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技術維護能源消耗管理制度23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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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23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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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車輛技術維護、能源消耗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營運車輛的技術管理,保持營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營運車輛的效能和降低運行消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適用于公司營運車輛新購及報廢換新、新技術和新工藝應用的培訓與考核、設施設備安全管理、車輛按要求進行維護和修理以及綜合性能檢測評定、駕駛員的操作方面的技術性管理等。第一章 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三條 公司車輛技術管理科負責公司車輛的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審定有關車輛的安全規章制度、技術管理辦法。第四條 主要職2、責:1、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道路運輸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2、 制訂本單位的車輛技術管理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3、 建立車輛技術崗位責任制,明確車輛技術管理科的職責和權限。4、建立車輛技術管理考核體系,制訂各類定額標準和技術質量指標。5、制訂車輛技術管理計劃(包括人員培訓計劃、車輛維修計劃等),并定期組織實施。6、 建立車輛技術管理檔案,實時更新檔案信息和數據記錄。7、制作管理臺賬,原始記錄及統計報表,定期統計分析車輛技術管理狀況。8、推廣應用信息化技術以及新產品、新材料、新技術和新工藝。9、組織開展各種技術協作、技術交流、技術培訓、技能競賽等活動。10、做好運輸生產和技術管3、理的銜接,堅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車輛技術問題。11、負責公司車輛運行管理和新車驗收及舊車輛報廢的管理工作。 12、負責公司車輛的檢驗、維護、保養、制定大修計劃,報副總經理審批,列入公司生產經營年度計劃。 第二章 車輛技術管理培訓第五條 為了使公司員工的業務素質和技能滿足現場施工的需要,公司對員工應進行有計劃、有系統的培訓。第六條 車輛技術管理培訓由公司車輛技術管理科組織實施,通過多樣化的培訓,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道路運輸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規范,正確合理地組織對車輛和設施設備、輪胎等的管理、使用、保養、維修技術知識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技術素養與工作技能。第七條 培訓內容包括理論知識培訓4、和技能培訓。1、理論知識培訓。包括車輛技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及車輛檢驗、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駕駛的知識。2、技能培訓。包括在崗員工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和專業技能的培訓,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論的基礎上,能自由地應用、發揮、提高第八條 培訓考核由車輛技術管理科組織實施,在培訓完成后對參訓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第三章 車輛采購管理第九條規范公司營運車輛采購工作,保證運輸車輛設備技術指標符合公司車輛營運道路狀況運行標準,充分發揮其效能和減低運行消耗。 第十條 根據運輸任務,綜合考慮車輛的用途、運量、運距和道路、氣候及燃料供應等條件,對擬選車型的容載量、動力性、安全性、經濟性、通過性5、可靠性及維修方便性進行技術論證。第十一條 擬選車型除符合國家車輛登記注冊要求外,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2、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 18565)的要求。3、燃用柴油或汽油且最大總質量超過3500Kg的客車和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分別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 719)的要求。4、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5、旅游包6、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安裝符合JT/T794要求的衛星定位裝置。6、甩掛運輸車輛技術條件除了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JT/T789的要求。