔是WORD格式,于2017年5月2日上傳于下面文件夾,可以按日期查找到:第十一條 準備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通知離任人員在五個工作日內準備好如下資料:(一)離任時的述職報告及對遺留問題的解決辦法和處理建議;(二)工作移交的有關記錄。對子公司、事業部、各片區、辦事處等機構的第一負責人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依照審計10、小組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如單位財會和業務統計資料;單位歷年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單位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公司內部和外部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報告;離任時工作移交的審核記錄;審計小組認為需要的其它資料。 審計機構對被審計人員的述職報告和被審單位所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研究,初步確定審計重點,擬就提綱,安排審計實施計劃(包括審計范圍、內容、小組成員、時間安排、工作分工等)。第十二條 就地審計離任審計工作一般采取就地審計的方式。審計小組到達被審計單位后,立即召開一次有被審計人員(重要崗位離任時的審計還應有接任者)及被審計單位部分人員在場的會議,由審計小組介紹審計實施計劃,離任時的審計還要確定離、接任責任的時間界11、限。第十三條 述職對各子公司、事業部、公司各大職能系統以及各片區、辦事處、合資合作廠等機構第一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時,在審計小組參與下,根據具體情況,由被審計人員在本單位(中層以上)干部會議或其它適當的會議上作述職報告,并回答有關詢問。第十四條 取證方式 審計小組通過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實物資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查詢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審計證據。第十五條 審計報告 離任審計報告分詳式離任審計報告和簡式離任審計意見書兩種。離任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對被審計人員述職報告中所負經濟責任落實情況真實性的審計意見;任職期內應由被審計人員承擔責任的主要經濟問題;對被審計人員工作移交情況的審計意見;其它12、審計意見和建議。離任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的意見,并由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審計小組三方認可。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審計小組應將離任審計報告和被審計人員的書面意見一并上報審計機構的領導審定。離任審計結束時由公司審計部出具離任審計意見書,離任審計意見書要送被審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機構。第十六條 申訴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對離任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離任審計意見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構或公司人力資源委員會申請復審。受理復審的單位,應當在接到申請后三十日內提出復審意見書,送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人員和有關部門。第十七條審計期限 審計期限是指從審計小組進駐被審單位13、開始,至提出離任審計意見書的時間。對內部調動的審計應在十五天內完成,對離職人員的審計可視具體情況確定審計期限,對市場人員出具離任審計意見書的時間不應超過六個月,對其他人員不應超過三個月。第十八條 立卷歸檔審計工作終結,組織實施審計的機構應將審計全過程中取得的資料立卷歸檔。第五章 獎勵及處理第十九條 獎勵建議 離任審計中發現被審計人員在業務經營和管理活動中效益顯著、成績突出的,審計小組可以向管理部門領導提出獎勵建議。第二十條 審計處理(一)對于重要崗位人員(經濟、涉密)的審計,公司保留追訴權,并且對重要崗位的離職人員要有相應的經濟擔保。(二)審計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審計小組有權通知公司相關14、部門暫時凍結被審計人員在公司的權益:1、被審計人員工作移交不順利、不清楚,致使上級主管無法接受;2、被審計人員沒有提供任職期間的所負經濟責任的情況報告;3、被審計人員經濟帳目尚未交待清楚,需進一步查證落實;4、被審計人員經濟帳目雖已交待清楚,但所欠公司款項未做出償還。(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如發現被審計人員有侵犯公司利益的行為,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并通知有關部門凍結其在公司的所有權益;情節嚴重者可依照訴訟法的程序對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一條 各大系統要參照本制度制定細則,以規范所轄范圍內的離任審計工作。第二十二條 應該提請審計評議而不提請或者審計人員工作不認真15、,以致被審計人員有重大經濟責任問題未被發現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審計部。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起草制度的可以到這里來借鑒,可以收藏網址,內容不斷地更新集團高層領導離任審計制度1. 目的1.1 為了加強對集團總部及各所屬公司高層領導在任職期內的經濟責任及管理職責履行情況,客觀公正地評價其在任期內的工作成果、正確界定高層領導的任職期內的經濟責任、完善公司內部監督約束機制,促進公司運營管理的高層領導向投資者負責,全面履行職責,保證公司的利益不受到損害和侵犯,根據集團內部審計基本制度規定,特頒布北城致遠集團離任審計制度。2. 適用范圍216、.1 本制度適用于重慶北城致遠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及其下屬全資和控股公司(以下簡稱“所屬公司” )。3. 名詞術語3.1 本制度所稱高層領導,指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總裁、總經理或負責人;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負責專項經營業務項目并下達獨立經營考核指標的負責人員;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財務總監。4. 審計內容4.1 離任審計是指上述人員在任職期滿,調任(辭)職、免職、退休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由審計部門負責對該離任人員在任職期內的經濟責任做全面評價,包含但不限于:廉政情況審查和評價;對其所屬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資產、收支、負債及損益等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評價;對其管理職責、17、權限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審查和評價,包括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4.1.1 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者在其任職期內因對其分工主管的經濟事項管理不當,或由于決策失誤而事后又處理不力以及違規操作造成所在公司經濟損失或經濟效益差應負的經濟責任。具體有以下行為:4.1.1.1 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或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4.1.1.2 授意、指使、強令、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強制執行的相關文件或集團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4.1.1.3 失職、瀆職的行為;4.1.2 領導責任,是指被審計者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公司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和管18、理責任。4.1.3 負責全面經營管理的各所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按照上述內容要求全面審計;其他管理人員離任,重點根據本人負責的工作職責范圍確定審計的內容。5. 審計部門5.1 由集團審計部組織實施離任審計。5.2 集團審計部可獨立進行離任審計工作,也可抽調所屬公司相關部門人員協助審計。5.3 在審計工作中,凡涉及到財務、經營管理問題時,集團戰略、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及所屬公司相關部門應提供支持和協作,必要時可組成聯合審計小組進行審計。6. 審計原則6.1 高層領導原則上應先審計,后離任。未經離任審計或遺留問題處理責任不明確的,不得辦理離任(離職)手續。6.2 離任審計,應當以法律、法規和集團19、公司規章為依據,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6.3 審計人員應保守實施離任審計中知悉的商業秘密。6.4 審計人員與被審計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應當回避。6.5 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公司應主動配合離任審計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其他部門、領導和個人不得干涉。