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動物防疫人員工作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122501
2024-09-07
6頁
27.04KB
1、基層動物防疫人員工作管理制度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ESZAQDGF001 編 制: 審 核: 批 準: 版 本 號: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加強基層防疫人員管理,提高應對突發性重大動物疫情的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病的長效防控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基層動物防疫人員的工作職責 基層動物防疫人員是指在旗、鄉(鎮)畜牧獸醫系統從事動物疫病預防工作的人員和村級動物防疫員。 (一)旗動物防疫人員的主要職責 1.宣傳普及并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2、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遵照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動物防疫工作的各項規定,依法履行職責。 2.按照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負責對所轄動物實施強制免疫,確保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密度達到100%,并保證免疫質量。 3.依法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按照檢疫規程實施檢疫,規范填寫檢疫證明,加蓋或加封檢疫合格驗訖標志,并對檢疫結果負責。對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監督貨主(畜主)按有關規定作無害化處理。 4.按規定權限對轄區內動物養殖場、屠宰加工廠、散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防疫監督管理,在按規定設立的道路檢查站對道路運輸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和報告工作。 3、5.負責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診斷、流行病學調查、免疫效果檢測、動物疫情監測等工作,完成上級部門交給的各項監測任務,并及時做好檢測結果和疫情監測信息的收集、匯總、上報工作。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到轄區內的動物、動物產品的飼養、生產、加工、經營、儲運等場所,對動物或動物產品實施或者協助實施采樣、留驗、抽檢等工作。 7.負責疫情信息網絡傳輸,發現疫情,必須按照疫情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上報,并采取相應防控措施,嚴防疫情擴散。 8.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堅決執行上級指令,認真調查疫源,參與實施隔離、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9.全面完成當地人民政府和獸醫主管部門下4、達的其他動物防疫任務。 (二)鄉(鎮)動物防疫人員的主要職責 1.自覺按受旗獸醫主管部門的培訓和管理,積極做好動物防疫政策、防疫知識的宣傳,做好獸醫防疫新技術、新成果等的推廣應用。 2.協助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搞好本轄區內動物飼養監管,動物檢疫及疫病監測抽樣工作。 3.負責建立健全本轄區內的動物飼養和動物免疫檔案,對飼養的動物數量、種類、進出欄時間、動物免疫、用藥、疫病發生、無害化處理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并報送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4.在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統一組織和指導下,按照免疫操作規程,對分工區域內的動物實施免疫注射,填發免疫證明和佩帶免疫標識,保質保量地完成免疫任務。5、同時,做好對所免動物健康狀況的監控,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并做好嚴格登記、存檔。 5.負責做好分工區域內動物疫病普查工作。發現疫情,嚴格按照動物疫情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向當地旗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并及時采取相應防控措施,不得瞞報和謊報,積極參與重大動物疫病的控制、撲滅工作。 6.全面完成當地人民政府和獸醫主管部門下達的其他動物防疫工作任務。 (三)村級動物防疫員的主要職責 1.自覺接受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組織的防疫知識培訓和業務指導,協助做好動物防疫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防控知識的宣傳普及。 2.負責建立本村動物飼養和動物免疫檔案,對飼養的動物數量、種類、進出欄時間、動物免疫、用藥、疫病發生6、無害化處理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記錄,并報送鄉(鎮)獸醫管理部門備案。 3.在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指導下,做好本村動物的防疫工作,協助旗、鄉(鎮)動物防疫人員做好檢疫、監管、疫情調查、流行病學調查、疫病普查等工作。 4.負責本村的動物疫情報告工作,積極參與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和撲滅工作。 5.完成當地政府和上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安排的其它動物防疫工作。 二、基層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標 (一)工作人員的要求。基層動物防疫工作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動物疫病防治知識、防疫技術和國家有關防疫法規、政策、具備實施免疫、耳標佩帶、檔案建立、疫情處理等方面的實際操作技能。 (二)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目標 1.按照免疫7、計劃,轄區內高致病性禽流感、豬藍耳病、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應免畜禽強制免疫率達到100%,免疫持證率100%,免疫標識佩帶率100%,應消毒場所的消毒率達到100%,并保證消毒效果。 2.轄區內動物產地檢疫率、屠宰檢疫率、檢疫出證合格率均達到100%。按時完成疫病監測計劃任務,按規定實施對種畜禽等規定疫病的監測。 3.轄區內動物免疫檔案齊全,畜禽戶口登記、免疫記錄、消毒記錄、免疫標識領用記錄、免疫效果檢測等各種記錄相互銜接、內容全面、時間清晰、并有相關人員簽字。 (三)疫情處置目標。疫情報告和傳輸及時、迅速、準確,應急準備充分,疫情撲滅果斷、及時、不擴散。 三、培訓考核 (一)加強培訓。旗級動8、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每年對鄉(鎮),村動物防疫人員進行不少于2次的業務培訓,培訓的重點是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涉及動物防疫工作的有關專業知識、技術規范等,提高動物防疫工作能力。 對具體從事動物防疫、檢疫、疫病檢測等工作的人員,逐步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實行持證上崗。 (二)嚴格考核。旗級獸醫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防疫任務完成情況等制定詳細的動物防疫工作考核標準,對旗、鄉(鎮)動物防疫人員和村級動物防疫員的履行動物防疫工作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備案。 四、責任追究 對在動物防疫工作中發現的各種失職、瀆職行為和不能按時完成動物防疫工作任務的,要追究具體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9、 1.對不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或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對不依法履行動物疫病監測職責,對動物疫情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對不履行檢疫、監督職責,不按規程實施檢疫,對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蓋驗訖印章的,買賣、偽造、涂改檢疫證明的,給予撤銷動物檢疫員資格或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對不履行強制免疫職責、不按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注射、對強制免疫動物未按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免疫標識的,給予嚴肅處理并責令改正;拒不悔改的,撤銷動物防疫員資格。 5.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不履行職責、不服從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或治安處罰;導致重大動物疫情擴散蔓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