第四章 車輛使用管理第十二條 投入使用前期管理1、新車接收時,車輛技術管理科應按照采購合同(或協議),核對車輛及裝備信息,清點隨車工具及有關資料。2、車輛技術管理科立即組織車輛技術管理科和駕駛員對新購車型的技術性能、使用要求進行技術培訓。3、接車后,必須按照相關標準配備三角木、警示牌、消防器材等必要的安全設備。4、在辦理完營運手續后三個工作日內,建立車輛技術檔案。第十三條 車輛運行管理1、車輛技術狀況應符合GB7285、GB185657、的要求,并按計劃進行正常維護。2、車輛技術等級、客車類型等級應分別符合JT/T198、JT/T325的要求,并滿足運輸任務、線路條件的要求。3、車輛裝載質(客)量必須符合核定裝在要求,不得超員、超載和超限。4、車輛技術管理科根據車輛運行環境和道路狀況,依據JT/T807、JT/T915制定駕駛操作規程,包括一般條件和高溫、低溫、高原、山區等特殊條件的駕駛操作要求及安全技術措施。5、在特殊運行條件下使用時,車輛應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臨時性安全設施。第五章 車輛能源消耗管理第十四條 車輛技術管理科每年根據車輛車況、運行環境、載客(貨)量、能源類別等制訂每輛車百公里油耗,測算出定額標準。第十五條 油耗8、標準的制定。油耗標準=車型品牌穩定油耗+使用空調差異+差異調整(差異調整應根據該車輛的購買年限、實際運行情況和不低于6個月的油耗數據進行對比適當的調整)。1、新車油耗標準制定新車行駛5000公里內(磨合期)油耗標準,油耗標準的制定參照車輛使用手冊的標準理論油耗值、結合同品牌車型(或同參數)和實際測試油耗值按照同類型同品牌的正常油耗增加20%計算。2、磨合期后車輛油耗標準(1)、5000至10000公里,在磨合期油耗平均值的基礎上下調10%。(2)、10000公里以后,在磨合期油耗平均值的基礎上下調20%,此時為車輛油耗標準基本恒定值。(3)、 對于已過磨合期正常使用的車輛在車隊統一使用空調時的9、油耗標準:1-3月/7-9月,在車輛標準油耗值的基礎上上浮10%。 (4)、某車當月百公里油耗超/節油超過20%的,次月百公里油耗標準相應加/減5%,原則上對該車的油耗調整不低于同品牌車型標準油耗值。(5)、因車輛機械原因導致油耗出現重大波動的,經車輛技術管理科核實后可做適當調整。第十六條 各車輛駕駛員每月31日前須將當月加油票據提交辦公室。辦公室根據各車輛當月的行使里程及油料消耗情況進行匯總核算出各車輛當月的油耗量。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車輛能源消耗管理臺賬,逐月記錄車輛的行駛里程、能源消耗量和載客(貨)量等基礎數據,定期分析車輛能源消耗盈虧情況,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勵。第十八條 對制定的標準油10、耗值10%內為合理油耗,對車輛駕駛員不予獎罰;對百公里油耗量超出該車所規定的油耗量10以外的車輛,對該車駕駛員提出警告,并承擔超出油耗以外的全額油費;對百公里油耗量節約10以上的車輛,對該車駕駛員獎勵節約油費總額的40%發放。第十九條 各車輛駕駛員應愛護、保管、維護好自己的車輛,使車輛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以降低油、材料的消耗,保證安全生產。第六章 車輛輪胎管理第二十條 車輛技術管理科是車輛輪胎消耗考核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傳達國家有關節約、環保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宣傳和推廣新材料、新工藝等技術;制訂車輛輪胎消耗定額并按定額進行考核和管理;對車輛輪胎消耗進行統計匯總并及時進行車輛11、輪胎消耗的經濟分析。第二十一條 車輛技術管理科和財務科是公司所屬車輛輪胎消耗具體管理的主要具體管理者,負責貫公司車輛輪胎消耗管理規定及相關管理規定,負責建立車輛輪胎消耗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對車輛輪胎消耗進行單車考核和獎懲,定期上報車輛輪胎統計報表。第二十二條 購置新車的新型輪胎消耗定額:新車購置單位,在新車運行前上報新型輪胎消耗定額標準,或參照同類輪胎結構確定考核標準執行。第二十三條 車輛輪胎消耗定額的修訂:新車型運行半年后,由車輛駕駛員與車輛技術管理科一起對車輛輪胎磨損情況進行分析、測算,由車輛技術管理科確定其車輛輪胎消耗定額;對不能滿足車輛生產實際消耗的定額,由車輛駕駛員提出調整申請并說明12、情況,車輛技術管理科對申請調整的車輛燃料消耗情況進行調研、核實,確屬考核定額問題予以適當調整。第二十四條 公司車輛技術管理科負責對輪胎的使用、維修、盤點、保管、報廢、收發、統計等具體工作,每臺車要建立原始臺帳,實行一胎一卡,定車使用制度,及時記錄輪胎裝換日期,逐月登記實際行駛里程、累積行駛里程,各種統計數據準確、齊全。第二十五條 車輛輪胎的采購管理。公司車輛的輪胎實行集中采購,利用統一計劃和需求量的優勢,對社會上具有優質品牌的輪胎生產廠家實行招標制,確定輪胎提供廠商,按需購置統一結算。杜絕盲目采購、虛增成本、賬實不符的現象發生。第二十六條 載重汽車和轎車的輪胎規格、負荷和速度等級應分別符合GB13、/T2977、GB/T2978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同一軸的輪胎規格、花紋、廠牌及層級應相同,斜交胎和子午胎、有內胎和無內胎的輪胎不得同軸混裝。第二十八條 車輛技術管理科對車輛使用輪胎管理要確保有統一、不重復的輪胎編號,實現輪胎管理一胎一卡一個編號。編號的規則是車輛編號加流水號,如:車輛編號-01、車輛編號-02、,車輛使用中途更新輪胎,其輪胎編號應依流水號順延,不得使用該車已報廢輪胎的編號。第二十九條 建立定車定胎制度,避免隨意調換拆借。駕駛員領用輪胎時,必須經車輛技術管理科審批,領用后,輪胎管理員應立即建卡,準確記錄保修情況和行駛里程。備用輪胎必須和裝用輪胎同時考核。第三十條 車輛技術管理科14、應建立輪胎管理臺賬,準確記錄輪胎的品牌、規格、胎號、換裝日期及維修、報廢信息,定期登記實際行駛里程、累計里程。第三十一條 定期對輪胎進行檢查、維護、輪胎外觀、氣壓及花紋深度應符合有關標準和原廠技術要求。 