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公司工業固體廢物及環境防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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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46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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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電公司工業固體廢物及環境防治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規范工業固體廢物購買、儲存、運輸、處置等環節,防止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建設,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內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管理。第三條 發電公司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棄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2、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第四條 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第二章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制度第五條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定期上報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第六條 建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八條 產3、生工業固體廢物的責任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第九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責任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第十條 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定期向環境保護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等相關資料。當污染物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及時申報。第十一條 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第十二條 禁止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4、廢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第十三條 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第十四條 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第十五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應當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第十六條 應當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的綜5、合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用無害化處置措施。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第十七條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第三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第十八條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第十九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6、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第二十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第二十一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第二十二條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有環境保護部門的經營許可證;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單位。第二十三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第二十四條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7、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第二十五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第二十六條 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第二十七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8、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二十九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第四章 考核制度 第三十條 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考核責任單位1000元/次。 第三十一條 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按照規定存放的,考核責任單位1000元/次。 第三十二條 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考核責任單位5000元/次。 第三十三條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考核責任單位5000元/次。 第三十四條 責任部門不及時清運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考核責任部門2000元/次。 第三十五條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的,考核責任部門10000元/次。 第三十六條 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考核責任部門10000元/次。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發電公司設備工程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