7. 實施細則7.1 公司高層領導離任,經集團主管領導批準后,集團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集團審計部。7.2 審計部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組織成立審計組,擬訂審計工作計劃,按規定流程報經審批后組織實施。7.3 審計部在實施審計工作三日前,向被審計的公司領導人所在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本人及委托部門。7.4 審計實施結束后,20、應在五個有效工作日內提出審計報告。7.5 審計報告在報送集團公司領導審閱前,審計部應與被審計人及其所在公司交換意見。被審計人兩個工作日內不提出書面意見,則視為同意審計報告。7.6 離任審計結果應按以下規定處理:7.6.1 審計部出具審計報告,并附被審計人反饋的意見,報集團審計總監審批后下發,同時抄送集團人力資源部,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處理離任事宜。7.6.2 審計部在離任報告中根據審計結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經集團主管領導批準后,交國家相關司法機關進行處理。7.6.3 對審計報告意見和領導批示,被審計單位及離任領導人員要按要求及時落實,并將結果報集團公司審計部;審計部跟蹤檢21、查審計結論的執行情況。8. 離任審計的配合:8.1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的領導人所在單位應認真做好應審準備,積極配合審計組開展工作,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及時、如實的提供以下資料:8.1.1 公司章程、合同或協議,生產經營計劃及重大決策的有關資料;8.1.2 財務預決算資料、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8.1.3 業務訂單及購銷合同;8.1.4 資產盤點清冊及債權、債務清理的有關資料;8.1.5 工作總結、會議紀要、財務管理辦法及內控制度等;8.1.6 單位自查報告;其他有關資料。8.2 被審計公司及有關人員應對所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承諾,并于接到審計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22、將全部資料準備完畢。8.3 被審計者應全面配合審計組的審查工作,應向審計組提交任職期間的書面述職報告或工作總結,并于審計工作開始后五個工作日送交審計組。具體包括以下內容:8.3.1 任期內所在公司的基本情況;8.3.2 本人任期內的職責范圍;8.3.3 本人履行職責情況;任期內的重大經營、投資、融資決策等情況;8.3.4 與本人負責的工作相關的財務收支情況,主要經濟活動情況及經濟指標完成情況;8.3.5 本人遵守財經法規、集團公司制度以及廉政規定情況;8.3.6 需向審計組說明的其他情況。9. 資料檔案9.1 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部應按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審計資料及工作底稿立卷存檔,以保證審23、計資料的完整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10. 附則10.1 本制度由集團審計部負責解釋和修訂,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由集團審計總監進行仲裁。10.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集團內部審計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集團內部的管理和監督,提高企業管理水平,根據國家頒發的有關內部審計管理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內部審計辦法,結合本集團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審計中心是在集團公司董事會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規、本集團及各下屬公司章程、財會制度及有關文件規定,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地審查、核實、評價和監督。24、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第三條 集團公司設審計中心,由審計中心主任和審計員組成,具體負責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的各項審計工作。審計中心直屬集團董事會領導,業務上受深圳市國家審計機構指導和監督。審計中心主任由總裁或執行總裁提名,董事會聘任,對總裁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四條 審計中心依照法律、政策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參與正常的經濟業務,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第五條 審計人員要努力學習和掌握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熟悉相關的理論和專業知識,精通審計業務。第六條 審計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行為規范,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25、守:(一) 依法審計;(二)廉潔奉公;(三)忠于職守;(四)堅持原則;(五)客觀公正;(六)保守秘密。第七條 按照集團審計制度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是審計中心的審計責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審計中心的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第八條 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九條 審計中心根據審計工作的特殊需要,經總裁或執行總裁批準,可以聘請或召集臨時專業人員,對審計中某些專門事項協同審查與鑒定。第三章 審計職責第十條 審計中心對下列單位的財務收26、支及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一) 集團公司內部各部門;(二) 集團所屬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包括在境外和內地省份所設立的企業、分公司、辦事處、聯絡處等。第十一條 審計中心的主要職責是:(一) 主持編制、執行和控制本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報集團執行總裁核準;(二) 主持編制本中心年度預算方案,報集團執行總裁審議、核準;(三) 監督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財經法律、法規、制度和財經紀律;(四) 監督董事會決議及公司經營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計劃和預算的落實及執行情況;(五) 對內部財會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適應性、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六) 對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資金、財產、權益的27、安全完整進行審計監督;(七)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經濟核算和會計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綜合審計;(八) 總結與研究集團各部門及下屬企業的財務狀況,提出具體整改意見與整改措施;(九) 在集團總裁的領導下,對集團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十) 在集團總裁的領導下,對集團基建、技術改造、重大維修工程項目預算的執行、工程成本的真實性和經濟效益進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十一)在集團總裁的領導下,對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有關重大經營方針、資金調配方案、經濟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執行情況28、進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一) 在集團總裁的領導下,負責對集團公司及下屬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離任、調任和任期目標完成情況的審計工作,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二) 在集團總裁的領導下,對承包、租賃經營的經濟責任和負責人離任的經濟責任情況,對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情況,以及以集團資產抵押貸款或對外提供擔保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及時將審計報告呈報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三) 負責建立和健全審計制度、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等,認真做好審計資料立卷歸檔工作;(四) 參加省市統一組織的審計活動;(五) 負責辦理總裁29、或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第四章 