第七章 衛星定位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第三十二條 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監總局2014年第5號令)的要求,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藝術的普通普通貨運車輛)必須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實現道路運輸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事后處理向事前預防的轉變,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車輛GPS車載終端及監控平臺的安裝、使用15、。第三十三條 駕駛人員應通過培訓教育學會正確使用GPS車載終端系統,接受公司監控平臺的管理,由本車駕駛人員全權負責對車載終端日常維護工作,發現車載終端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向公司有關管理人員報告,及時進行維護,且不得拒絕維護人員對設備的檢查和維護。第三十四條 嚴禁人為關閉車載終端或屏蔽衛星定位信號(如拔線、灌水、遮擋接收天線等),私自改接電源、變更車載終端的使用性質和結構,確保GPS車載系統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三十五條 各車輛駕駛員自覺接受管理平臺的監控,對車載終端或監控管理平臺發送的警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通訊信息時,必須立即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車輛按照有關規定正常運行。第三十六條 SIM16、卡是GPS車載系統的信息傳輸載體,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車輛進入加油站時,嚴禁接聽或撥打車載電話及操作GPS車載終端設備。第三十八條 當監控平臺向車輛發送有關調度消息時,有液晶屏幕的,在車輛行駛中為了安全暫時不要閱讀,可找寬闊處在能夠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停車閱讀。第三十九條 保持GPS終端設備清潔、干燥,附近不得堆放雜物或使用帶有金屬成分的物品,對設備造成屏蔽或無線干擾;應注意保養,不得用清洗劑或水清洗設備,避免因進水而導致電路短路燒壞車載設備。第四十條 駕駛人員應在車輛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查車載GPS終端的工作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修。第四十一條 公司管理17、部門應與安裝廠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技術人員協助安裝、維護、更換設備,確保GPS終端設備更換、維護、維修到位。第四十二條 GPS車載終端設備的拆裝必須經本單位生產、安全部門同意后,由安裝廠家進行拆裝,各單位派人進行監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裝。第四十三條 GPS監控人頭應認真學習GPS監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車載終端監控管理系統的各項功能和具體操作,愛護監控設備,保證監控平臺正常運行。第四十四條 及時在監控平臺上完善、更新車輛和駕駛人等基礎資料情況的錄入工作,做好本單位運行線路分段限速的摸底調查工作,保證車輛基礎數據的完善性和準確性。第四十五條 每日確保GPS監控平臺的適時在線監控,若遇客觀18、原因不能登陸平臺,要及時聯系農客聯合監控信息中心,以便及時協調處理。第四十六條 每日對本單位的所有車輛進行監控,按規定點擊查看車輛的運行動態。對于報警車輛和不在線車輛要及時發送預警信息,作好登記和處理,并將信息情況和處理結果填寫道路運輸企業平臺監控日志,留存備查。第四十七條 及時發現車輛超速、跨線路運行、不按規定時間運行及運行異常等情況并及時提醒和糾正,發現車輛緊急報警情況要立即查明原因及車輛位置等信息,并及時處理;第四十八條 當發現道路塌方、泥石流、冰凌嚴重情況以及接到險情報告后,要通過GPS或電話迅速聯系車輛駕駛員,提醒應注意的安全操作事項,并迅速向公司相關領導匯報。及時與路段所轄公路養護19、部門聯系,如實通報道路險情現場情況,得到有關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并通知車輛駕駛員、售票員必須服從公司管理人員和路面管理人員的管理和指揮,確認隱患排除后恢復通行。第四十九條 要充分利用GPS加強對收班車輛的監督管理,凡應收班而沒收班或收班后繼續在運行的車輛要及時搞清狀況,進行有針對性的管理,防止車輛私拉亂跑,嚴防收班車輛管理失控;第五十條 按照相關規定,確保GPS監控平臺管理人員對被監控車輛的運行情況進行小時不間斷監控。第五十一條 嚴禁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GPS的車輛行駛速度進行擅自修訂。第五十二條 對應正常運行而沒有定位數據返回、無法定位的車輛,及時通知技術人員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20、時進行嚴肅處理,超速行駛、以及竄線、要及時發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進行制止、糾正,并在事后及時進行嚴肅處理。第五十三條 對于平臺不在線車輛、運行情況異常、收班情況異常等車輛以及跨規定線路運行的車輛,要及時追查原因進行及時處理。發現車臺損壞應及時向GPS運營商報修,監督維修過程。第五十四條 對平臺上發現的報警車輛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違法違規駕駛員及時進行處罰和教育。