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責任追究執行及工作程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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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110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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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責任追究執行及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使公司經營管理者全面、認真、合法履行崗位職責,加強隊伍建設、明確領導責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建設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關職責的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為個人、股東的利益而弄虛作假,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或者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生了重大問題,雖然該人員不是直接當事人也沒有參與,但有失職、失察、未勤勉盡責,對公司發展或經2、管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其的追究與處理。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控股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本制度所稱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是指對公司經營、決策、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失誤,包括決策失誤和操作失誤。決策失誤是指在經營決策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違反本公司內部決策制度和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決策,法律手續不完備等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操作失誤是指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違法、違規、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和內部控制程序,不執行公司決策層有關決議,擅3、自處理,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第五條 本制度稱公司資產損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東對公司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權益的減少或滅失。第六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2.責任與權利對等原則3.有錯必究原則4.誰主管誰負責原則5.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6.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執行第七條 公司辦公室同公司審計部負責收集、匯總與追究責任有關的資料,提出相關方案,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第八條 公司審計部負責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的不定期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上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4、或董事會。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范圍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責任:1.在經營決策中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違反本公司內部決策制度和程序,越權審批,擅自決策,法律手續不完備等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2. 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違法、違規、違反公司有關規定和內部控制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更改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或其他領導小組會議決議,擅自處理,造成公司資產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3.違反公司發展規劃、發展目標的;4.違反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產計劃管理制度、投資管理制度、擔保及5、關聯交易制度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5.失職造成公司生產經營、重大項目投資發生決策失誤的;6.失職造成公司財產被詐騙、盜竊、浪費的;7.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錯的;8.以權謀私、接受他人財物損害公司利益的。第十條 對安全、環保、生產事故及工作責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關事故認定和追究辦法執行。第十一條 按照董事會議事規則、或經理辦公會相關規則討論通過的事項,雖屬于集體決策行為,但如果該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規范性文件、內部控制程序或客觀事實,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公司資產損失的,追究決策層、或經理層的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提出明確理由的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個人除外6、。第十二條 對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等信息披露中,出現重大會計差錯、重大信息遺漏或錯誤的,應按照有關要求如實披露重大會計差錯、重大信息遺漏或錯誤更正的原因及影響,并披露董事會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的情況。第四章 追究責任的形式及種類第十三條 種類1、通報批評:(1)董事會內批評(2)監事會內批評(3)經理辦公會批評(4)公司系統內批評;2、警告及限期整改;3、記過、降級及處以罰款;4、賠償損失;5、提請免職:(1)24 個月內累計 2 次被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或者進行監管談話(2)24 個月內累計 2 次被深圳證券交易所通報批評或累計 2 次公開譴責(3)24 個月內累計 4 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或7、者被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4)有證據證明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5)未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相關制度,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6)擅離職守(7)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經營管理責任隱瞞不報(8)授權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或者高管任職資格失效的人員、不適當人選代為行使職權;(9)拒絕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監管的情形。第十四條 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出現責任追究范圍內的事件時,公司在進行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可附帶經濟處罰,處罰金額由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視事件情節進行具體確定。第十五條 根據公司廉潔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在8、進行崗位變動、離任時,由公司法律及審計事務管理部對其在任職期間對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關經濟活動應負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出現責任追究范圍內的事件時公司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損失,但夠不上追究責任處理的,由公司辦公室對負有經濟責任的責任人進行誡勉。第十六條 違反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十七條 因故意造成經濟損失的,被追究人承擔全部經濟責任。第十八條 違反公司、子公司決策程序,未按權限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或股東大會批準,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譽提供擔保、投資、交易或關聯交易,給公司、子公司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全部經濟損9、失。第十九條 相關責任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處于行政、司法機關調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第二十條 因過失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按比例承擔經濟責任。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2、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糾正的;3、確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4、非主觀因素未造成重大影響的;5、因行政干預或當事人確已向上級領導提出建議而未被采納的,不追究當事人責任,追究上級領導責任;6、按照有關議事規則,證明在有關決策表決時曾提出明確理由的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嚴或加重處罰:1、情節惡劣、后果嚴重10、影響較大且事故原因確系個人主觀因素所致的;2、屢教不改且拒不承認錯誤的;3、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4、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且無法補救的。第五章 責任追究工作程序第二十三條 責任追究因內部員工、機構舉報提出的,由公司辦公室同公司審計部進行調查核實,依據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并落實總經理辦公會、董事會做出的處置意見,形成書面記錄。第二十四條 在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崗位變動、離任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由公司審計部將有關資料書面反饋給公司領導,由公司辦公室同審計部按前一條要求開展工作。第二十五條 被追究責任者對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做出的處理意見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書面的申訴意見,上報公司。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經調查確屬處理錯誤的,公司給予糾正,出具書面意見。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