審計職權第十二條 審計中心有權要求集團內各部門、各企業按時報送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決算、會計報表以及審計中心認為與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有關的規章制度、經濟合同等一切文件資料, 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第十三條 審計中心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帳簿、憑證、資金及其他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第十四條 審計中心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中心工作,如實向審計中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第十五條 審計中心有權對正在進30、行的嚴重損害集團利益,違反財經法規和集團各項規章制度及釀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等,提請總裁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第十六條 對阻撓拖延、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被審計單位,經總裁批準,可以采取封存有關帳冊、資產和凍結資金等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第十七條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公司董事會有關決議的單位和個人,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總裁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對觸犯刑律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審計中心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建議和集團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確定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31、按要求認真執行。審計中心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進工作。第十九條 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向總裁如實報告。第五章 審計工作程序第二十條 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中心在年初應根據董事會的要求和本集團公司具體情況,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執行總裁批準后執行。第二十一條 確定審計對象和制訂項目審計方案。審計中心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范圍和審計方式等,經審計中心主任批準后32、實施。第二十二條 發出審計通知書。除突擊審計外,審計中心根據批準的項目審計方案,成立審計組并在項目審計開始三天前,將審計的時間、范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第二十三條 搜集審計證據。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根據審計工作具體要求,科學、嚴密地搜集并分析審計證據,認真編寫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審計過程,獲取有價值的審計證據,并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企業、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第二十四條 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決定建議。審計中心在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后,應進行綜合分析,寫出審計報告初稿,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初稿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33、自接到審計報告五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當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有不同意見時,首先對事實和數據是否確切可以提出補充意見,經審計組查明后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法規依據,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中心可以采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審計中心在征求補充被審計單位意見后,提出正式審計報告,報送總裁審定批示,由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作出審計決定或由審計中心作出審計意見書,抄送被審計單位并通知其執行;若需其他有關單位或部門協助執行的,應當制發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第二十五條 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或者協助執行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審計決34、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中心。審計中心應當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中心應當責令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總裁裁決。第二十六條 復審。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總裁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總裁對是否有必要復審作出決定。復審小組人員由總裁直接指定(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當事人回避),在總裁作出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復審。在復審中如發現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復審小組應重新作出審計結論。在申請復審和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應照常執行。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35、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第二十七條 建立審計檔案。審計中心辦理的每一審計事項都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審計結論和決定后一個月內建立審計檔案,并妥善保管,以備考查。審計檔案未經總裁批準不得銷毀,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閱。第六章 獎懲第二十八條 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工作成績顯著的審計人員和對揭發檢舉違反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的有功人員給予表揚和物質獎勵,并對舉報人保密。第二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審計中心可報請執行總裁批準,視其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帳冊、憑證、36、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二)以各種手段阻撓、破壞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進行的;(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供偽證的;(四)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的;(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舉報人的。第三十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總裁批準后,視其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三)專業過失,給集團造成較大損失的;(四)泄露集團秘密的。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頒發的審計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頒發的審計法規為準。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可由審計中心報總裁批準后補充修訂,其解釋權屬審計中心。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總裁辦公會議或董事會審議批準之日起執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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