第五十五條在對平臺數據的準確性或車載設備的完好性有疑義時,及時向GPS運營商進行驗證,確保GPS系統和設備的完好。第五十六條 定期考核所有安裝GPS車載終端的營運車輛的在線情況、超速情況、疲勞駕駛情況、越線經營情況等進行考核管理。第五21、十七條 公司在日常監控中發現設備運行不正常,應及時通知設備運營商進行維護。第八章 車輛維護管理第五十八條 車輛技術管理科應依據GB/T18344、GB/T27876、GB/T27877、JT/T1009等標準以及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結合車輛類別、運行狀況、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用維護周期間隔時間或間隔里程表示)。第五十九條 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第六十條 車輛日常維護是各級維護和保證車輛正常運行的基礎,由駕駛人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以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為作業中心內容:對汽車外觀、發動機外表進行清潔,保持車容整潔;對汽車各部潤滑油22、(脂)、燃油、冷卻液、制動液、各種工作介質、輪胎氣壓進行檢視補給;對汽車制動、轉向、傳動、懸掛、燈光、信號等安全部位和位置以及發動機運轉狀態進行檢視、校緊,確保行程安全。第六十一條 車輛日常維護主要內容:1、堅持“三檢”(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車輛的安全機構及各部機件連接的緊固情況);2、保持“四清”(保持加油濾清器、空氣濾清器、燃油濾清器、蓄電池的清潔);3、防止“四漏”(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4、保持車容整潔。第六十二條 車輛日常維護維護周期為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第六十三條 車輛一級維護指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作業中心內容,并檢查有關制動、操縱等安全部件的車輛維護作業,由專業23、維修工負責執行。第六十四條 一級維護周期以依據車輛使用說明書規定的行駛里程關規定為基本依據。第六十五條 二級維護由有資質的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是以檢查、調整轉向節、轉向搖臂、制動蹄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并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檢查調整發動機工作狀況和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第六十六條 公司設備技術科依據汽車維護、檢查、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推薦的道路客運車輛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周期(小型客車(車長6米)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40000km或120日),根據各車輛維修、使用手冊要求,結合車輛類別、運行狀況、道路條件24、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我公司所屬客運車輛車輛二級維護計劃。第六十七條 公司所屬客運車輛使用年限1年,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15000公里或3個月;第六十八條 公司所屬客運車輛使用年限1年2年,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12000公里或3個月;第六十九條 公司所屬客運車輛使用年限2年5年,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10000公里或3個月;第七十條 公司所屬客運車輛使用年限5年,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8000公里或2個月;第七十一條 客運車輛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以先到達者為準。第七十二條 25、車輛技術管理科依據汽車維護、檢查、診斷技術規范(GB/T18344-2016)推薦的道路營運車輛一級維護、二級維護周期(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的輕型貨車:一級維護行駛里程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10000km或者30日,二級維護行駛里程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40000km或者120日;輕型以上貨車及掛車一級維護行駛里程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15000km或者30日,二級維護行駛里程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50000km或者120日),根據各車輛維修、使用手冊要求,結合車輛類別、運行狀況、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公司二級維護計劃。第七十三條 公司所屬普通貨運車輛使用26、年限1年,輕型貨車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40000公里或120天;輕型以上貨車和掛車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50000公里或120天。第七十四條 公司所屬普通貨運車輛使用年限1年5年,輕型貨車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35000公里或120天;輕型以上貨車和掛車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45000公里或120天。第七十五條 公司所屬普通貨運車輛使用年限5年,輕型貨車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為30000公里或120天;輕型以上貨車和掛車二級維護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27、為40000公里或120天。第七十六條 普通貨運車輛二級維護的行駛里程間隔上限值或行駛時間間隔上限值以先到達者為準。第七十七條 車輛修理應貫徹視情修理的原則,即根據車輛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的結果,視情按不同作業范圍和深度進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車況惡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費。車輛修理必須根據國家和交通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和修理技術標準進行,確保修理質量。第七十八條 車輛修理按作業范圍可分車輛大修、總成大修、車輛小修和零件修理:1、車輛大修,是新車或經過大修后的車輛,在行駛一定里程(或時間)后,經過檢測診斷和技術鑒定,用修理或更換車輛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復車輛的完好技術狀況,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車28、輛壽命的恢復性修理;2、總成大修,是車輛的總成經過一定使用里程(或時間)后,用修理或更換總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其完好技術狀況和壽命的恢復性修理;3、車輛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換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車輛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車輛在運行過程或維護作業過程中發生或發現的故障或隱患;4、零件修理,是對因磨損、變形、損傷等而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進行修理。第七十九條 車輛和總成的送修規定:1、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承修單位與送修單位應簽訂合同,商定送修要求、修理車日和質量保證等。合同鑒訂后必須嚴格執行;2、車輛送修時,應具備行駛功能,裝備齊全,不得拆換;3、總成送修時,應在裝合狀態29、,附件、零件均不得拆換和短缺;4、肇事車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行駛和短缺零部件的車輛,在簽訂合同時,應做出相應的規定和說明;5、車輛和總成送修時,應將車輛和總成的有關技術檔案一并送承修單位。第八十條 車輛經長期使用,車型老舊,性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維修費用過高,繼續使用不經濟、不安全的應予以報廢。第八十一條 公司車輛需要報廢時,由車輛技術管理科鑒定、審批,并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備案。第八十二條 公司對需要報廢而尚未批準的車輛應妥善保管,禁止拆卸或挪用其任何零件和總成。第八十三條 凡經批準或確定報廢的車輛,公司及時申請吊銷營運證。報廢車輛不得轉讓或移作他用。嚴禁用報廢車的總成和零、部件拼裝車輛。第九30、章 車輛檢測評定管理第八十四條 公司所屬車輛必須按期進行安全技術檢測、環保檢測和綜合性能檢測(含技術等級評定、車輛類型等級評定或年度類型等級評定復核)第八十五條 公司客運車輛按照以下周期和頻率,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一次檢測和評定。第八十六條 公司普通貨運車輛按照以下周期和頻率,委托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注冊的,每12個月進行一次檢測和評定第八十七條 檢測或評定不合格的車輛,必須及時維護和修理,經復核合格后方可安排運輸任務。第八十八條 車輛檢測或評定后,及時到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將檢測報告或相關憑證歸檔,并在車輛檔案中記載有關信息。第十章 車輛技術檔案管理第八十九條 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由車輛技術管理科指定專人負責,妥善保存,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借出。第九十條 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車輛基本信息、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車輛維護和修理、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第九十一條 車輛檔案信息應記載及時,完整和準確,不應損毀、隨意涂改和偽造。第十一章 附則第九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